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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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2017Vol.33No.6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6.0009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在总体趋势上呈现由“冲动犯罪型”向“蓄意犯罪型”转变。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宽严相济”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片面从宽”。认识上的“片面从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无法进行准确评估。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适用应以人身危险性评估为核心。在相较成年人从宽的基本框架之内,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应以从轻为基点,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结果。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6005205
  近年来,数起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東县一位小学女教师被三名不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劫杀害;①2015年10月5日,初中生潘某、曹某、谢某经过长期预谋后,至其同学邓某家中实施强奸,并趁邓某的父亲熟睡将其杀死。②这些案例虽不具有大数据的样本意义,但所反映的个别未成年人犯罪之凶残性、预谋性仍令人震惊。长期以来,未成年人被认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后相较成年人往往获得更多的谅解和宽容,这一点主要表现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适用。但在未成年人犯罪宏观态势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和评估方式的不科学,将导致未成年人司法出现“宽严失衡”的局面。
  2012年修法之后,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制度除保障人权之外,还具有教育未成年人、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1]有鉴于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而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本文将反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适用,并探讨构建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以期有益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一、转变:从“冲动犯罪型”向“蓄意犯罪型”
  就宏观态势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在总体趋势上呈现由“冲动犯罪型”向“蓄意犯罪型”转变。
  在传统研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多被归纳为青春期的生理躁动以及心理的不稳定,特别是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尚不稳定的变动期,多因琐事一时冲动而犯罪,甚至有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在无意中犯罪。基于实践经验总结的这一认识基本反映了以往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犯罪概貌,对此可以归纳为“冲动犯罪型”。在“冲动犯罪型”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是生理变化,因而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在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后往往能主动配合矫治,积极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强调对未成年人要从宽处理,以使未成年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其因一时冲动而受到过度严厉的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早熟”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动因不再是青春期的生理变化与心理冲动,而是未成年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追求。对未成年人的这一整体犯罪概貌可以归纳为“蓄意犯罪型”,即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多是未成年人自身主观追求的产物,未成年人在明知犯罪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仍蓄意实施犯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只是使用“冲动犯罪型”与“蓄意犯罪型”两个概念总结和概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转向,以更好地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趋势,而不意味着“冲动”和“蓄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冲动犯罪型”与“蓄意犯罪型”只是从现实经验中抽象出来用以解释和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组理论模型。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主要就当前未成年人“蓄意犯罪型”的特征加以分析。
  根据相关实证数据,“冲动犯罪型”向“蓄意犯罪型”的转变大致以2000年为转折点,2000年以后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重复犯罪增多、有预谋犯罪增多、暴力型犯罪增多、有组织犯罪增多等特点。
  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年司法》的统计数据,在全国范围内,2009—2014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按照从宽处理的整体思路,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表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由3223%上升到4176%。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严重暴力犯罪激增,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在2009年呈现猛增态势。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2月
  第33卷第6期马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再审视
  局部地区的调查研究也基本符合“蓄意犯罪型”的总体特征。“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对 1990—2005 年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统计结果说明短刑犯重新犯罪的比率升高:原判3年以下的短刑犯出狱后再犯罪的,2005年比1990年上升了286%;原判5年以下的重新犯罪人从1990年的635% 上升到2005年的855%,上升了22%。[2]辽宁省在1980年后的10年内,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由7%上升至17%,并在2004年达到了2214%,之后仍以每年768%~1594%的速度激增。[3]某课题组的相关调研显示,截至2009年,京、鄂、贵三地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未成年犯的重复犯罪率达到了惊人的569%。[4]
  重复犯罪率的提高,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再停留在冲动犯罪、法盲犯罪等传统认识层面。而且,未成年人重复犯罪凸显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习惯化,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在犯罪预谋的调查中,京、鄂、贵三地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几乎40%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进行了准备,而且有106%的未成年人曾经制定周密的犯罪计划。[5]95这一调查结果也颠覆了未成年人多为青春期偶然犯罪的传统认识。这意味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欲望更为强烈,社会危害性更大,其潜在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更强。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并非重刑主义者,也并非要求未成年人应该适用与成年人完全相同的刑罚,笔者所试图探讨的是未成年人司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具体实现。易言之,未成年人犯罪时得到一定程度的宽缓不仅是中国的刑事司法传统,也是世界各国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宽缓处罚的基本线上,其应“宽”到何种程度、其“严”又在何时适用,均是不得不慎重考虑的现实问题。否则,一味从宽不仅不能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甚至会在客观上造成其继续犯罪的悲剧。
  注釋:
  ① 参见http://news.youth.cn/sh/201510/t20151021_7226720.htm。
  ② 参见http://www.youth.cn/preview/news.youth.cn/jy/201602/t20160201_75946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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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袁付娜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in Juvenile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Dangerousness
  MA Kang
  (Institute of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China)
  Abstract:The general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sents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accidental crime type" to "premeditated crime type". There is a deviation i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in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some extent,the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has been "too wide". The "one-sidedness" in the understanding results in the failure to assess accurately the minors personal danger. Therefore,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should be applied in the minors, and the evaluation of personal dangerousness should be the cor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inor penalty is based on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leniency of adults,which is suitable for the evaluation of personal dangerousness.
  Key words: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juvenile; personal dangerou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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