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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的“稿约”大凡都有这样一句话:请勿一稿两投。其意很明白,一是告诫写稿人要自尊自重,二是宣示本报刊的严肃性。
一些寫稿者很不在意,经常看到同样一篇稿子在报刊上满天飞,有的甚至在三四家落户,本应一对一的情有独钟,却将自己闺女许了好几个婆家,“一稿多投”。多投可以赢得广泛的名,又可收取不菲的利。有的报刊接到举报,往往也听之任之,不了了之。其实,稿件首发便有了“著作权”意义,受法律保护。凡有一稿两投者,都该有批评、追查或赔偿损失等报应,以示郑重和严肃。
1959年7月,著名杂志《漫画》收到漫画家丰子恺的信件,是一份声明:“《漫画》编辑部:敬启者,拙作《亲爱的叔叔……》已在贵志发表,承寄清样和稿费,已于昨日收到,道谢。今日见上海《新民晚报》,亦登此画,想是从贵刊转载。但该报未注明‘转载’字样。想是遗忘所致。深恐见者误以为鄙人‘一稿两投’,故特函告……”这位漫画大师对自己创作如此严谨,对文坛不正之风坚决抵制,可见郑重认真的品格。
过去文字稿寄出,报刊都一一登记,现在一般发电子稿,便捷方便,但所投稿件是否收到,有的报刊立即回复,有的却泥牛入海,闹得作者手足无措。有的稿子时效性较强,过了半月或一两个月,便转投第二家报刊,发表了,事后第一家报刊也发表了,弄得十分尴尬。
不一稿两投,是写稿人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对自己和报刊的尊重;报刊亦应充分尊重理解写稿人的辛勤劳动。两者关系的共同交汇点便是“法”。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维护正义惩治邪恶的规范,是公平的。大家都按法办事,文坛此风才能清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法已颁发多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写稿人与报刊都应认真学法执法,如是,则一稿两投之类不端行为也就无处藏身了。
一些寫稿者很不在意,经常看到同样一篇稿子在报刊上满天飞,有的甚至在三四家落户,本应一对一的情有独钟,却将自己闺女许了好几个婆家,“一稿多投”。多投可以赢得广泛的名,又可收取不菲的利。有的报刊接到举报,往往也听之任之,不了了之。其实,稿件首发便有了“著作权”意义,受法律保护。凡有一稿两投者,都该有批评、追查或赔偿损失等报应,以示郑重和严肃。
1959年7月,著名杂志《漫画》收到漫画家丰子恺的信件,是一份声明:“《漫画》编辑部:敬启者,拙作《亲爱的叔叔……》已在贵志发表,承寄清样和稿费,已于昨日收到,道谢。今日见上海《新民晚报》,亦登此画,想是从贵刊转载。但该报未注明‘转载’字样。想是遗忘所致。深恐见者误以为鄙人‘一稿两投’,故特函告……”这位漫画大师对自己创作如此严谨,对文坛不正之风坚决抵制,可见郑重认真的品格。
过去文字稿寄出,报刊都一一登记,现在一般发电子稿,便捷方便,但所投稿件是否收到,有的报刊立即回复,有的却泥牛入海,闹得作者手足无措。有的稿子时效性较强,过了半月或一两个月,便转投第二家报刊,发表了,事后第一家报刊也发表了,弄得十分尴尬。
不一稿两投,是写稿人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对自己和报刊的尊重;报刊亦应充分尊重理解写稿人的辛勤劳动。两者关系的共同交汇点便是“法”。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维护正义惩治邪恶的规范,是公平的。大家都按法办事,文坛此风才能清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法已颁发多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写稿人与报刊都应认真学法执法,如是,则一稿两投之类不端行为也就无处藏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