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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公共服务一直由事业单位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事业单位的数量和人员规模在不断扩大,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尽管如此,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仍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供与需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将事业单位改革推到了社会改革的前沿,成为当前改革的一个焦点。
勿庸置疑,通过改革调整和改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肯定会使事业单位焕发生机和活力,使公共服务供给的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笔者认为,通过事业单位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是有限的,有些问题也并非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即能解决的。若使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得到较为理想的解决,应当开阔思路,从仅仅拘囿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小圈子走出来,在体制创新方面有大的突破,打破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的局面,推行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改革。
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独家包揽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基本上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应当说,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定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弊端越发凸显。一是事业单位从人员管理、业务经营到经费来源全由国家一手包办,这种“包养”体制不仅窒息了公共事业部门的应有活力,而且也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许多地方的财政之所以成为“吃饭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过多,有限的事业费连“人头费”都不够,还何谈发展公共事业?二是事业单位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管”和“养”,实际上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由此使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受到极大的局限,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体现不出“社会性”,而是部门所有、部门所用,往往使社会公共资源变成了部门独用、独享的资源。三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其是,自成体系,往往不是考虑全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而是考虑部门自我满足的需求,致使机构重复设置、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重复投资的问题比比皆是,造成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四是单一举办主体形成的“垄断性”,对服务对象来说则别无选择,服务质量好与差都得受着,对事业单位来说没有外部竞争压力,不能激发其奋发有为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不讲效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低下,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虽然通过事业单位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仅靠事业单位改革有些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况且事业单位改革何时能真正到位也很难说)。要走出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应跳出仅仅把眼睛盯在事业单位改革上的局限,能从社会化的大视角出发寻求一条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子。
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开始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以人的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阶段。据统计,我国城市和农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改革开放之初的58%和68%下降至35%和40%。近20年,我国城镇居民发展型消费占消费总比重已从36%上升至53‰正是由于社会需求结构的显著变化,带来了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专业化、优质化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产品短缺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矛盾。面对这样一种局面,单纯依赖政府加大投入和增加事业单位机构与人员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思路,改变通过设立事业单位、花钱养人发展社会事业的旧套路,构建公共服务新体系,使公共服务由国家包办转为公共部门、市场部门、社会部门共同供给,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格局。
世界上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有大量的非营利机构(指非政府、非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的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等)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如德国有20万个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自愿组织协会、9000多个基金会。该国的科研机构,无论从事基础性研究还是从事应用性研究的,政府都不直接投入。对私有基础科研机构,政府予以资助。该国民间消防自救队伍即有150万个,消防工作由政府、民间组织共同承担。日本的民间公共服务机构也遍布各行各业,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力军。该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私立大学占70%以上。民间公共服务组织的发育程度,既反映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也反映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
衡量政府是否较好地履行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保障的职责,关键是看人民群众是否保质保量地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不在于在哪里得到这些服务,也不在于以何种形式举办公益事业。当前,建立公共服务新体制,最核心的是改变单一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这样既可解决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以及单一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渠道狭窄、局限性大的问题,并且可形成公共服务的竞争机制和全社会办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从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满足社会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实现方式
只要政府对社会力量在参与公共服务上放开,把尽可能多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具备条件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服务领域是无限宽泛的,可利用其自身条件和特有优势提供各种形式的公共服务,既可投资兴办各类公益事业,也可承担咨询、鉴证、代理等中介职能,既可承担政府的某些外包服务,又可通过捐赠扶贫济困。例如,可开办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机构;可投资创办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所、民办科技咨询公司等;可参与兴办文化事业,如农村文化个体户、民营书站、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等;可开办医疗机构,如个体诊所、民办医院、民办卫生保健院;可投资环保、公交、体育、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还可通过捐赠和赞助的形式资助各种公益活动,尤其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救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活动,等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使公共服务由单一渠道提供变为多渠道提供,可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既发挥政府的作用,又发挥社会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
消除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障碍
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唱“独角戏”,虽然近年来民办公益事业在一些地方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但在多数地区尚未形成“气候”,有的仅仅起“点缀”的作用,公办与民办公益性机构严重不平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仍然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存有偏见。一是对民间组织和私人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有歧视心理,将其视为“另类”,在心理上很难接受其与公办事业单位平起平坐:二是对公共经费投给公立机构(无论其效益如何)视为理所当然,投给或资助私立机构则很难心甘情愿;三是对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服务不放心,十白其“跑偏”。正是由于上述思想作祟,致使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有种种障碍,诸多政策体现的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偏爱,并没有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仍然有诸多歧视性、限制性政策。在政策上不能体现公正性,自然就限制了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就很难实现。
因此,首先要端正对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臼勺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再继续走单靠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独木桥”已难以为继,只有发动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才能彻底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问题,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要承认社会力量也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在思想上对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完成放开,各类民间组织和私人机构才能名正言顺地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在政策上要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合理。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要在设立条件、资质认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和标准,形成平等的准入环境。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对民间机构和公办事业单位应同等对待,平等竞争,谁能提供优质廉价服务就用谁。对社会力量承办公共服务和举办公益服务,应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事业单位的同等待遇。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民间机构,可考虑将其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民办事业单位”,按“准事业单位”对待,使其与公办事业单位既有某种区别,又有某些相同之处,以便使其享受更多的与公办事业单位相同的政策。
