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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炸出”一连串惊人的事实:与居民区距离不足1000米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疑似背景深厚的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包括700吨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在内的3000吨危化品存放……所有这些,无一不令公众闻之色变。很多人不免担心:我们周围还存在这样不为人知的危化品仓库吗?它们是否得到了有效监管?面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我们又能做些什么?
从全国化工产业的分布来看,山东、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五省市是中国化学品的生产制造大户,化学品合成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此。除此之外,长江沿江地区化工产业密集,许多地方建有化工园区,沿江各地化工厂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包括大量危险化学品,其中相当数量是通过长江船舶运输的。
另一方面,从危化品的进出口情况来看,中国各大港口危险货物吞吐量每年都有所增长,海运危险品运输呈现出种类、数量双增长的态势。最近几年,北方地区危险化学品贸易发展迅猛,其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更为显著。2014年1月~11月,山东省辖区沿海港口危险品货物吞吐量为2.2亿吨;而福建省辖区港口2014年全年的危险品吞吐量仅为6947.9万吨。河北黄骅港2014年的货物吞吐量排名全国第20位,仅这一个港口,当年1~6月的危险品吞吐量即达158.97万吨。
据一位化工行业人士介绍,天津港可能是北方最大的危化品出口港。2014年,天津港危险品货物吞吐量达20.5万余标准集装箱(大致合400多万吨)。 “山东企业生产的化学品出口,一般不走青岛或济南,而走天津,其他北方省份的企业也一样,天津港成了北方危化品发货周转的必经之地。”
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危化品登记中心)的公开信息,目前我国共有2500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令)第25条规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化品登记证复制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凡是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都是登记在册的。
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拥有全国近2000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电子地理信息。这一数据系统目前已应用于国务院应急平台、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以及部分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但是,由于多数危化品进口企业不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安监部门对进口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此外,危化品的转口贸易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资源与化学品处处长张姝说:“转口贸易的危化品可不进行登记,但要对其包装进行监管,防止危化品泄漏导致中毒和环境污染,如转为进口用,则应按要求进行登记。”而不管是进口货物还是转口货物,都存在一个在港口暂时储存、中转的环节。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生产、使用、储存环节由安监部门负责,在运输环节则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而在港口这一储存与运输的交叉区域,中转仓储就成了监管的薄弱环节。
危化品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和邮政8个部门。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由安监部门审查,而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审查。
2012年5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这一文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予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安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港口内部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我们有时候不好多干涉。”在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一则《通知》里甚至专门提到:港口内的加油站按照服务对象分类,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归安监部门监管,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加油的,则由港口行政部门监管。可见两个部门间协调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中國仓储协会仓储分会统计测算,2013年,我国危化品仓库建筑约为736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9%。《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大于1米,垛与墙间距大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大于两米。”
根据规定,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液体和气体不能放在一起,闪点较低的化学品、属于氧化物的硝酸钾和硝酸钠,都不能混存混放,否则一泄漏就会爆炸。”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而据8月17日央视报道,在“8·12”天津爆炸事故现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的运抵库存放有硝酸铵、硝酸钾、氰化钠、对苯二胺、二甲基苯胺。紧邻运抵库的重箱区分布着三个危化品点,分别存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钛;甲酸、乙酸、氢碘酸、甲基磺酸;电石等。
在这些化学品中,硝酸钠、硝酸钾等硝酸盐是易爆物品。二甲基苯胺闪点62.8℃,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且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电石则属于一级遇湿易燃物品。“爆炸区域的危化品存在的混杂堆放问题,是发生多次爆炸的原因。”上述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主要有火灾、爆炸和中毒三种类型,这三种事故的发生各占总数的31.4%、 63.13%和33.13%。但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类型并不是单一的,易产生连锁反应,可同时造成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两种甚至三种后果。国内外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告诉人们,危险化学品装置应与被保护对象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迅速增长和国家对土地使用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人口密集区域包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象逐渐突出。2005年,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查结果表明,因城市规划不完善造成的安全距离不达标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高达73%。25个省(市)有236个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搬迁投资计划,但搬迁工作持续时间需11年(到2017年结束)。
在上述列入迁建投资计划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计划在2008年~2010年完成搬迁,还有13个企业并未上报迁建的预期目标。以列入迁建计划的兰州助剂厂为例,该厂距西北师范大学仅一墙之隔,距兰州军区总医院不足40米,距甘肃政法学院不足100米,距大学生公寓不足60米,一旦发生事故将殃及周围1500米左右,涉及人口近20万。2007年10月,该厂新厂区在沙井驿开始建设。从该厂网上的最新信息来看,其地址已变更为沙井驿工业园区的新址。
在化工事故多发的江苏省南京市,2014年2月18日,南京市委提出改变“化工围城”的“十年搬迁计划”,现在已经动迁了不少中小型企业。
对于危化品安全距离的认定,目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根据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也就是所谓的“千米红线”。然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4月出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该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实际上,这个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数值具体是多少,而是给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三种计算方法,包括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计算法及危险指数计算法,三种方法均需考虑个人及社会可接受事故风险的程度。
例如,对于硝酸铵等易爆类危化品,应当使用事故后果计算法,以最严重事故中爆炸冲击波可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而对于其他危化品则按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涉及毒性气体等标准分别选择定量风险计算法和危险指数计算法确定安全距离。但这份标准并未指出相关安全距离需强制执行。
