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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带动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更引发了普惠金融等新模式的探索。大数据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的核心特征,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互联网计容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面临挑战。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创新以及监管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 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企业和非传统的金融企业,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来对整个社会提供一些融资、支付、投资、理财、资产抵押、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包括了P2P、小额贷款、众筹、在线支付、理财保险、在线私募及资金管理、智能投顾等丰富多彩的产品体系。
互联网金融依托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平台来实现支付、资金融通等传统金融机构所进行和开展的业务过程中逐步涌现出来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固然值得赞扬,同样地,其所具有的高风险和管理缺位等弊端因素也不容忽视。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特征
“科技”是支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的发动机。科技在互联网金融里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类大数据平台被广泛使用,通过采集客户的行为、爱好,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
“金融的生活场景化”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大特色,合适指各类产品无缝的同众多的生活场景相结合,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人们确不一定能够明显的意识到这些产品营销的存在。而传统的银行销售渠道却很难触及到这类场景中。目前客户的吃穿用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APP或者移动产品为其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又会利用其数据优势同互联网金融公司服务,因此通过这一类的产品,互联网金融很快的便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多渠道整合”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另一个特征。传统银行的销售无非通过线下的理财经理或者在线的网络银行等渠道来销售其产品。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到来,整个线上以及线下渠道、应用渠道、网络渠道都被整合到了一起。而且营销的视角转移到了客户真正的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进行电子化或者流程的再造。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金的模式、思维、用户与传统金融机构完全不同,对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逻辑只有一点:控制风险,保障利润。而互金路线是:亏损、获客、盈利。从一开始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来监管互金,将使互金的亏损、获客两个阶段遭遇挑战和问题。烧钱是互金机构在获客阶段的第一杀手锏。例如,支付宝在推出财富号(基金代销)等新产品时,将产品收益调至比余额宝等普通产品高10%左右,同时减免佣金。如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产品销售服务费等监管要求,毫无疑问,折扣力度过大的产品将触犯恶意竞争条款。更让人担忧的是,部分燒钱获取流量的产品为提高产品收益,事实上采取的产品运作模式是“监管套利”形式——利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尚未涉及之处,设计产品收益实现机制,对产品实施包装运作。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遵循的是防风险的逻辑,这个逻辑时时刻刻在机构头顶悬挂达摩克利斯之剑与增长天花板,限制其过快、过大增长扩张,防止风险外溢。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随着2015年7月18日央行、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关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将监管提上日程到《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实施细则的最终落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首先,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互动。在中国很多事情都是发端于基层探路,比如说30多年前,农村改革是从农民按手印包产到户开始,后来得到最高层认可,变成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面向全国全面推广。2013年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以基层探路开始,得到最高层的认可,并且以《指导意见》为标志,进行系统顶层设计。然而进行了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制度就已经完备,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基层探索工作。今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基层探索来丰富发展的模式和监管创新的道路。
其次,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的问题,是创新监管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我国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金融领域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行动。互联网金融从技术创新起步,历经产品创新、平台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之后,正亟待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需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监管。
再次,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因应。监管创新应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前提,创新驱动既要发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创新的保障作用。如果只有技术创新那就像是一个汽车只有发动机,没有方向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由制度创新来正确引导,才能保障在正确的道路上加速前行。随着今后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相继问世,监管创新就显得越发重要,监管必须跟上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脚步,而不是用传统的监管方法,让新的产品和技术适应原来的监管模式。
最后,法律底线与创新扩展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诸如P2P借贷和众筹等,都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应该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遵守已有生效的法律。互联网金融能且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进行创新。
创新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因为创新而触碰法律法规,也不应由于监管而限制了行业的良性生长,在这两方面中寻找平衡,是行业健康发展和高效监管的核心。
参考文献:
[1] 孙科.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 现代经济信息, 2018(11):328.
[2] 刘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 财经界(学术版), 2018, No.474(7):1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 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企业和非传统的金融企业,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来对整个社会提供一些融资、支付、投资、理财、资产抵押、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包括了P2P、小额贷款、众筹、在线支付、理财保险、在线私募及资金管理、智能投顾等丰富多彩的产品体系。
互联网金融依托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平台来实现支付、资金融通等传统金融机构所进行和开展的业务过程中逐步涌现出来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固然值得赞扬,同样地,其所具有的高风险和管理缺位等弊端因素也不容忽视。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特征
“科技”是支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的发动机。科技在互联网金融里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类大数据平台被广泛使用,通过采集客户的行为、爱好,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
“金融的生活场景化”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大特色,合适指各类产品无缝的同众多的生活场景相结合,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人们确不一定能够明显的意识到这些产品营销的存在。而传统的银行销售渠道却很难触及到这类场景中。目前客户的吃穿用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APP或者移动产品为其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又会利用其数据优势同互联网金融公司服务,因此通过这一类的产品,互联网金融很快的便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多渠道整合”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另一个特征。传统银行的销售无非通过线下的理财经理或者在线的网络银行等渠道来销售其产品。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到来,整个线上以及线下渠道、应用渠道、网络渠道都被整合到了一起。而且营销的视角转移到了客户真正的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进行电子化或者流程的再造。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金的模式、思维、用户与传统金融机构完全不同,对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逻辑只有一点:控制风险,保障利润。而互金路线是:亏损、获客、盈利。从一开始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来监管互金,将使互金的亏损、获客两个阶段遭遇挑战和问题。烧钱是互金机构在获客阶段的第一杀手锏。例如,支付宝在推出财富号(基金代销)等新产品时,将产品收益调至比余额宝等普通产品高10%左右,同时减免佣金。如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产品销售服务费等监管要求,毫无疑问,折扣力度过大的产品将触犯恶意竞争条款。更让人担忧的是,部分燒钱获取流量的产品为提高产品收益,事实上采取的产品运作模式是“监管套利”形式——利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尚未涉及之处,设计产品收益实现机制,对产品实施包装运作。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遵循的是防风险的逻辑,这个逻辑时时刻刻在机构头顶悬挂达摩克利斯之剑与增长天花板,限制其过快、过大增长扩张,防止风险外溢。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随着2015年7月18日央行、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关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将监管提上日程到《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实施细则的最终落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首先,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互动。在中国很多事情都是发端于基层探路,比如说30多年前,农村改革是从农民按手印包产到户开始,后来得到最高层认可,变成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面向全国全面推广。2013年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以基层探路开始,得到最高层的认可,并且以《指导意见》为标志,进行系统顶层设计。然而进行了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制度就已经完备,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基层探索工作。今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基层探索来丰富发展的模式和监管创新的道路。
其次,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的问题,是创新监管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我国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金融领域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行动。互联网金融从技术创新起步,历经产品创新、平台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之后,正亟待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需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监管。
再次,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因应。监管创新应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前提,创新驱动既要发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创新的保障作用。如果只有技术创新那就像是一个汽车只有发动机,没有方向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由制度创新来正确引导,才能保障在正确的道路上加速前行。随着今后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相继问世,监管创新就显得越发重要,监管必须跟上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脚步,而不是用传统的监管方法,让新的产品和技术适应原来的监管模式。
最后,法律底线与创新扩展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诸如P2P借贷和众筹等,都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应该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遵守已有生效的法律。互联网金融能且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进行创新。
创新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因为创新而触碰法律法规,也不应由于监管而限制了行业的良性生长,在这两方面中寻找平衡,是行业健康发展和高效监管的核心。
参考文献:
[1] 孙科.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 现代经济信息, 2018(11):328.
[2] 刘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 财经界(学术版), 2018, No.47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