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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发展”与“和谐”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核心主题,然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如贫困差距、两极分化等等,怎样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还不够,广大社会组织有义务也有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基金会即是其中的有效方式之一。成立基金会,仅仅扶贫只是初级形态,为一切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充裕、良好的发展条件与环境才是根本之道;而今,我国民间力量参与基金会发展的热情很高、愿望很好,然而健康、持续运作一个基金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专业力量与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尤为重要。
本报告回溯基金会的本源,立足我国基金会成长历程,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基金会运作模式,为更广泛社会力量建设、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社会理念的基金会提供理论及相关经验支撑。
一、基金会溯源
什么是基金会,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基金会指南》一书指出:“基金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它有自己的资金,由其受托人或董事会管理,旨在资助教育、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目前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
中国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作了这样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简言之,基金会一般是指服务于公共利益、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机构,是特殊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我国基金会发展扫描
基金会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备受关注的公益组织。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总数已达1369家,资产总额近200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0%和100%。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开始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目前登记数已近400家,占基金会总数的近三成。一些大型企业,包括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家,纷纷拿出巨额资金慷慨捐赠,通过举办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一个以基金会为重要推动力的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高潮正在迅速兴起。
今天,我国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之势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大环境,追溯这三十年发展历程,在中国大地上产生、发展起来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即官办背景的国家基金会和民办背景的民间基金会。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以各自不同的管理体制、工作模式、功能作用,在不同领域为我国公益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以下是它们中的一些典型代表。
国家科学基金会。1981年由中科院89位学部委员倡议设立国家科学基金会以来的20年间,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地方科学与技术发展基金会、行业或部门科技基金会等形成了在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和一整套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基金会的经费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基金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机构属政府部门或者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基金会的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的领导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这种基金会不受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因为这种基金会不属于民间机构,也不是社会团体。
这种基金会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SFC)。它是按国务院通告设立的专门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副部级机构,其每年经费直接来自国家拨款,年度经费已从几年前的几亿元,增至2000年的十几亿元;该基金会任务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领导机构是由24位委员组成基金委員会,是由国家科技部任命的,而基金会主任则由国务院任命;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下设行政管理局和科学部,局、处等行政编制。
NSFC是一个资助型基金会,由于是支持国家水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其资助方式是无偿的,基金会对资助对象和项目的选择依靠专家和专家组,以保证其资助金使用的合理、公正,保证资助的透明和有效。
多元发展的民间基金会。与上类基金会不同,民间基金会是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范的一类社会团体,是对社会捐赠资产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机构。
由于中国的民间基金会产生于中国的政冶、经济体制之下,是在中国法律和行政管理体制之下生存、发展的,因而决定中国民间基金会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形成了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的民间基金会现状。
官亦民助型基金会。“官办”和“民助”以顺序不同可以组合成“官办民助型基金会”和“民助官办型基金会”二种形式。这二种形式的基金会,都是官办,但程度不同。官办放在前面,更强调这种基金会的官办性质、或者其官办色彩更浓厚;而把官办放在民助后面,是强调其官办的色彩比前者淡一些。
比如:宋庆龄基金会可列为官办民助基金会之典型。首先其官办性质非常突出、明显。其建立本身就是相当程度的政府行为,属副部级单位,其行政事业经费仍然每年由国家财政拨款,其领导人是政府官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待遇。这些同国家科学基金会并无多大差别。但该基金会要开展业务活动,其经费还是要靠社会上的资助和募集,包括从海外获得资助,因此“民助”也是该基金会不可缺少的部分。
另外一个例子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可以列为民助官办之列。之所以把“民助”居前是因为这个基金会的所有资金还是靠社会募捐或赞助得到的,利用这笔基金作为本金并加以运作,用其收益开展本会宗旨规定的活动。但这个基金会基本上是农业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是官办的民间基金会,基金会本身没有自主决策权利。1998年成立的中国戒毒基金会等,也可划为此列。
民办官助型基金会。官助型的“民办”基金会,以官助的程度亦各有不同,“民办”程度也有很大区别。所谓“民办”,主要是指这些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工作模式还是由基金会本身决定,基金会还是由民间举办;但其原始基金的全部、大部或一部分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一次性投入或者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所进行的筹集。如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京剧发展基金会等其原始本金是由国家一次性投入,但在成立之后的运作过程中,还是采用民间基金会的模式运作。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也可划分为民办官助型基金会,该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由曲格平先生捐赠的,又在国内环保组织内通过行政手段募集基金,但该基金会本身的运作还是民办。
