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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中小企业的产值、利税和出口额分别约占全国的60%、40%和60%,提供了85%的城镇就业和75%以上的GDP,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发展的融资瓶颈始终难以打破。
我国经济发展中严重的地区差异和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决定了正式金融制度中,除大型商业银行外,应该既有为个私经济、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为农户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以及为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和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正确的思路在于转换观念,完善制度安排。首先应该健全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体制,以满足各种层次的需求。
从城商行、农信社到产权市场
首先,城市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股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迫切需要从产权结构入手引进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其次,在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的驱使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与商业银行已没有明显差别。因此,改革信用合作社组织制度,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是经济发达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
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将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接近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能是为当地个私经济、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将过去是郊区,现在已成为大城市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重组或并入当地的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满足地区个私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形成资金优势,参与金融同业竞争。
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充分抓住国有商业银行结构调整,从县域地区战略撤退的时机,将国有商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的“壳”连同一部分存款一起承接下来,成立新的地方商业银行。这种银行更容易提供服务和得到信任和,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国有资金可以全部退出。如果白手组新建银行,很难抢占市场,其银企关系的建立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信息积累。
要下决心撤消资产质量低下,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对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坚决撤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严格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运作。
对于因此留下金融服务断层和空白的地区,应支持农民、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发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由行政推动的虚假“合作”。
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资金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其直接原因,一是由于缺少足够的有效抵押物,加上商业银行又收缩了县以下甚至县级机构网点,农民从商业银行方便地获得资金十分困难;二是由于政策性银行政策规定的限制,不可能顾及大量、分散的农民、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现有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撤并后,如果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信用合作组织,则大量县域金融市场的真空,就可能为灰、黑色金融去填补。
此外,通过考察西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发现众多的柜台市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二板市场一时还不能建立的情况下,应将目光尽快投向目前已有的产权市场。
我国产权市场经过矫正之后,经营上也渐趋成熟,在产权转让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完全可以把这些产权市场改造为柜台市场或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渠道。柜台市场的另一作用是为风险投资搭建退出平台,而且,还能起到为二板市场、主板市场输送成长性、成熟性企业的作用。
警惕“母爱”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症结是“信用不良”。因此,打开症结的基本思路,应该是继续沿着市场化的方向,遵循市场化的规则,使其在市场中成长。切不可再对中小企业犯“母爱”错误。企业信用只有直接面对市场才能得到检验、培养和提高;只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才能支持经济体制完成符合市场经济本质的转型。
正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未定,决定了在现有银行机构没有真正完成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极易产生新的体制性金融混乱,造成制度性金融风险。
另一个认识误区是,希望管理当局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商业银行必须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经济有自己的规则,监管当局只能引导,不能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只能遵循市场法则,严格按照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决定其信贷取向。对于信用水平低下,或者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难有多大的冲动来接受发放“政策性贷款”的行政指令。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融资的基础。而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差,加上一些中小企业为避税而做假账和以现金方式交易,导致其信用更差;以现金方式交易,使得信用记录不健全,不利于信用评定,因此,融资难也有中小企业自己的责任。中小企业不能只盯着金融部门,也得想想怎样在市场经济中打造好自己的信用。
我们也需要注意,商业化的金融形式可能并不是惟一的运作形式。金融业完全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前提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已居于基础地位,经济个体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信息共享机制较为完备。这样,金融企业方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各项金融服务。
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大多数县域地区还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假如仅把商业金融作为金融服务的惟一形式,那么,由于银行资本逐利的本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仍然很难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因此,需要强调从制度安排考虑,重新发育新的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的问题。
关键是管理创新
目前,在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方面,仍然需要在政策上做一些大胆突破。比如,在贷款利率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了基准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范围,但由于浮动范围较窄,制约了商业银行根据不同贷款风险和特殊的服务进行定价的权力,使贷款利率不能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商业原则,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失去政策支持和商业诱惑。而在国外,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均衡利率总是要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也要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
同时,目前我国不允许金融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不同的服务和产品收取费用,不允许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审查费和贷款承诺费。这些规定挫伤了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而国外,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向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很正常的事。此外,在信贷服务方面,目前确实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步伐,还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对新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力,以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需要指出,这些措施的落实有一个选择时机、逐步推出的过程。当前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还是金融制度的创新。
