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知道密码的熟人信用卡并取款应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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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高立和与被害人余前红是同乡好友,他们在外地打工期间,高立和曾受委托帮余前红用其农行信用卡取过款,知道该卡的特征(有缺口)和密码。2010年10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高立和持捡到的余前红农业银行信用卡,来到都昌县城县府路中国银行附近,遇到都昌某中学三个未成年学生,高立和叫他们帮其从ATM机上取款,承诺将分给每人100元好处费。特意挑选了其中一名穿上衣带有帽子的学生,叫其用帽子遮脸,交给其银行卡并告知密码,让其从中行取款机上取3500元。该学生由于紧张把卡中的18100元全部取出,刚取完款,3名学生便被巡警发现抓住,人赃俱获。躲在附近观察的犯罪嫌疑人见势不妙,趁机逃走,后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立和捡拾知道密码的熟人信用卡,不但不及时归还,反而半夜上街,叫不认识的未成年学生用帽子遮脸,帮其从ATM机上取款,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主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意图非常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人卡内存款被盗取一空的结果,应该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立和捡拾知道密码的熟人信用卡,叫不认识的学生帮其从中盗取3500元,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尽管该学生由于过于紧张,将卡内的18100元全部取出。取出18100元系意外,但非高立和本意,犯罪嫌疑人叫人盗取的数额为3500元,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作撤案处理。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高立和信用卡及密码的来源情况特殊,与平常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号和密码,然后伪造信用卡盗取卡内存款或者持伪造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和购物的情况明显不同。
  首先该信用卡系捡拾的被害人真卡。该案中农行信用卡不是伪造的卡,具有缺口的明显特征,犯罪嫌疑人知道是其朋友的卡,这张熟人的信用卡与伪造他人的信用卡性质显然不一样。明明知道是朋友的信用卡,不但不归还,反而深更半夜溜到银行门口,物色他人帮助盗取卡内存款,其目的就在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次犯罪嫌疑人知道信用卡密码。犯罪嫌疑人以前帮朋友取款时掌握了该信用卡密码,与平常的通过秘密窃取或者非法破译密码明显不同,捡拾了熟人的信用卡,又知道信用卡密码,为其秘密窃取卡内存款创造了条件。
  第三、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卡内存款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考虑到信用卡取款都有监控,自己与被害人是朋友,一旦盗取,只要一查监控就能破案,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敢冒险取款。为了不容易被发现破案,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间、人选和遮挡上可谓煞费苦心。取款时间上选择行人稀少的深夜,目击证人少。取款对象特意选择不认识的未成年学生,即使案发,取款学生被抓,不易指认他。未成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只要给予好处,就会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取款人取款时刻意进行了遮挡,难以认清取款人,增加了破案难度。
  第四、客观上发生了被害人信用卡存款被支取一空的结果。未成年学生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做好伪装,持犯罪嫌疑人交给的信用卡和告知的密码,把卡内的存款18100元全部支取完毕,作案已经全部完成。如非巡警发现,卡内被盗取的现金肯定被躲在附近观察的犯罪嫌疑人非法据为己有。
  第五、盗取存款数额不影响案件盗窃定性。犯罪嫌疑人叫人盗取的存款数额虽然只有3500元,没有让人将卡内存款全部盗取。可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害怕数额太大,一旦破案将受到严厉处罚。二是想只盗取一部分存款,再找机会尽快秘密送回信用卡,粗心的被害人不易发现,其盗取存款行为神不知,鬼不觉。三是先盗取一部分,看看情况,再相机行事。如果被害人没有发现,没有风险,再将卡内的存款全部盗取。如果被害人发现并报案了,就将信用卡秘密销毁。所以盗取3500元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一个数额情节,不能作为其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
  四、处理结果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高立和捡拾他人信用卡,让人支取3500元,应当信用卡诈骗罪,因未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作撤案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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