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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大幅提高,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和重心随之发生转变,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为确保资本项目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实现防风险和推改革的有机统一,本文从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体系的形成出发,分析基层外汇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的形成
(一)伴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初见雏形。在外汇局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大力推行简政放权。一是将部分业务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核调整为总量控制。如2010年改革对外担保管理政策,将此前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限额内自行办理。二是将大部分业务由外汇局审核变为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如直接投资业务、国内外汇贷款证券投资等业务可由银行直接办理。以上措施的实施不断提升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同时也推进了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初步形成。2013年9月,总局下发了《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试行)》,這标志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工作框架基础的初步建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总体方向与目标,为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初步的监管框架与模式,为后续全面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框架仍在实践探索中经历反复修订完善。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重心也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监管,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在全国外汇系统统一执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和操作指引的同时,各地区也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践对事后监管模式进行创新,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构建宏观审慎加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框架,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管理理念和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规范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2019年5月总局下发《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预计后续将参照相关反馈意见下发新版《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操作指引》,总体来说,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仍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实践中经历反复修订完善。
二、基层外汇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分工交叉重叠,造成事中事后监管效率低下。基层外汇局人员职能分工基本按照业务种类设置岗位,主要分为国际收支业务岗、资本项目业务岗和经常项目业务岗,在日常开展事后监管上仍按照业务条线分割开展工作,没有真正实现对监管对象的主体监管,造成监管视野局限,监管内容单一。经常、资本项目岗开展事后监管(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检查岗开展外汇检查,除在行政处罚职能上有所区别外,核查与检查的工作目标、方法已高度重合。核查岗将违规线索或案件移交给检查岗后,检查岗再次进场进行现场检查,给被监管主体带来重复检查的影响,降低了监管效率,造成外汇管理资源浪费。
(二)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化有待改进。目前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仍以单项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真实性核查为主,缺乏对企业主体资本项目交易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整体性掌握,事后监管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合规,对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测预警相对缺乏,忽视了宏观领域的主体行为监管。同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监测也仅为表面的一致性与合规性,缺乏对交易主体的宏观监测分析,尤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后,绝大部分业务已下放至外汇经办银行,外汇局人员无法及时获取企业相关经营状况等关键信息,影响了外汇局事后监管效率。例如,某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生资本金汇出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对单笔支出进行合规性指标与异常指标监测预警,但缺乏类似于货物贸易系统对重点企业监测、标识企业监测等宏观事后监管内容。
三、完善基层外汇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一)突破业务条线制约,实现基层外汇局主体监管。基层外汇局业务量相对较少,建议以主体监管为核心,探索建立综合业务线下受理窗口,该岗位主要受理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等各类外汇业务的事前审批,除去12项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并在线办理的资本项目业务外,剩余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履约核准等相关业务仍需要现场办理,因此建立综合业务受理窗口负责线下业务事前审批,综合审批通过后由相关具体业务条线人员进行复核,通过重塑业务岗位、再造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逐步实现 “一站式”综合服务,最终实现外汇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同步提升的目标。
(二)监管重心逐渐向银行转移, 提高银行代位监管能力。 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是紧盯银行,督促其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因此将“银行挺在一线”,强化银行监管意识,多途径、多手段加强银行执行外汇政策的监督力度,把“抓银行”作为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是提高事后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充分调动银行积极性,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强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如:出台资本项下各类业务展业规范或资本项目业务审核指南,要求银行在确保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开办业务,便利企业贸易投融资;建立银行与外汇局、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经验共享,把资本项目中较难把握、容易出错的问题汇总,统一操作规范下发银行等。同时外汇局应对银行履行代位监管职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于未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违规办理资本项下业务的银行,要从严从重查处,促使其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增强合规意识。
(三)深化资本项目事后核查和检查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基层外汇局在资源有限、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应该加强业务条线与检查条线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核查、检查资源,使业务核查与检查深度融合,避免对同一被查主体多头、重复执法,造成事后监管效率低下。由于核查检查前期基本属于同一流程,因此资本项目业务部门应以移交案件为基础,在核查的同时配合检查人员完成调查取证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查主体的重复核查检查,真正达到整合资源、提高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效率。
