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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足的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电商金融、P2P网贷、众筹模式等等。在互联网金融引来创新的同时,也为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甚至在一定时期没有或者极度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严重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首先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入手,从监管角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指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云计算技术来完成传统的资金融通、投资与支付业务,实现金融创新与改革。互联网金融打造了互联网+金融格局,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保守风格,锐意进取,十分新颖。然而,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一知半解,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到了金融行业当中,相反,互联网金融是以创新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推动了移动支付、线上交易、搜索引擎的发展,这些事务也潜移默化地推进了原有金融业务的改革。
“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金融业自然也需要及时转型升级,这样才能永远保持先进性。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倒逼传统银行业、金融业进行改革,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下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及监管方案,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助力。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分析
(一)电商金融。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造就了电商金融。天猫、京东更是我国电商领域的佼佼者,他们每年的成交额都是一份漂亮的答卷。为何电商金融如此火爆,个中原因在于广大消费者热衷于网络购物,并且十分青睐天猫、京东等知名企业,每年如一地从这些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久而久之,电商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繁荣。再加上WiFi、4G的普及,电商金融将自己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移动支付等创新活动逐渐进入社会当中并发展开来,据统计,2017年余额宝规模超过3000亿元,客户超过6000万名,人们愈加频繁地接触、使用电商金融,这也成为电商金融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今时代下,电商金融的发展势头强劲,甚至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其覆盖领域还在不断拓展当中。
(二)P2P网贷。P2P网贷是在发达国家诞生的,英国,德国,美国相继推广了P2P网贷模式,P2P网贷将网络上无数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放在网络平台中,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资金支持。此种网贷模式能够凭借广大用户群体而迅速积累较多的资金。在以前,许多不发分子妄图钻P2P网贷的空子,只借钱不还钱,这种情况也给网贷平台带来较大的损失,但现在,大数据的风控技术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当中,只要一些老赖参与借贷,他们的信息就会被P2P网贷迅速知晓,P2P网贷有权拒绝借款,这样一来,不良贷款情况就大大较少了。在我国,陆金所是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其交易规模超过400亿元并仍在发展壮大中。
(三)众筹模式。大多人对于众筹这个词并不陌生,它可以解释为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但众筹模式与互联网融合就使得前者激发出了活力和创造力。与一般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新型的众筹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应用了“团购+预购”的模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同时,众筹模式也不是完全脱离互联网金融模式,它也贯彻了金融经营紧密联系群众的特质。众筹模式的规模不能媲美电商金融与P2P网贷,但其增长态势猛,前景可观。
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并存
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很难保证一帆风顺,相反地,新型互联网金融的个中风险、隐患重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甚至如影随形地跟随着互联网金融,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面临种种风险,其运营安全难以维系。具体来说,市场风险是一种难以根治的风险,它只能被尽量避免却不能被遏制;信用风险主要是因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操作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不正确操作、疏忽大意时就会带来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很快就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额的竞争风险,如果上述三种风险不被重视甚至愈演愈烈,那么将着实挫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面临上述三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可以大大降低的,也只有了解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才能切实提出有效措施,帮助互联网金融越走越远。
(二)触及监管或法律红线的情况频频出现
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众筹模式。但是许多人对众筹模式存在误区,很容易把它与众筹活动混淆。长此以往,人们就会渐渐地把众筹模式视为非法集资,甚至用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来经营。此外,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加上我国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征,所以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不到位,众筹模式得不到严格的制约与限制,金融市场上频频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也难以很快区分正规的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监管工作进入了瓶颈期。
(三)监管真空现象仍然存在
调查发现,我国《经济法》、《金融法》以及《商法》等法律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例如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等等,法律具有滞后性,它很难预见互联网金融及其衍生品的行为,因此也不會防患于未然,更难以在监管漏洞滋生之前就填平所以漏洞。总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监管不到的灰色地带非常之多,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做到全面、宏观地监管
