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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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认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三点: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而将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较次要之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十分明显,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既不能不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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