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一体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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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各项执行改革正处在推进和酝酿之中,其中执行机关及其机构的改革是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关系重大,任务艰巨,不管从理论到实践都还需要加强科学论证。
  关键词 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执行权
  作者简介:黄强、曾梅,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02-02
  各司法学者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关于执行权改革的思路和想法,其中呼声最高的是将执行权交行政机关,这种想法确实有很多独到之处,也确实符合执行权的特性,特别是能突破宪法所界定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改变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与宪法性关系相背离的、具有行政属性的、上下级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执行局尴尬局面。但这只是一个设想,至少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实现。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回到现实,回到我们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困扰,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一些思考或者探索才是关键,通过近几年来对执行工作的感受和反思,认为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应该是解决和改变执行难最直接,最有效的、最现实的方式。
  一、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是执行工作的需要决定的
  “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就是通过统一的、上命下的阶梯式组织形式,将执行干警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进行执行活动,在整个人民法院系统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配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这个机制的要求是实现“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调配”的四统一。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互动”。“上下联动”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下属执行局之间实现令行命止,“左右互动”是指兄弟人民法院之间相互配合,和谐共处,“内外互动”即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良性循环,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现社会各方面都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四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土壤
  执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权,执行管理的垂直型、一体化、行政化和集权化是其典型的特征;否则,执行权就不可能雷厉风行地落到实处。而以执行庭形式表现出来的执行机构,在法律地位上与审判庭完全一致,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庭之间只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缺乏领导和被领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这种管理模式的运作结果,便是执行权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一体化所需要的合力,难以体现执行权应有的威力。执行一体化就是突出管理和领导,能实现上下联动,提供执行效率。因此,建立“四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符合执行权的特性。
  (二)“执行局模式”呼唤“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的建立
  为解决执行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和指导下,全国上下人民法院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执行体制和执行运行模式的改革。改革的最终成果就是设立了执行局,客观的讲,“执行局模式”与“执行庭模式”相比,确实不是文字上的一字之别,而是具有性质上的差异的,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领导体制上。执行局模式强调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在执行庭模式中,则无法体现出这种性质的关系。这是执行局模式的一大创新和发展。而这个模式的弱点还是在管理和领导问题上,要巩固执行局模式的成果,推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这必须创新管理模式,而建立“四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恰恰能解决这些问题。
  (三)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能克服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法律障碍
  执行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法院领导管理,按照现行组织法的规定,上下人民法院之间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并非领导关系,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部分,所以,上级人民法院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行使管理权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也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据该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行使领导权。现实的执行工作又迫切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四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能克服法律障碍。“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执行机制建立,其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要将具有司法权特性的执行裁判与具有行政权特性的强制执行权区分开来,将执行裁判权交由执行局以外的审判业务庭行使,让其“回归“到审判监督指导的范畴,而将具有行政权特性的强制执行工作纳入“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执行机制,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之间形成领导、垂直管理模式的行特性的上下级关系,这样既能保障审判权统一,又使“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执行机制没有法律障碍。
  二、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必将推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
  (一)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
  目前,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力量原则上互不隶属,各自为政,各行其职,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难以形成执行合力,无法抗衡地方的行政干预,故各地的执行工作绩效差异也较大。如果实行上级执行局领导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整体推进的“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就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合力优势,平衡各地执行力量,有效解决执行力量不足,信息渠道不畅,科技手段单一等问题,集中警力、集中智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优势。
  (二)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可以有效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监督”部分中,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这一比较有力的手段。但上述法律规定对纠正错误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后,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行使领导、管理权的具体过程中,能及时行使监督和协调职权,确有必要就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或与基层法院共同执行。
  建立“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级别优势和领导效应当“执行工作一体化”执行机制确立后,执行力量在上级执行局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其执行活动等同于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活动,这级别上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自动放弃那些说情拉关系等对抗执行的行为,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同时,也能警示那些低级别的地方行政干预,有利案件的执行。
  三、“执行工作一体化”机制下的具体操作和建议
  (一)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坚持和完善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领导
  执行一体化,要达到预期目标,务必在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上下功夫,突出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的重要性。即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和管理,这个领导和管理要突破现行《执行规定》规定的监督、指导、协调权限,要在领导与被领导上下功夫,要突出“管”的作用,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行为,要加大力度督察,对错误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改变过去各自为政的局面,将过去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操作的事情,集中到上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比如,今年市中院执行局在反规避执行的活动中,对涉及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就由中院执行局要求下面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报案件,由中院执行局统一办理。这就改变了过去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中院执行局的要求拖延、推脱的情况。只有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才会实现上下联动的局面。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真正做到了管理到位,领导到位,则下级人民法院才能积极执行,从而形成领导和被领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服从与被服从的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
  (二)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
  一是要在统一调配上做文章。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则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力量都属于可调配的力量。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可以根据本辖区执行的情况,对某些案件组织开展集中执行,也可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行政干预,被执行人的阻挠等特色案件采取交叉执行,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社会各界反响较大的案件,通过提级执行提升案件执行的公信度和威慑力,执行效果必然明显。
  二是要在协调上下功夫。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居于执行力量的调配及执行级别等因素,对执行中的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比如,去年市中院同市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就执行中对房屋的查封扣押登记等问题召集两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取得了很好效果,座谈会上涉及的问题,市房屋登记中心已基本解决,省去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烦恼。
  (三)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加强兄弟人民法院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这个横向的协作也是要在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领导下来完成。执行工作常常需要兄弟法院配合协助,但因为彼此没有交流的机会或者交流的机会少了,彼此的协作功能就弱化了,甚至产生兄弟人民法院因为同一个当事人的案件闹得很不愉快的局面。加强交流和协作,一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执行工作座谈会,交流执行工作经年,二是要加强执行协助,注重协作,对兄弟人民法院到本辖区执行案件要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和协助。市中院执行局于今年3月份在荣县召集四区两县法院执行局长庭长召开例会,该会的效果非常明显,拉近了兄弟法院之间的感情,解决了过去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张阳副院长已经明确提出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这项工作制度坚持下去,将会对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四)“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落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执行局请示汇报和协办的制度
  基层法院执行局要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水平,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和支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请示汇报,确保办案质量。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请示要及时研究,及时指导,及时办理,要让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觉到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是其主心骨。
  (五)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须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
  执行权与生俱来就具有司法权特性的执行裁判与具有行政权特性的强制执行权双重身份。其中执行裁判权阻碍着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推进,将执行裁判权交由执行局以外的审判业务庭行使,让其“回归”到审判的合法席位上。笔者所在的沿滩区人民法院已开始将执行异议等涉及执行裁判权的处理交由审判庭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一是符合本来特性;二是能减低当事人的对执行工作的不满和抵制情绪,让执行工作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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