关键词: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的形成
(一)伴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初见雏形。在外汇局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大力推行简政放权。一是将部分业务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核调整为总量控制。如2010年改革对外担保管理政策,将此前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限额内自行办理。二是将大部分业务由外汇局审核变为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如直接投资业务、国内外汇贷款证券投资等业务可由银行直接办理。以上措施的实施不断提升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同时也推进了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初步形成。2013年9月,总局下发了《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试行)》,這标志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工作框架基础的初步建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总体方向与目标,为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初步的监管框架与模式,为后续全面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框架仍在实践探索中经历反复修订完善。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重心也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监管,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在全国外汇系统统一执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和操作指引的同时,各地区也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践对事后监管模式进行创新,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构建宏观审慎加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框架,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管理理念和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规范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2019年5月总局下发《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预计后续将参照相关反馈意见下发新版《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操作指引》,总体来说,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仍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实践中经历反复修订完善。
二、基层外汇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分工交叉重叠,造成事中事后监管效率低下。基层外汇局人员职能分工基本按照业务种类设置岗位,主要分为国际收支业务岗、资本项目业务岗和经常项目业务岗,在日常开展事后监管上仍按照业务条线分割开展工作,没有真正实现对监管对象的主体监管,造成监管视野局限,监管内容单一。经常、资本项目岗开展事后监管(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检查岗开展外汇检查,除在行政处罚职能上有所区别外,核查与检查的工作目标、方法已高度重合。核查岗将违规线索或案件移交给检查岗后,检查岗再次进场进行现场检查,给被监管主体带来重复检查的影响,降低了监管效率,造成外汇管理资源浪费。
(二)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化有待改进。目前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仍以单项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真实性核查为主,缺乏对企业主体资本项目交易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整体性掌握,事后监管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合规,对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测预警相对缺乏,忽视了宏观领域的主体行为监管。同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监测也仅为表面的一致性与合规性,缺乏对交易主体的宏观监测分析,尤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后,绝大部分业务已下放至外汇经办银行,外汇局人员无法及时获取企业相关经营状况等关键信息,影响了外汇局事后监管效率。例如,某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生资本金汇出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对单笔支出进行合规性指标与异常指标监测预警,但缺乏类似于货物贸易系统对重点企业监测、标识企业监测等宏观事后监管内容。
三、完善基层外汇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一)突破业务条线制约,实现基层外汇局主体监管。基层外汇局业务量相对较少,建议以主体监管为核心,探索建立综合业务线下受理窗口,该岗位主要受理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等各类外汇业务的事前审批,除去12项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并在线办理的资本项目业务外,剩余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履约核准等相关业务仍需要现场办理,因此建立综合业务受理窗口负责线下业务事前审批,综合审批通过后由相关具体业务条线人员进行复核,通过重塑业务岗位、再造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逐步实现 “一站式”综合服务,最终实现外汇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同步提升的目标。
(二)监管重心逐渐向银行转移, 提高银行代位监管能力。 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是紧盯银行,督促其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因此将“银行挺在一线”,强化银行监管意识,多途径、多手段加强银行执行外汇政策的监督力度,把“抓银行”作为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是提高事后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充分调动银行积极性,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强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如:出台资本项下各类业务展业规范或资本项目业务审核指南,要求银行在确保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开办业务,便利企业贸易投融资;建立银行与外汇局、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经验共享,把资本项目中较难把握、容易出错的问题汇总,统一操作规范下发银行等。同时外汇局应对银行履行代位监管职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于未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违规办理资本项下业务的银行,要从严从重查处,促使其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增强合规意识。
(三)深化资本项目事后核查和检查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基层外汇局在资源有限、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应该加强业务条线与检查条线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核查、检查资源,使业务核查与检查深度融合,避免对同一被查主体多头、重复执法,造成事后监管效率低下。由于核查检查前期基本属于同一流程,因此资本项目业务部门应以移交案件为基础,在核查的同时配合检查人员完成调查取证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查主体的重复核查检查,真正达到整合资源、提高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