实际上,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并侧重于“生产过程的检查”,它的地位略有尴尬:“安全评价”这一环节难以制约选址,又很难对既有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危险化学品到底离我们有多远的问题,还需要更健全、更详尽的法律法规来提供令人放心的答案。
危化品在哪儿
从全国化工产业的分布来看,山东、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五省市是中国化学品的生产制造大户,化学品合成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此。除此之外,长江沿江地区化工产业密集,许多地方建有化工园区,沿江各地化工厂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包括大量危险化学品,其中相当数量是通过长江船舶运输的。
另一方面,从危化品的进出口情况来看,中国各大港口危险货物吞吐量每年都有所增长,海运危险品运输呈现出种类、数量双增长的态势。最近几年,北方地区危险化学品贸易发展迅猛,其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更为显著。2014年1月~11月,山东省辖区沿海港口危险品货物吞吐量为2.2亿吨;而福建省辖区港口2014年全年的危险品吞吐量仅为6947.9万吨。河北黄骅港2014年的货物吞吐量排名全国第20位,仅这一个港口,当年1~6月的危险品吞吐量即达158.97万吨。
据一位化工行业人士介绍,天津港可能是北方最大的危化品出口港。2014年,天津港危险品货物吞吐量达20.5万余标准集装箱(大致合400多万吨)。 “山东企业生产的化学品出口,一般不走青岛或济南,而走天津,其他北方省份的企业也一样,天津港成了北方危化品发货周转的必经之地。”
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危化品登记中心)的公开信息,目前我国共有2500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令)第25条规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化品登记证复制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凡是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都是登记在册的。
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拥有全国近2000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电子地理信息。这一数据系统目前已应用于国务院应急平台、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以及部分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但是,由于多数危化品进口企业不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安监部门对进口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此外,危化品的转口贸易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资源与化学品处处长张姝说:“转口贸易的危化品可不进行登记,但要对其包装进行监管,防止危化品泄漏导致中毒和环境污染,如转为进口用,则应按要求进行登记。”而不管是进口货物还是转口货物,都存在一个在港口暂时储存、中转的环节。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生产、使用、储存环节由安监部门负责,在运输环节则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而在港口这一储存与运输的交叉区域,中转仓储就成了监管的薄弱环节。
危化品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和邮政8个部门。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由安监部门审查,而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审查。
2012年5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这一文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予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安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港口内部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我们有时候不好多干涉。”在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一则《通知》里甚至专门提到:港口内的加油站按照服务对象分类,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归安监部门监管,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加油的,则由港口行政部门监管。可见两个部门间协调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
多远才安全
据中國仓储协会仓储分会统计测算,2013年,我国危化品仓库建筑约为736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9%。《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大于1米,垛与墙间距大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大于两米。”
根据规定,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液体和气体不能放在一起,闪点较低的化学品、属于氧化物的硝酸钾和硝酸钠,都不能混存混放,否则一泄漏就会爆炸。”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而据8月17日央视报道,在“8·12”天津爆炸事故现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的运抵库存放有硝酸铵、硝酸钾、氰化钠、对苯二胺、二甲基苯胺。紧邻运抵库的重箱区分布着三个危化品点,分别存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钛;甲酸、乙酸、氢碘酸、甲基磺酸;电石等。
在这些化学品中,硝酸钠、硝酸钾等硝酸盐是易爆物品。二甲基苯胺闪点62.8℃,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且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电石则属于一级遇湿易燃物品。“爆炸区域的危化品存在的混杂堆放问题,是发生多次爆炸的原因。”上述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主要有火灾、爆炸和中毒三种类型,这三种事故的发生各占总数的31.4%、 63.13%和33.13%。但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类型并不是单一的,易产生连锁反应,可同时造成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两种甚至三种后果。国内外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告诉人们,危险化学品装置应与被保护对象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迅速增长和国家对土地使用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人口密集区域包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象逐渐突出。2005年,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查结果表明,因城市规划不完善造成的安全距离不达标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高达73%。25个省(市)有236个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搬迁投资计划,但搬迁工作持续时间需11年(到2017年结束)。
在上述列入迁建投资计划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计划在2008年~2010年完成搬迁,还有13个企业并未上报迁建的预期目标。以列入迁建计划的兰州助剂厂为例,该厂距西北师范大学仅一墙之隔,距兰州军区总医院不足40米,距甘肃政法学院不足100米,距大学生公寓不足60米,一旦发生事故将殃及周围1500米左右,涉及人口近20万。2007年10月,该厂新厂区在沙井驿开始建设。从该厂网上的最新信息来看,其地址已变更为沙井驿工业园区的新址。
在化工事故多发的江苏省南京市,2014年2月18日,南京市委提出改变“化工围城”的“十年搬迁计划”,现在已经动迁了不少中小型企业。
对于危化品安全距离的认定,目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根据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也就是所谓的“千米红线”。然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4月出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该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实际上,这个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数值具体是多少,而是给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三种计算方法,包括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计算法及危险指数计算法,三种方法均需考虑个人及社会可接受事故风险的程度。
例如,对于硝酸铵等易爆类危化品,应当使用事故后果计算法,以最严重事故中爆炸冲击波可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而对于其他危化品则按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涉及毒性气体等标准分别选择定量风险计算法和危险指数计算法确定安全距离。但这份标准并未指出相关安全距离需强制执行。
实际上,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并侧重于“生产过程的检查”,它的地位略有尴尬:“安全评价”这一环节难以制约选址,又很难对既有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危险化学品到底离我们有多远的问题,还需要更健全、更详尽的法律法规来提供令人放心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