我国经济发展中严重的地区差异和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决定了正式金融制度中,除大型商业银行外,应该既有为个私经济、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为农户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以及为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和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正确的思路在于转换观念,完善制度安排。首先应该健全包括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体制,以满足各种层次的需求。
从城商行、农信社到产权市场
首先,城市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股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迫切需要从产权结构入手引进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其次,在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的驱使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与商业银行已没有明显差别。因此,改革信用合作社组织制度,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是经济发达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
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将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接近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能是为当地个私经济、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将过去是郊区,现在已成为大城市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重组或并入当地的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满足地区个私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形成资金优势,参与金融同业竞争。
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充分抓住国有商业银行结构调整,从县域地区战略撤退的时机,将国有商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的“壳”连同一部分存款一起承接下来,成立新的地方商业银行。这种银行更容易提供服务和得到信任和,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国有资金可以全部退出。如果白手组新建银行,很难抢占市场,其银企关系的建立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信息积累。
要下决心撤消资产质量低下,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对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坚决撤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严格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运作。
对于因此留下金融服务断层和空白的地区,应支持农民、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发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由行政推动的虚假“合作”。
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资金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其直接原因,一是由于缺少足够的有效抵押物,加上商业银行又收缩了县以下甚至县级机构网点,农民从商业银行方便地获得资金十分困难;二是由于政策性银行政策规定的限制,不可能顾及大量、分散的农民、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现有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撤并后,如果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信用合作组织,则大量县域金融市场的真空,就可能为灰、黑色金融去填补。
此外,通过考察西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发现众多的柜台市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二板市场一时还不能建立的情况下,应将目光尽快投向目前已有的产权市场。
我国产权市场经过矫正之后,经营上也渐趋成熟,在产权转让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完全可以把这些产权市场改造为柜台市场或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渠道。柜台市场的另一作用是为风险投资搭建退出平台,而且,还能起到为二板市场、主板市场输送成长性、成熟性企业的作用。
警惕“母爱”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症结是“信用不良”。因此,打开症结的基本思路,应该是继续沿着市场化的方向,遵循市场化的规则,使其在市场中成长。切不可再对中小企业犯“母爱”错误。企业信用只有直接面对市场才能得到检验、培养和提高;只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才能支持经济体制完成符合市场经济本质的转型。
正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未定,决定了在现有银行机构没有真正完成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极易产生新的体制性金融混乱,造成制度性金融风险。
另一个认识误区是,希望管理当局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商业银行必须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经济有自己的规则,监管当局只能引导,不能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只能遵循市场法则,严格按照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决定其信贷取向。对于信用水平低下,或者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难有多大的冲动来接受发放“政策性贷款”的行政指令。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融资的基础。而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差,加上一些中小企业为避税而做假账和以现金方式交易,导致其信用更差;以现金方式交易,使得信用记录不健全,不利于信用评定,因此,融资难也有中小企业自己的责任。中小企业不能只盯着金融部门,也得想想怎样在市场经济中打造好自己的信用。
我们也需要注意,商业化的金融形式可能并不是惟一的运作形式。金融业完全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前提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已居于基础地位,经济个体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信息共享机制较为完备。这样,金融企业方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各项金融服务。
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大多数县域地区还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假如仅把商业金融作为金融服务的惟一形式,那么,由于银行资本逐利的本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仍然很难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因此,需要强调从制度安排考虑,重新发育新的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的问题。
关键是管理创新
目前,在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方面,仍然需要在政策上做一些大胆突破。比如,在贷款利率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了基准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范围,但由于浮动范围较窄,制约了商业银行根据不同贷款风险和特殊的服务进行定价的权力,使贷款利率不能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商业原则,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失去政策支持和商业诱惑。而在国外,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均衡利率总是要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也要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
同时,目前我国不允许金融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不同的服务和产品收取费用,不允许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审查费和贷款承诺费。这些规定挫伤了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而国外,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向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很正常的事。此外,在信贷服务方面,目前确实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步伐,还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对新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力,以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需要指出,这些措施的落实有一个选择时机、逐步推出的过程。当前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还是金融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