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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介绍了船舶建造和修理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析了专利权保护和引进专利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对船舶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船舶建造与修理 专利权 核心技术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世界航运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给修造船业也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我国船舶行业在造船总量、修船总量、改装船数量、外轮总量及经济效益上屡创新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在世界船舶市场所占的份额仍然很小,主要在于我国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船厂”)的技术含量不高。在国际修造船市场的竞争中,除了设施以外,技术的作用最大。
目前我国船舶行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引进国外成熟的专利技术,但必须保持持续研发新的技术,这两种企业行为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何有效应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已成为了现阶段船厂重要的研究方向。
一、合理使用法律法规,规避修造船的专利风险
1.我国船舶修造技术的引进现状
目前,我国船舶行业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然而核心技术不够先进,综合竞争力不强。我国占据的主要是低端船舶市场,并存在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低水平的造船设施过剩,大型高水平的造船设施不足。此外,我国企业船型开发和设计能力薄弱。在船型开发和船舶设计方面,真正属于我国自主开发设计的船型,大多数是普通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很少。由于设计水平的限制和船东的要求,不少技术复杂船舶,包括VLCC、LNG、超大型集装箱船、豪华旅游船等,仍然主要依靠国外的设计。我国高档次船舶的主要配套产品如主机、仪器仪表等也大都需要从国外引进。
我国部分船舶企业聘请中日船厂帮助改造企业,并遣送大批技术骨干到国外去学习新的造船技术,引进了船用柴油机、甲板机械、齿轮箱、增压器、LNG船舶等多项船舶设计与船舶配套设备技术,使我国的船舶行业迅速发展。但我国在高端船舶制造上仍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此外,我国部分船舶企业在技术引进上也存在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盲目引进的情况,引进的部分技术其技术生命周期已快完结,有时甚至引进了开发不完全尚存在漏洞的技术。因此,船舶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避免技术损失。
2.我国对专利权保护和技术引进的专利权法律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领域的介入,以使得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保护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干预。
企业的技术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引进的国内独一无二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船厂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
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列举了六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其中,第(1)款与第(6)款调整的是实践中技术引进合同里使用频率较高的两种情形。从调整范围上来看,不仅涉及直接的跨境技术引进,还涉及到外商在华投资时以技术出资的知识产权问题: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3.规避专利风险
船厂在国外专利技术引进时,应当首先熟悉国际通用规则,对该专利进行评估。比如调查该专利是否属于失效专利,如果是有效专利,还要调查其专利有效时间和有效范围。在详细调查后,往往可以在谈判中避免专利费不合理部分的支付。对于确实值得引进的专利技术,每年应该按约定支付专利提成费。增强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的力度、政策的意识,避免被套上国际侵权官司。船厂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如有条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在国内或国际申请专利保护,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应得权益。
申请专利后,专利技术必须公开。船厂的大部分技术使用图纸、工艺流程进行表述,不便于公开。船厂可采取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特殊权力——“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技术。
二、规范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修造船的核心技术
1.船舶工程的核心技术
在船舶工业中,技术方案里面在或者在核心技术里面,船厂有制定权和解释权的, 常被称为“完全自主设计”。包括前期的一些方案、还包括船厂提供的风险分析,结构分析。以整个船的结构分析,需要考虑几十年的安全运营,这是非常复杂的分析,必须采用一些非线性的计算技术来研发的软件计算。这些比较核心的技术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能够给船厂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船厂必须保护好,一般称之为核心技术。主要核心技术可采取内部的商业秘密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2.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词在英文中为“COMMERCIAL SECRET”。我国目前在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方面主要依据的是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所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判定一个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就要考察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1)商业性。(2)秘密性。(3)实用性。(4)保密性。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了明确规定。
3.制定船舶技术保密措施
船舶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很少有船申请专利。因为用专利的方式保护船舶的设计,并不是特别有效。专利需要公开的,大家都可以查询。比如图纸,或者是设计的东西都在网上公开,大家都可以随便查询,这样申请专利权反而就起不到保护船舶技术的作用。所以目前船厂主要采取内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上文中已阐述过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条件是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船厂应当努力使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以期获得法律保护。特别是保密性条款,能够成为“商业秘密”被法律所保护,必须主客观都有保密性措施和意图。船厂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强核心技术的保密性。
船厂应当重视保密合同的订立。保密合同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条款:⑴善意保密条款;⑵泄密报告条款;⑶救济补偿条款。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合同的同时,应当有保密条款或另外单独订立保密合同。船厂在技术创新和经营运作过程中,应当随时判断哪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需以商业秘密形式加以保护,并立即采取相应的适当措施。
在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船厂还需做好以下工作:⑴健全商业秘密制度。商业秘密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确认制度、保密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失泄密报告制度等。⑵加强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工作。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应当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⑶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对涉密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密本单位商业秘密、失泄密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合法地借鉴研究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加强内部的一些控制,不能让别人知道船的图纸的详细的细节、平时对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设立船舶技术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知识产权
船舶行业是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带动了钢铁、油漆、阀门等多个产业。因此国家这几年对船舶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非常重视。每项技术的研发都花费了国家和企业相当大的成本。船厂需要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这些专利技术。对一些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船厂在申请专利之前使用的,应当慎重考虑,因为不当使用可能使得这些技术信息不再具备专利申请要件。船厂在使用自己商业秘密时应当注意选择地域,进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商业秘密企业自己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高,而另外一些则不然。因此,在考虑自己使用或购买国外的专利技术时,船厂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参考因素,做出合理抉择。在商业秘密利用过程中,船厂应当对时间、地域和利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做出适当的选择。