现如今,经济学家们都认同在风险发生之前就实施监管措施,这样能够避免风险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也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甚至避免损失出现。此外,监管还要因时而变,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做出不同的调整。笔者认为可以在经济形势好时实施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在经济形势堪忧时严格管制,必要时可以在事后实行利率政策,与监管工作一起推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全面、宏观的监管措施能够使得互联网金融尽早了断想要钻法律空子的心思,端正互联网金融的风气。 (二)消除监管套利现象,保证监管公平
在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交易以便于降低监管资本要求,这就是监管套利。监管套利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基于此,监管当局必须对监管套利现象予以重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发现并填补一个个的监管漏洞,为互联网金融业保驾护航。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各分支的准入
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发展新阶段,一些小规模的、创新能力不强的金融机构逐渐被市场淘汰,只有实体规模大、能力强筋的金融企业才能存活下来,可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现在趋向于一体化,各个机构强强联合,共同防范、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也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時调整政策,必要时可以与市场加强合作,设计互联网金融执业权交易,依托执业权实施数量来保障监管目标的落实。值得注意的是,执业权的发放不能盲目,必须要提高互联网各分支的准入门槛,这样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质量与水平能够得到保障,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也能大大提升。此外,必须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这样一来,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时,消费者能够更好维权,法律的出台也能倒逼互联网金融规范运营,还能为金融监管减轻压力,一举三得。
(四)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拓宽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由一行三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但分部门进行监管难免有监管不到的空白地带,所以,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是非常有必要的,管理局可以监督互联网金融方方面面的业务,将监管不力、职责模糊的现象排除。此外,金融监管最需要的就是信息,如果能迅速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信息,那么监管当局也能根据这些有效信息进行正确、高效的监督管理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全面了解市场信息,出现矛盾及时纠正。
五、结语
互联网与金融融合滋生了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为金融领域注入了新生命,也督促着金融结构加快改革脚步。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约束,金融监管部门尤其要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在监管、约束的同时还要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其自身的金融体制,这样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美好时代才能尽快来临。
【参考文献】
[1] 胡明媛.“互联網+金融”产业升级创新路径探析——基于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9,764(01):189-191.
[2] 朱疏桐,何丹,刘礼,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模式的大学生贷款问题研究——以武汉市高校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9,586(02):128-130.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指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云计算技术来完成传统的资金融通、投资与支付业务,实现金融创新与改革。互联网金融打造了互联网+金融格局,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保守风格,锐意进取,十分新颖。然而,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一知半解,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到了金融行业当中,相反,互联网金融是以创新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推动了移动支付、线上交易、搜索引擎的发展,这些事务也潜移默化地推进了原有金融业务的改革。
“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金融业自然也需要及时转型升级,这样才能永远保持先进性。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倒逼传统银行业、金融业进行改革,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下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及监管方案,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助力。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分析
(一)电商金融。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造就了电商金融。天猫、京东更是我国电商领域的佼佼者,他们每年的成交额都是一份漂亮的答卷。为何电商金融如此火爆,个中原因在于广大消费者热衷于网络购物,并且十分青睐天猫、京东等知名企业,每年如一地从这些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久而久之,电商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繁荣。再加上WiFi、4G的普及,电商金融将自己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移动支付等创新活动逐渐进入社会当中并发展开来,据统计,2017年余额宝规模超过3000亿元,客户超过6000万名,人们愈加频繁地接触、使用电商金融,这也成为电商金融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今时代下,电商金融的发展势头强劲,甚至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其覆盖领域还在不断拓展当中。
(二)P2P网贷。P2P网贷是在发达国家诞生的,英国,德国,美国相继推广了P2P网贷模式,P2P网贷将网络上无数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放在网络平台中,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资金支持。此种网贷模式能够凭借广大用户群体而迅速积累较多的资金。在以前,许多不发分子妄图钻P2P网贷的空子,只借钱不还钱,这种情况也给网贷平台带来较大的损失,但现在,大数据的风控技术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当中,只要一些老赖参与借贷,他们的信息就会被P2P网贷迅速知晓,P2P网贷有权拒绝借款,这样一来,不良贷款情况就大大较少了。在我国,陆金所是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其交易规模超过400亿元并仍在发展壮大中。
