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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享经济就是指个人或组织以数字化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将闲置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并且以此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性回报,目的为了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由此可以满足多元化需求的一种现代经济模式。本文就以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为例,探讨分析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并提出相应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 劳动关系 网约车
在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影响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催生下,经济市场自由化选择发展新功能,新型的用工形式将不断涌现,借着互联网的服务,使得“平台+个人”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层出不穷,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必然会有多方面的劳动关系产生,这时候劳动提供方所面临的不稳定性风险有所增加,保护劳务提供方和劳务受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共享经济方兴未艾,参与的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人数不断上升,但是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却映射出了法律的滞后与空白。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整合的,“平台+个人”新型经济运作形式,就是指在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之间加入了互联网企业平台,在这个第三方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帮助下,劳务提供方和劳务受领方才能达成交易,以网约车为例,大致有“滴滴出行”“Uber”“神州专车”“e代驾”等,除此之外,延伸到生活需求各方面的网络平台层出不穷。而这些企业平台主张其只是在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之间搭建信息桥梁,方便双方达成交易,实际上并不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可是,实践运作中,企业平台会对劳务提供方实施统一化管理,发出部分工作指示与命令,那么企业平台与劳务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只是一个提供信息交易的平台?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机关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更加显得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的定性不确定,对于网约车行业在生活中所显现出的各种问题,解决力度远远不够。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同时也是《劳动法》适用的起点。此文我们要研究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面对“平台+个人”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首先要明白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此概念:广义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提供劳动生产资料、用工环境的劳务提供方与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务受领方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的关系,还包括每个劳动提供方个体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提供方与劳动受领方之间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在谈论“劳动关系”时,主流上是采用的狭义解释,即劳动关系仅指劳动提供方与劳动受领方之间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在此说明的是,本文仅在狭义解释的层面开展讨论。
从法律法规分析来看,劳动关系认定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假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用工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也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其具体条件为:第一,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第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构成。
二、网约车平台中劳动关系认定
本文以網约车为例探讨分析共享经济背景下,探讨该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虽然已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还无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关系究意是劳务关系还是没劳动关系没有定论。
从主体上来说,网约车平合与司机两者不再需要传统的用工模式就能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曾经需要经过招聘、简历筛选、面试、合同签订等一系列环节,而当下只要经由互联网后台完成相关资质审核;从属性上来说,该平台上的司机不用再过多依赖平台;从工作性质来说,两者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基于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深度思考
(一)实践中网约车服务劳务关系的认定
在网约车服务中,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共享经济的概念确实是有一部分人通过共享平台,把闲置资源分享给他人,并赚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在自己上班或回家途中,汽车上没有满载有空位,就可以通过平台共享闲置资源。但是也有大部分人在做全职网约车司机,这种情况就不完全符合共享经济的概念了,全职网约车司机就相当于出租平台的员,若是从员角度出发,这部分人是应该获得同样的劳动保障,由此可以看出以共享经济为运营对象的公司这种情况下,有逃避自己的责任的赚疑。
(二)有关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下国内外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在这一现状之下,我国可以勇做开拓者,率先探索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当然,首先应该加强对关于这一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分析,了解国内真实的适用环境。
第二,在网约车这个服务平台上看,有预约出租车这项业务,还有顺道拼车业务,但怕顺道拼车业务中有专职司机,根据实际用车情况,可以将全职司机认定为与网约车平台操作的不可行性,大部分公司并没有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明确两者劳动关系的程序问题。想要区分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两者劳动关系的判定程序,并对司机工作时常、出车频率等切实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准确判断司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依赖情况,进而针对切实存在劳动关系者给予强制性措施,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增强双方法律意识。 共享经济同样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司机与网约车平台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当然政府的作用不同忽视,相关部门可以深入开展法制宣教活动。
四、结语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会不断向前发展,“平台+个人”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发展也会更加稳定,时间推移,法律完善,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逐渐清晰,催生着完善的法律关系纳入到法律体制中,共享经济中的各方也应主动适应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3):61-70.
