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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框架中银行业联盟的两大支柱
过去两年来,欧洲银行业监管和问题解决的制度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欧盟的金融危机清晰凸显了单一金融市场、金融稳定与国家级银行监管和解决制度碎片化间的矛盾。因此,2012年,欧洲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呼吁成立欧洲银行业联盟,以补充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EMU) 的不足。银行业联盟有两大支柱:其一是单一监管机制(SSM),负责欧元区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以及可能加入SSM的欧盟成员国的银行业);其二是单一解决机制(SRM),负责快速有效解决濒临破产银行带来的问题。这两大支柱被纳入了修订后的欧盟法律框架之内,该框架由新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则组成,具体分别为《资本要求指令》(CRD IV)和《资本要求规定》(CRR)、欧盟修订后的《国家援助规则》 (State Aid)、《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BRRD)和《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GSD)。新欧洲监管和解决机制的引入将显著强化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架构,并将进一步加强欧元区的金融稳定和金融一体化程度。事实上,许多观察家已把银行业联盟的建立视为1999年欧元问世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步。
去年,我们曾在本刊撰文,讨论欧洲银行业联盟第一支柱单一监管机制的主要构成(见《博鳌观察》2013年4月刊,72-74页)。自那以来,建立单一监管机制的工作已取得显著进展,而银行问题解决机制(单一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也已达成协议。
建立欧洲银行业新监管机构的进展
2013年夏季以来,建立单一监管机制的准备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SSM监管条例》(SSM Regulation)于2013年11月3日生效,欧洲央行将自2014年11月4日起全面负责监管任务。自该日起,欧洲央行将与欧元区成员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一起,直接监管18个欧元区成员国的所有重要银行,这些银行的资产约占欧元区银行业总资产的85%。此外,对于任何仍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监管的非重要银行,欧洲央行亦可在任意时间决定直接监管。
为确保单一监管机制在2014年11月顺利启动,自欧洲央行监事会于2014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大量行动已付诸实施。欧洲央行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运行框架,即所谓的《监管框架条例》(Framework Regulation),于2014年4月正式颁布。招聘大约1000名新员工的工作也在进行。此外,包括监管重要银行的流程、程序和方法等的监管模式工作已经完成。特别是,负责对重要银行运营监管的联合监管小组成立工作已经开始,各小组的协调员于 6月底任命。
在履行其监管职责之前,欧洲央行正对其即将直接监管的重要银行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该评估包括彻底的资产质量评价以及联手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进行的压力测试。全面评估旨在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透明度,营造市场对欧元区银行系统的信心,并减少新单一监管机制落实初期可能出现问题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在2014年10月、欧洲央行履行其监管职责之前发布。
引入新的欧洲问题解决机制
建立新的欧洲银行监管机构是有效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支柱。银行业联盟必不可少的第二支柱则是强大而有效的问题解决制度,该制度将确保每个银行,无论多庞大、多重要,其问题都能按有序方式解决,从而保障金融稳定,保护纳税人的资金。意识到这一需求,欧盟决策者最近就银行业联盟的第二大支柱(单一解决机制)达成了协议,确立了欧洲问题解决机制,将确保监管和决议在欧洲层面协调一致。
单一解决机制的协议由欧盟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3月达成,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部分。首先,单一解决机制将由一个强大而高效的单一解决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将确保相关决策符合欧元区的整体利益。其次,单一解决机制的解决程序应迅速、高效,能让一家银行在一个周末的时间内消弭危机。第三,作为监管者的欧洲央行将是决定一家银行是否出现故障或有可能出故障的主要管理机构,它将与单一解决理事会密切合作。第四,单一解决机制将由单一解决基金提供支持。该基金的目标规模为550亿欧元,将在8年内逐步落实,资金来自银行缴款,在国家层级筹资,在欧洲层级汇集。按照计划,基金将于2016年1月拥有增强版的借款能力,以确保它随时拥有充足的火力,化解问题银行的危机。
单一监管机制和单一解决机制的运行将立足于所谓“自救”(相对于外部纾困)的新制度。此新制度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2013年12月达成的《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BRRD)。该指令将推出统一的解决框架,不仅针对欧元区,也针对所有28个欧盟成员国。该指令特别规定,银行需准备复苏与解决计划(即“生前遗嘱”);指令还规定了监管机构早期干预的权力,并创立了一套统一的解决工具包。工具包引入“自救”原则,根据参与自救的股东、债权人和无担保存款人,提供了清晰定义的层级结构。因此,新的自救制度确保了股东和债权人(而非纳税人)将承担银行倒闭的成本。
《SRM监管条例》和《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均于2014年4月由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部分生效,2016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所以,创设单一解决机制、组建单一解决理事会和建立单一解决基金将是2014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银行业联盟及其益处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欧盟已建立了支持银行业联盟的有效体制和法律框架,银行业联盟的两大支柱有望给欧洲单一金融市场和经济带来极大好处。首先,单一监管机制的建立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超国家级监管。新的欧洲监管制度将确保审慎原则得到统一的解释和应用,并将减少银行的合规成本。第二,单一解决机制的建立将带来快捷且成本最低的问题解决决策,将限制国家层面政治因素的干扰,聚焦于欧洲层面系统性忧患和可能的跨境溢出效应。这样,新的欧洲解决制度将把纳税人资金参与银行问题解决的程度降至最低。最后,单一监管机制和单一解决机制均将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一体化,从而带来显著益处。确实,正如近两年的进展所显示,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建设,已促进了市场信心的回归和欧元区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恢复。
