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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在当今的诉讼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经常被操作成变相的拘禁或比取保候审还宽松。为改善监视居住的这种适用现状,必须正确理解监视居住地点、对象、对被监视居住者人权的限制,必须更新关于监视居住的观念,采用适当的方式执行并及时依法变更、撤销监视居住。同时,应当对监视居住从地点、对象、方式、期限以及对被监视居住者人权的限制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