[2] 吴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网约车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9(15):7-10.
关键词:共享经济 劳动关系 网约车
在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影响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催生下,经济市场自由化选择发展新功能,新型的用工形式将不断涌现,借着互联网的服务,使得“平台+个人”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层出不穷,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必然会有多方面的劳动关系产生,这时候劳动提供方所面临的不稳定性风险有所增加,保护劳务提供方和劳务受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共享经济方兴未艾,参与的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人数不断上升,但是共享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却映射出了法律的滞后与空白。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整合的,“平台+个人”新型经济运作形式,就是指在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之间加入了互联网企业平台,在这个第三方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帮助下,劳务提供方和劳务受领方才能达成交易,以网约车为例,大致有“滴滴出行”“Uber”“神州专车”“e代驾”等,除此之外,延伸到生活需求各方面的网络平台层出不穷。而这些企业平台主张其只是在劳务提供方与劳务受领方之间搭建信息桥梁,方便双方达成交易,实际上并不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可是,实践运作中,企业平台会对劳务提供方实施统一化管理,发出部分工作指示与命令,那么企业平台与劳务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只是一个提供信息交易的平台?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机关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更加显得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的定性不确定,对于网约车行业在生活中所显现出的各种问题,解决力度远远不够。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同时也是《劳动法》适用的起点。此文我们要研究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面对“平台+个人”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首先要明白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此概念:广义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提供劳动生产资料、用工环境的劳务提供方与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务受领方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的关系,还包括每个劳动提供方个体之间的劳动协作分配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提供方与劳动受领方之间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在谈论“劳动关系”时,主流上是采用的狭义解释,即劳动关系仅指劳动提供方与劳动受领方之间劳动协助分配的关系。在此说明的是,本文仅在狭义解释的层面开展讨论。
从法律法规分析来看,劳动关系认定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假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用工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也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其具体条件为:第一,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第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构成。
二、网约车平台中劳动关系认定
本文以網约车为例探讨分析共享经济背景下,探讨该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虽然已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还无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关系究意是劳务关系还是没劳动关系没有定论。
从主体上来说,网约车平合与司机两者不再需要传统的用工模式就能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曾经需要经过招聘、简历筛选、面试、合同签订等一系列环节,而当下只要经由互联网后台完成相关资质审核;从属性上来说,该平台上的司机不用再过多依赖平台;从工作性质来说,两者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基于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深度思考
(一)实践中网约车服务劳务关系的认定
在网约车服务中,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共享经济的概念确实是有一部分人通过共享平台,把闲置资源分享给他人,并赚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在自己上班或回家途中,汽车上没有满载有空位,就可以通过平台共享闲置资源。但是也有大部分人在做全职网约车司机,这种情况就不完全符合共享经济的概念了,全职网约车司机就相当于出租平台的员,若是从员角度出发,这部分人是应该获得同样的劳动保障,由此可以看出以共享经济为运营对象的公司这种情况下,有逃避自己的责任的赚疑。
(二)有关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下国内外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在这一现状之下,我国可以勇做开拓者,率先探索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当然,首先应该加强对关于这一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分析,了解国内真实的适用环境。
第二,在网约车这个服务平台上看,有预约出租车这项业务,还有顺道拼车业务,但怕顺道拼车业务中有专职司机,根据实际用车情况,可以将全职司机认定为与网约车平台操作的不可行性,大部分公司并没有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明确两者劳动关系的程序问题。想要区分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两者劳动关系的判定程序,并对司机工作时常、出车频率等切实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准确判断司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依赖情况,进而针对切实存在劳动关系者给予强制性措施,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增强双方法律意识。 共享经济同样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司机与网约车平台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当然政府的作用不同忽视,相关部门可以深入开展法制宣教活动。
四、结语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会不断向前发展,“平台+个人”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发展也会更加稳定,时间推移,法律完善,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逐渐清晰,催生着完善的法律关系纳入到法律体制中,共享经济中的各方也应主动适应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3):61-70.
[2] 吴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网约车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9(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