过去两年来,欧洲银行业监管和问题解决的制度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欧盟的金融危机清晰凸显了单一金融市场、金融稳定与国家级银行监管和解决制度碎片化间的矛盾。因此,2012年,欧洲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呼吁成立欧洲银行业联盟,以补充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EMU) 的不足。银行业联盟有两大支柱:其一是单一监管机制(SSM),负责欧元区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以及可能加入SSM的欧盟成员国的银行业);其二是单一解决机制(SRM),负责快速有效解决濒临破产银行带来的问题。这两大支柱被纳入了修订后的欧盟法律框架之内,该框架由新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则组成,具体分别为《资本要求指令》(CRD IV)和《资本要求规定》(CRR)、欧盟修订后的《国家援助规则》 (State Aid)、《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BRRD)和《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GSD)。新欧洲监管和解决机制的引入将显著强化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架构,并将进一步加强欧元区的金融稳定和金融一体化程度。事实上,许多观察家已把银行业联盟的建立视为1999年欧元问世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步。
去年,我们曾在本刊撰文,讨论欧洲银行业联盟第一支柱单一监管机制的主要构成(见《博鳌观察》2013年4月刊,72-74页)。自那以来,建立单一监管机制的工作已取得显著进展,而银行问题解决机制(单一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也已达成协议。
建立欧洲银行业新监管机构的进展
2013年夏季以来,建立单一监管机制的准备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SSM监管条例》(SSM Regulation)于2013年11月3日生效,欧洲央行将自2014年11月4日起全面负责监管任务。自该日起,欧洲央行将与欧元区成员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一起,直接监管18个欧元区成员国的所有重要银行,这些银行的资产约占欧元区银行业总资产的85%。此外,对于任何仍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监管的非重要银行,欧洲央行亦可在任意时间决定直接监管。
为确保单一监管机制在2014年11月顺利启动,自欧洲央行监事会于2014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大量行动已付诸实施。欧洲央行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运行框架,即所谓的《监管框架条例》(Framework Regulation),于2014年4月正式颁布。招聘大约1000名新员工的工作也在进行。此外,包括监管重要银行的流程、程序和方法等的监管模式工作已经完成。特别是,负责对重要银行运营监管的联合监管小组成立工作已经开始,各小组的协调员于 6月底任命。
在履行其监管职责之前,欧洲央行正对其即将直接监管的重要银行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该评估包括彻底的资产质量评价以及联手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进行的压力测试。全面评估旨在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透明度,营造市场对欧元区银行系统的信心,并减少新单一监管机制落实初期可能出现问题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在2014年10月、欧洲央行履行其监管职责之前发布。
引入新的欧洲问题解决机制
建立新的欧洲银行监管机构是有效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支柱。银行业联盟必不可少的第二支柱则是强大而有效的问题解决制度,该制度将确保每个银行,无论多庞大、多重要,其问题都能按有序方式解决,从而保障金融稳定,保护纳税人的资金。意识到这一需求,欧盟决策者最近就银行业联盟的第二大支柱(单一解决机制)达成了协议,确立了欧洲问题解决机制,将确保监管和决议在欧洲层面协调一致。
单一解决机制的协议由欧盟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3月达成,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部分。首先,单一解决机制将由一个强大而高效的单一解决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将确保相关决策符合欧元区的整体利益。其次,单一解决机制的解决程序应迅速、高效,能让一家银行在一个周末的时间内消弭危机。第三,作为监管者的欧洲央行将是决定一家银行是否出现故障或有可能出故障的主要管理机构,它将与单一解决理事会密切合作。第四,单一解决机制将由单一解决基金提供支持。该基金的目标规模为550亿欧元,将在8年内逐步落实,资金来自银行缴款,在国家层级筹资,在欧洲层级汇集。按照计划,基金将于2016年1月拥有增强版的借款能力,以确保它随时拥有充足的火力,化解问题银行的危机。
单一监管机制和单一解决机制的运行将立足于所谓“自救”(相对于外部纾困)的新制度。此新制度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2013年12月达成的《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BRRD)。该指令将推出统一的解决框架,不仅针对欧元区,也针对所有28个欧盟成员国。该指令特别规定,银行需准备复苏与解决计划(即“生前遗嘱”);指令还规定了监管机构早期干预的权力,并创立了一套统一的解决工具包。工具包引入“自救”原则,根据参与自救的股东、债权人和无担保存款人,提供了清晰定义的层级结构。因此,新的自救制度确保了股东和债权人(而非纳税人)将承担银行倒闭的成本。
《SRM监管条例》和《银行复苏与解决指令》均于2014年4月由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部分生效,2016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所以,创设单一解决机制、组建单一解决理事会和建立单一解决基金将是2014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银行业联盟及其益处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欧盟已建立了支持银行业联盟的有效体制和法律框架,银行业联盟的两大支柱有望给欧洲单一金融市场和经济带来极大好处。首先,单一监管机制的建立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超国家级监管。新的欧洲监管制度将确保审慎原则得到统一的解释和应用,并将减少银行的合规成本。第二,单一解决机制的建立将带来快捷且成本最低的问题解决决策,将限制国家层面政治因素的干扰,聚焦于欧洲层面系统性忧患和可能的跨境溢出效应。这样,新的欧洲解决制度将把纳税人资金参与银行问题解决的程度降至最低。最后,单一监管机制和单一解决机制均将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一体化,从而带来显著益处。确实,正如近两年的进展所显示,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建设,已促进了市场信心的回归和欧元区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