勿庸置疑,通过改革调整和改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肯定会使事业单位焕发生机和活力,使公共服务供给的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笔者认为,通过事业单位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是有限的,有些问题也并非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即能解决的。若使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得到较为理想的解决,应当开阔思路,从仅仅拘囿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小圈子走出来,在体制创新方面有大的突破,打破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的局面,推行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改革。
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独家包揽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基本上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应当说,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定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弊端越发凸显。一是事业单位从人员管理、业务经营到经费来源全由国家一手包办,这种“包养”体制不仅窒息了公共事业部门的应有活力,而且也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许多地方的财政之所以成为“吃饭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过多,有限的事业费连“人头费”都不够,还何谈发展公共事业?二是事业单位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管”和“养”,实际上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由此使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受到极大的局限,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体现不出“社会性”,而是部门所有、部门所用,往往使社会公共资源变成了部门独用、独享的资源。三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其是,自成体系,往往不是考虑全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而是考虑部门自我满足的需求,致使机构重复设置、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重复投资的问题比比皆是,造成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四是单一举办主体形成的“垄断性”,对服务对象来说则别无选择,服务质量好与差都得受着,对事业单位来说没有外部竞争压力,不能激发其奋发有为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不讲效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低下,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一家独揽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虽然通过事业单位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仅靠事业单位改革有些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况且事业单位改革何时能真正到位也很难说)。要走出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应跳出仅仅把眼睛盯在事业单位改革上的局限,能从社会化的大视角出发寻求一条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子。
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开始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以人的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阶段。据统计,我国城市和农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改革开放之初的58%和68%下降至35%和40%。近20年,我国城镇居民发展型消费占消费总比重已从36%上升至53‰正是由于社会需求结构的显著变化,带来了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专业化、优质化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产品短缺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矛盾。面对这样一种局面,单纯依赖政府加大投入和增加事业单位机构与人员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思路,改变通过设立事业单位、花钱养人发展社会事业的旧套路,构建公共服务新体系,使公共服务由国家包办转为公共部门、市场部门、社会部门共同供给,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格局。
世界上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有大量的非营利机构(指非政府、非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的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等)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如德国有20万个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自愿组织协会、9000多个基金会。该国的科研机构,无论从事基础性研究还是从事应用性研究的,政府都不直接投入。对私有基础科研机构,政府予以资助。该国民间消防自救队伍即有150万个,消防工作由政府、民间组织共同承担。日本的民间公共服务机构也遍布各行各业,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力军。该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私立大学占70%以上。民间公共服务组织的发育程度,既反映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也反映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
衡量政府是否较好地履行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保障的职责,关键是看人民群众是否保质保量地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不在于在哪里得到这些服务,也不在于以何种形式举办公益事业。当前,建立公共服务新体制,最核心的是改变单一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这样既可解决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以及单一由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渠道狭窄、局限性大的问题,并且可形成公共服务的竞争机制和全社会办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从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满足社会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实现方式
只要政府对社会力量在参与公共服务上放开,把尽可能多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具备条件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服务领域是无限宽泛的,可利用其自身条件和特有优势提供各种形式的公共服务,既可投资兴办各类公益事业,也可承担咨询、鉴证、代理等中介职能,既可承担政府的某些外包服务,又可通过捐赠扶贫济困。例如,可开办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机构;可投资创办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所、民办科技咨询公司等;可参与兴办文化事业,如农村文化个体户、民营书站、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等;可开办医疗机构,如个体诊所、民办医院、民办卫生保健院;可投资环保、公交、体育、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还可通过捐赠和赞助的形式资助各种公益活动,尤其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救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活动,等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使公共服务由单一渠道提供变为多渠道提供,可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既发挥政府的作用,又发挥社会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
消除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障碍
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唱“独角戏”,虽然近年来民办公益事业在一些地方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但在多数地区尚未形成“气候”,有的仅仅起“点缀”的作用,公办与民办公益性机构严重不平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仍然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存有偏见。一是对民间组织和私人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有歧视心理,将其视为“另类”,在心理上很难接受其与公办事业单位平起平坐:二是对公共经费投给公立机构(无论其效益如何)视为理所当然,投给或资助私立机构则很难心甘情愿;三是对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服务不放心,十白其“跑偏”。正是由于上述思想作祟,致使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有种种障碍,诸多政策体现的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偏爱,并没有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仍然有诸多歧视性、限制性政策。在政策上不能体现公正性,自然就限制了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就很难实现。
因此,首先要端正对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臼勺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再继续走单靠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独木桥”已难以为继,只有发动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才能彻底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问题,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要承认社会力量也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在思想上对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完成放开,各类民间组织和私人机构才能名正言顺地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在政策上要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合理。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要在设立条件、资质认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和标准,形成平等的准入环境。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对民间机构和公办事业单位应同等对待,平等竞争,谁能提供优质廉价服务就用谁。对社会力量承办公共服务和举办公益服务,应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事业单位的同等待遇。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民间机构,可考虑将其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民办事业单位”,按“准事业单位”对待,使其与公办事业单位既有某种区别,又有某些相同之处,以便使其享受更多的与公办事业单位相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