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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体对深圳“联防队员施暴”事件的报道引来了社会各方面的口诛笔伐。众人责难媒体为了抢发新闻不顾采访对象的感受,逼迫受害者回忆受辱经过。而媒体辩解,采访第一当事人是对新闻的尊重,是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是对新闻价值的挖掘。一方面是新闻价值以及媒介生存现状对轰动性新闻的需要,一方面是采访对象的感情,媒体应该如何选择?本文以“联防队员施暴”事件为例,试从事件的分析、挖掘新闻事件与维护采访对象情感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三个方面来寻找答案。
【关键词】媒体 新闻伦理 采访对象 道德模型
伴随着中国媒体的改革,市场化媒体日益发展壮大,媒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各媒体为了发行量或收视率等以获取经济效益各出奇招,在形式、内容、策划等方面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推动了新闻实践的前行,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不断挖掘新闻事件也使媒体陷入伦理困境,新闻伦理成为当下业界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联防队员施暴”事件报道引发伦理争论
去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报道称,31岁的阜阳人杨武与妻子王娟(均系化名)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租房开了间修电器的小店。10月23日晚,杨武的同乡、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王娟,杨武出于恐惧,在杨喜利对妻子施暴的过程中始终躲在杂物间并报警,未敢出来制止。面对后来的责骂,杨武称自己“软弱、窝囊、没用,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
这篇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追问事件的经过,尽管此前有媒体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而11月9日某报对此事的整版报道更是配上了这样的标题:《“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
但随后舆论出现了大逆转,从不断追逐新闻事件变为对媒体的批评,责难媒体忽视被采访人的感受过度挖掘其受害过程和细节,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触及新闻伦理底线。
新浪微博上的一项关于此事件中“最该反思的是什么”的调查显示,2853名投票者中,有43%的人将票投给了“媒体不应泄露受害人隐私,并造成二次伤害”,另有22%的人认为“媒体报道失当,如指责丈夫杨武窝囊怯懦等”。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在博客中认为这是媒体的羞辱,她写道:“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是的,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二、新闻工作者面临的伦理困境
新闻伦理是规范伦理学的重要内容,是指新闻工作者以及从事信息传达活动的人们,在漫长的职业实践中不断形成的行为规范,以用于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观对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远比新闻本身更有价值。
但是,对于舆论的大肆责难,媒体也有话说。首先,对于一个新闻事件,尽力挖掘新闻事实,还原新闻真相是媒体的责任,就“联防队员施暴”这则新闻来说,其新闻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其次,在这个事件中是被采访人首先求助媒体,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使社会和有关部门关注到他们,以促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决。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求助媒体解决问题是不得已但有效的一条途径,而且我们看到随着媒体的报道,施暴人被迅速拘留,“联防队员”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也引起公众的思考,弱势群体生存现状得到更多社会关注。最后,当下的媒介环境使各媒体之间竞争激烈,媒体为了抢发新闻不得不使出各种手段,很多記者表示他们也不想为难被采访者,只是为了生存“不得已”。
一个事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一个绝对主义新闻工作者唯一关心的事。如果这个事件符合新闻价值的及时性、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要素,他就会把它报道出来,不管报道这条新闻会有什么不良的影响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他们的理由是我们没有使得事件发生,我们只是报道它们。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惧怕后果或者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是一种高度道德行为。在他们看来,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就是揭露事件的真相,传达真实的信息,而保留新闻、隐藏新闻才是不道德的。
但是也有新闻工作者认为,一种行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决定这种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标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为了实现良好的目的,不管他们需要使用什么样的手段都是道德的。反律法主义者则认为,任何事都没有道德上的绝对,只有一种可操作的准则——也就是说每个人以及每个伦理情形都是与众不同的,通过应用其他人遵从的准则来解决一个伦理问题的方法都是不道德的,对于每个道德规范问题,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在他们看来每个情形都是不同的。