(三)众筹模式。大多人对于众筹这个词并不陌生,它可以解释为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但众筹模式与互联网融合就使得前者激发出了活力和创造力。与一般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新型的众筹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应用了“团购+预购”的模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同时,众筹模式也不是完全脱离互联网金融模式,它也贯彻了金融经营紧密联系群众的特质。众筹模式的规模不能媲美电商金融与P2P网贷,但其增长态势猛,前景可观。
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并存
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很难保证一帆风顺,相反地,新型互联网金融的个中风险、隐患重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甚至如影随形地跟随着互联网金融,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面临种种风险,其运营安全难以维系。具体来说,市场风险是一种难以根治的风险,它只能被尽量避免却不能被遏制;信用风险主要是因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操作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不正确操作、疏忽大意时就会带来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很快就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额的竞争风险,如果上述三种风险不被重视甚至愈演愈烈,那么将着实挫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面临上述三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可以大大降低的,也只有了解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才能切实提出有效措施,帮助互联网金融越走越远。
(二)触及监管或法律红线的情况频频出现
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众筹模式。但是许多人对众筹模式存在误区,很容易把它与众筹活动混淆。长此以往,人们就会渐渐地把众筹模式视为非法集资,甚至用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来经营。此外,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加上我国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征,所以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不到位,众筹模式得不到严格的制约与限制,金融市场上频频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也难以很快区分正规的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监管工作进入了瓶颈期。
(三)监管真空现象仍然存在
调查发现,我国《经济法》、《金融法》以及《商法》等法律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例如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等等,法律具有滞后性,它很难预见互联网金融及其衍生品的行为,因此也不會防患于未然,更难以在监管漏洞滋生之前就填平所以漏洞。总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监管不到的灰色地带非常之多,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做到全面、宏观地监管
现如今,经济学家们都认同在风险发生之前就实施监管措施,这样能够避免风险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也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甚至避免损失出现。此外,监管还要因时而变,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做出不同的调整。笔者认为可以在经济形势好时实施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在经济形势堪忧时严格管制,必要时可以在事后实行利率政策,与监管工作一起推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全面、宏观的监管措施能够使得互联网金融尽早了断想要钻法律空子的心思,端正互联网金融的风气。 (二)消除监管套利现象,保证监管公平
在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交易以便于降低监管资本要求,这就是监管套利。监管套利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基于此,监管当局必须对监管套利现象予以重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发现并填补一个个的监管漏洞,为互联网金融业保驾护航。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各分支的准入
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发展新阶段,一些小规模的、创新能力不强的金融机构逐渐被市场淘汰,只有实体规模大、能力强筋的金融企业才能存活下来,可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现在趋向于一体化,各个机构强强联合,共同防范、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也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時调整政策,必要时可以与市场加强合作,设计互联网金融执业权交易,依托执业权实施数量来保障监管目标的落实。值得注意的是,执业权的发放不能盲目,必须要提高互联网各分支的准入门槛,这样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质量与水平能够得到保障,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也能大大提升。此外,必须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这样一来,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时,消费者能够更好维权,法律的出台也能倒逼互联网金融规范运营,还能为金融监管减轻压力,一举三得。
(四)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拓宽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由一行三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但分部门进行监管难免有监管不到的空白地带,所以,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是非常有必要的,管理局可以监督互联网金融方方面面的业务,将监管不力、职责模糊的现象排除。此外,金融监管最需要的就是信息,如果能迅速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信息,那么监管当局也能根据这些有效信息进行正确、高效的监督管理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全面了解市场信息,出现矛盾及时纠正。
五、结语
互联网与金融融合滋生了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为金融领域注入了新生命,也督促着金融结构加快改革脚步。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约束,金融监管部门尤其要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在监管、约束的同时还要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其自身的金融体制,这样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美好时代才能尽快来临。
【参考文献】
[1] 胡明媛.“互联網+金融”产业升级创新路径探析——基于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9,764(01):189-191.
[2] 朱疏桐,何丹,刘礼,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模式的大学生贷款问题研究——以武汉市高校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9,586(02):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