管理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环节。船厂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船厂也可以专门开设一个管理机构,专门管理与专利、商标等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选择应当更慎重,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本身就应该是一道坚固的防线。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船舶建造与修理 专利权 核心技术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世界航运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给修造船业也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我国船舶行业在造船总量、修船总量、改装船数量、外轮总量及经济效益上屡创新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在世界船舶市场所占的份额仍然很小,主要在于我国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船厂”)的技术含量不高。在国际修造船市场的竞争中,除了设施以外,技术的作用最大。
目前我国船舶行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引进国外成熟的专利技术,但必须保持持续研发新的技术,这两种企业行为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何有效应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已成为了现阶段船厂重要的研究方向。
一、合理使用法律法规,规避修造船的专利风险
1.我国船舶修造技术的引进现状
目前,我国船舶行业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然而核心技术不够先进,综合竞争力不强。我国占据的主要是低端船舶市场,并存在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低水平的造船设施过剩,大型高水平的造船设施不足。此外,我国企业船型开发和设计能力薄弱。在船型开发和船舶设计方面,真正属于我国自主开发设计的船型,大多数是普通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很少。由于设计水平的限制和船东的要求,不少技术复杂船舶,包括VLCC、LNG、超大型集装箱船、豪华旅游船等,仍然主要依靠国外的设计。我国高档次船舶的主要配套产品如主机、仪器仪表等也大都需要从国外引进。
我国部分船舶企业聘请中日船厂帮助改造企业,并遣送大批技术骨干到国外去学习新的造船技术,引进了船用柴油机、甲板机械、齿轮箱、增压器、LNG船舶等多项船舶设计与船舶配套设备技术,使我国的船舶行业迅速发展。但我国在高端船舶制造上仍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此外,我国部分船舶企业在技术引进上也存在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盲目引进的情况,引进的部分技术其技术生命周期已快完结,有时甚至引进了开发不完全尚存在漏洞的技术。因此,船舶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避免技术损失。
2.我国对专利权保护和技术引进的专利权法律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领域的介入,以使得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保护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干预。
企业的技术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引进的国内独一无二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船厂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
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列举了六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其中,第(1)款与第(6)款调整的是实践中技术引进合同里使用频率较高的两种情形。从调整范围上来看,不仅涉及直接的跨境技术引进,还涉及到外商在华投资时以技术出资的知识产权问题: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3.规避专利风险
船厂在国外专利技术引进时,应当首先熟悉国际通用规则,对该专利进行评估。比如调查该专利是否属于失效专利,如果是有效专利,还要调查其专利有效时间和有效范围。在详细调查后,往往可以在谈判中避免专利费不合理部分的支付。对于确实值得引进的专利技术,每年应该按约定支付专利提成费。增强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的力度、政策的意识,避免被套上国际侵权官司。船厂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如有条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在国内或国际申请专利保护,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应得权益。
申请专利后,专利技术必须公开。船厂的大部分技术使用图纸、工艺流程进行表述,不便于公开。船厂可采取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特殊权力——“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技术。
二、规范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修造船的核心技术
1.船舶工程的核心技术
在船舶工业中,技术方案里面在或者在核心技术里面,船厂有制定权和解释权的, 常被称为“完全自主设计”。包括前期的一些方案、还包括船厂提供的风险分析,结构分析。以整个船的结构分析,需要考虑几十年的安全运营,这是非常复杂的分析,必须采用一些非线性的计算技术来研发的软件计算。这些比较核心的技术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能够给船厂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船厂必须保护好,一般称之为核心技术。主要核心技术可采取内部的商业秘密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2.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词在英文中为“COMMERCIAL SECRET”。我国目前在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方面主要依据的是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所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判定一个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就要考察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1)商业性。(2)秘密性。(3)实用性。(4)保密性。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了明确规定。
3.制定船舶技术保密措施
船舶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很少有船申请专利。因为用专利的方式保护船舶的设计,并不是特别有效。专利需要公开的,大家都可以查询。比如图纸,或者是设计的东西都在网上公开,大家都可以随便查询,这样申请专利权反而就起不到保护船舶技术的作用。所以目前船厂主要采取内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上文中已阐述过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条件是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船厂应当努力使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以期获得法律保护。特别是保密性条款,能够成为“商业秘密”被法律所保护,必须主客观都有保密性措施和意图。船厂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强核心技术的保密性。
船厂应当重视保密合同的订立。保密合同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条款:⑴善意保密条款;⑵泄密报告条款;⑶救济补偿条款。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合同的同时,应当有保密条款或另外单独订立保密合同。船厂在技术创新和经营运作过程中,应当随时判断哪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需以商业秘密形式加以保护,并立即采取相应的适当措施。
在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船厂还需做好以下工作:⑴健全商业秘密制度。商业秘密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确认制度、保密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失泄密报告制度等。⑵加强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工作。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应当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⑶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对涉密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密本单位商业秘密、失泄密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合法地借鉴研究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加强内部的一些控制,不能让别人知道船的图纸的详细的细节、平时对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设立船舶技术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知识产权
船舶行业是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带动了钢铁、油漆、阀门等多个产业。因此国家这几年对船舶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非常重视。每项技术的研发都花费了国家和企业相当大的成本。船厂需要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这些专利技术。对一些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船厂在申请专利之前使用的,应当慎重考虑,因为不当使用可能使得这些技术信息不再具备专利申请要件。船厂在使用自己商业秘密时应当注意选择地域,进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商业秘密企业自己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高,而另外一些则不然。因此,在考虑自己使用或购买国外的专利技术时,船厂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参考因素,做出合理抉择。在商业秘密利用过程中,船厂应当对时间、地域和利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做出适当的选择。
管理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环节。船厂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船厂也可以专门开设一个管理机构,专门管理与专利、商标等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选择应当更慎重,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本身就应该是一道坚固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