持不同观点的人也许会做出不同的抉择,但毫无疑问,新闻工作者时时刻刻面临着选择新闻事件还是选择新闻伦理的问题。
三、伦理困境的解决——布雷恩.S.布鲁克斯的道德模型
布雷恩.S.布鲁克斯是美国著名新闻学者。他曾尖锐地指出:一名律师蓄意误导客户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该律师可能会被吊销律师资格,但是一名记者通过偷拍或卧底获取要采访的内容,也许也涉及伦理道德,但是这名记者会受到新闻部门的奖励。政府和法律对记者采取宽容,以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新闻界应主动为自己设置可接受和负责任的限制,制定道德公约和行为规范。正如媒介伦理学教授拉得.C.芬克所界定的,伦理是一个原则的系统,一种道德或行为规范。它是个人、团体或文化所公认的价值观和生活规则,寻求指导人的行为以及什么是好或坏、对或错。①
为了帮助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作出道德的决定,布雷恩.S.布鲁克斯在他撰写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介绍了一个道德模型,称作“波特框”②,在这个模型中有四个元素:
1、情况评估
做出一个好的伦理决定是从好的采访开始的,这就需要记者从各个渠道收集有关这个新闻事件的信息,充分了解新闻事件,这是作出任何决定的前提。
2、确认价值
你的个人价值是什么?你所服务的新闻机构所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国家的主流价值是什么?你不仅要考虑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还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你所服务的新闻机构的利益。
3、诉诸道德准则
记者的行为要符合普世的道德标准,记者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符合道德标准的新闻信息。
4、选择忠诚
记者不仅需要对自己服务的新闻机构忠诚,而且要忠诚于读者、听众或者观众。通常,对于一个伦理困境不会有唯一明确的答案,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很少完全同意某个意见,而往往采取折中的方法。但是,有相对的准则至少能使判断更加合理明智。
新闻工作者每天都会面临新闻价值与伦理道德的选择,不能简单地说选择伦理道德就一定是正确的,在报道“联防队员施暴”这个事件中,即使媒体被舆论口诛笔伐,我们仍要看到记者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呈现真实的努力,饱受诟病的是对过程和细节过度的渲染。布雷恩.S.布鲁克斯的道德模型是给新闻工作者提供了四个维度,使其能在四个维度下选择一个最佳平衡点,而不是只维护新闻价值或伦理道德或其他某一个维度。这也许是解决媒体伦理困境的可用办法。
总之,新闻传播活动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巨大,所以,新闻活动不仅是一项传播行为,也是一种道德行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要为新闻负责,也要对公众和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①[美]布雷恩.S.布鲁克斯 著,范红译:《新闻报道与写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570
②Christians Clifford Rotzoll Kim and Fackler Mark Media Ethics Cases ang Moral Reasonjing Sixth Edition New York Longman,2001:28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媒体 新闻伦理 采访对象 道德模型
伴随着中国媒体的改革,市场化媒体日益发展壮大,媒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各媒体为了发行量或收视率等以获取经济效益各出奇招,在形式、内容、策划等方面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推动了新闻实践的前行,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不断挖掘新闻事件也使媒体陷入伦理困境,新闻伦理成为当下业界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联防队员施暴”事件报道引发伦理争论
去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报道称,31岁的阜阳人杨武与妻子王娟(均系化名)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租房开了间修电器的小店。10月23日晚,杨武的同乡、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王娟,杨武出于恐惧,在杨喜利对妻子施暴的过程中始终躲在杂物间并报警,未敢出来制止。面对后来的责骂,杨武称自己“软弱、窝囊、没用,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
这篇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追问事件的经过,尽管此前有媒体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而11月9日某报对此事的整版报道更是配上了这样的标题:《“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
但随后舆论出现了大逆转,从不断追逐新闻事件变为对媒体的批评,责难媒体忽视被采访人的感受过度挖掘其受害过程和细节,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触及新闻伦理底线。
新浪微博上的一项关于此事件中“最该反思的是什么”的调查显示,2853名投票者中,有43%的人将票投给了“媒体不应泄露受害人隐私,并造成二次伤害”,另有22%的人认为“媒体报道失当,如指责丈夫杨武窝囊怯懦等”。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在博客中认为这是媒体的羞辱,她写道:“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是的,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二、新闻工作者面临的伦理困境
新闻伦理是规范伦理学的重要内容,是指新闻工作者以及从事信息传达活动的人们,在漫长的职业实践中不断形成的行为规范,以用于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观对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远比新闻本身更有价值。
