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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8]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