但是,对于舆论的大肆责难,媒体也有话说。首先,对于一个新闻事件,尽力挖掘新闻事实,还原新闻真相是媒体的责任,就“联防队员施暴”这则新闻来说,其新闻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其次,在这个事件中是被采访人首先求助媒体,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使社会和有关部门关注到他们,以促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决。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求助媒体解决问题是不得已但有效的一条途径,而且我们看到随着媒体的报道,施暴人被迅速拘留,“联防队员”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也引起公众的思考,弱势群体生存现状得到更多社会关注。最后,当下的媒介环境使各媒体之间竞争激烈,媒体为了抢发新闻不得不使出各种手段,很多記者表示他们也不想为难被采访者,只是为了生存“不得已”。
一个事件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一个绝对主义新闻工作者唯一关心的事。如果这个事件符合新闻价值的及时性、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要素,他就会把它报道出来,不管报道这条新闻会有什么不良的影响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他们的理由是我们没有使得事件发生,我们只是报道它们。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惧怕后果或者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是一种高度道德行为。在他们看来,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就是揭露事件的真相,传达真实的信息,而保留新闻、隐藏新闻才是不道德的。
但是也有新闻工作者认为,一种行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决定这种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标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为了实现良好的目的,不管他们需要使用什么样的手段都是道德的。反律法主义者则认为,任何事都没有道德上的绝对,只有一种可操作的准则——也就是说每个人以及每个伦理情形都是与众不同的,通过应用其他人遵从的准则来解决一个伦理问题的方法都是不道德的,对于每个道德规范问题,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在他们看来每个情形都是不同的。
持不同观点的人也许会做出不同的抉择,但毫无疑问,新闻工作者时时刻刻面临着选择新闻事件还是选择新闻伦理的问题。
三、伦理困境的解决——布雷恩.S.布鲁克斯的道德模型
布雷恩.S.布鲁克斯是美国著名新闻学者。他曾尖锐地指出:一名律师蓄意误导客户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该律师可能会被吊销律师资格,但是一名记者通过偷拍或卧底获取要采访的内容,也许也涉及伦理道德,但是这名记者会受到新闻部门的奖励。政府和法律对记者采取宽容,以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新闻界应主动为自己设置可接受和负责任的限制,制定道德公约和行为规范。正如媒介伦理学教授拉得.C.芬克所界定的,伦理是一个原则的系统,一种道德或行为规范。它是个人、团体或文化所公认的价值观和生活规则,寻求指导人的行为以及什么是好或坏、对或错。①
为了帮助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作出道德的决定,布雷恩.S.布鲁克斯在他撰写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介绍了一个道德模型,称作“波特框”②,在这个模型中有四个元素:
1、情况评估
做出一个好的伦理决定是从好的采访开始的,这就需要记者从各个渠道收集有关这个新闻事件的信息,充分了解新闻事件,这是作出任何决定的前提。
2、确认价值
你的个人价值是什么?你所服务的新闻机构所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国家的主流价值是什么?你不仅要考虑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还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你所服务的新闻机构的利益。
3、诉诸道德准则
记者的行为要符合普世的道德标准,记者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符合道德标准的新闻信息。
4、选择忠诚
记者不仅需要对自己服务的新闻机构忠诚,而且要忠诚于读者、听众或者观众。通常,对于一个伦理困境不会有唯一明确的答案,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很少完全同意某个意见,而往往采取折中的方法。但是,有相对的准则至少能使判断更加合理明智。
新闻工作者每天都会面临新闻价值与伦理道德的选择,不能简单地说选择伦理道德就一定是正确的,在报道“联防队员施暴”这个事件中,即使媒体被舆论口诛笔伐,我们仍要看到记者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呈现真实的努力,饱受诟病的是对过程和细节过度的渲染。布雷恩.S.布鲁克斯的道德模型是给新闻工作者提供了四个维度,使其能在四个维度下选择一个最佳平衡点,而不是只维护新闻价值或伦理道德或其他某一个维度。这也许是解决媒体伦理困境的可用办法。
总之,新闻传播活动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巨大,所以,新闻活动不仅是一项传播行为,也是一种道德行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要为新闻负责,也要对公众和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①[美]布雷恩.S.布鲁克斯 著,范红译:《新闻报道与写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570
②Christians Clifford Rotzoll Kim and Fackler Mark Media Ethics Cases ang Moral Reasonjing Sixth Edition New York Longman,2001:28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