(纯)民办基金会。这里说的中国民办基金会,并非排除官助,并不排除官方在经费上的支持。另外,由于中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决定任何基金会,包括民办和官办,都脱离不了“官方”的领导,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因而,这里民办的概念也是相对而言。严格来说,在中国并不存在纯粹的民办基金会。这里所谓的纯民办基金会,主要是指从基金会的组建、基金来源渠道、基金会领导人产生及工作方式都是按民间基金会方式进行的,这些较少受到官方的直接干预。
我国一些名人基金会是这种类型。如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吴阶平基金会等其原始基金的建立是由捐赠人捐赠或通过社会募集,而在其工作中,由独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其资助和工作方向是由捐赠人界定或理事会决定的。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虽然有团中央的支持,但从其资金的筹集和工作模式上看,也应该属于这类。
中国科技界最大的民间基金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是由科协创办的,由科协作为领导部门,但其经费来源是由会员单位汇集或社会募集的,基金会工作是独立进行的。亦应列为此列。
振兴中华科学教育基金会是由海外华人投资设立的并按捐赠者意见开展工作,由独立的理事会领导,亦是这种类型。另外,如南京爱德基金会、上海建国公益基金会等等。
公司型基金会。在国外,公司型基金会非常普遍,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对公司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一方面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一些有善心回报社会的企业家的心愿。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我国公司型基金会将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目前,我国正式注册为基金会的公司型基金会非常少。如北京国际艺苑美术基金会、香港光华公益基金会等。如按上述把基金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大类的区分法,公司型基金会当属民办基金会之列。
名人基金会。以人名设立的基金会很多带有纪念性质或利用名人效应,如宋庆龄基金会,开始是以“纪念国家主席宋庆龄基金会”为名设立的,后来改为此名;又如孔子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吴阶平基金会、吴作人基金会等。其实所谓名人基金会的“名人”是相对的,名人有世界名人,有国家民族公认的名人,也有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学科、某一方面、某一地区的名人,也有一些人出巨资设立以他个人名字命名的基金会,虽然本人名气不大,通过设立基金会而扬名,也不为过。所以名人基金会或人名基金会将是今后基金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在遗产税法等有关政策的引导下,这种基金会的设立会越来越多。当然,名人基金会也有官办、民办之分。
在中国境内的海外基金会。在中国境内活跃着一大批在海外注册的基金会,他们以各种方式活动着。如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以美国福特基金会为代表。美国福特基金会是美国排名第二的大型独立的私人基金会,在全球设有14个代表处,中国代表处是1988年设立的。设立办事机构的,如美国亚洲基金会,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在北京设立一个办公室负责同境内各方面的联系。还有瑞典自然基金会也是以办公室身份活跃在中国境内。
另外有一些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其资助项目在境内开展,如香港求是基金会,何利何梁基金会,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蒋震公益慈善基金会,光华公益基金会等。他们在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作下开展赞助和社会公益事业。还有一些海外基金会,对中国有项目资助,申请人可以直接同他们联系,提出申请。
未设立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或者合作基金类型。目前阶段,在中国境内设立独立运行基金会受到种种限制,而且运作成本也很高。因而,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已注册的基金会中设立专项基金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以托管方式的专项基金,虽然不作为独立的基金会,但只要同托管单位有良好的协作和互助关系,一般运作还是有效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专项基金,对那些要对社会作贡献而基金不多的专家、学者、老干部,甚至一些工薪階层人士来说,也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如在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中有多项专项基金,在中华医学基金会中也有专项基金,这些基金许多是以个人名义建立的,如茅以升教育基金、施正信卫生奖学金等等。
从上述各类基金会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把我国基金会大致分为:官办、民办、介于二者之间状况的三种类型,完全官办和完全民办是极为极端的状况,而大多数是介于两者之间。这表明,我国基金会形态和状况的多样化。这是我国基金会事业在发展阶段、特别是目前阶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中国,基金会的出现虽然不过十来年时间,但已初步显示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开发了海内外的潜在资源,筹募了一部分捐款捐物,用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上,为政府和群众排忧解难,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钱物只是有形资源,伴随着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大量的无形资源被调动起来,如“志愿者”大量涌现。同时,基金会开展的工作也倡导了全社会扶危济困的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由基金会出面募捐和开展资助工作,资金效益明显,易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可谓“一举数得”。因此,基金会是我国政府值得大力鼓励和支持的事业。
三、发达国家基金会发展经验借鉴
美国基金会成立的背景与宗旨
美国公益基金会是美国进步主义的一部分。美国进步主义在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个进步主义不是经济上的进步,而是人道主义的进步。美国的公益基金会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方面,财富的急速增长与聚集,使得大富豪、大资本家们开始考虑如何花钱、如何高效高质地花钱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程度的加快,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凸现,对比的强烈也促使人们思考平等和社会公平的问题;此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基金会的成立及其企业化管理提供了条件。
与范围相对狭窄的慈善事业不同,美国基金会面对全社会,甚至是全世界,旨在解决社会问题,而非单纯的扶贫,他们重视基础学科的投入,这些领域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纵观大部分基金会的活动,其目标就是创造社会机会的平等,而医疗、教育是他们投入的重点领域,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健康的人接受了同等教育,就具有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在此基础上的成功与失败,则是个人能力的差别了。
美国的大资本家们为什么要捐钱?他们的动机是什么?这里不得不提到,美国人自始就有一个慈善救助的传统。比如在美国,卡耐基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叫《财富的福音》,现在已经成为经典。卡耐基认为,财富的积聚是在前进的过程中必要的,社会不能再回到平均主义,但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因此,上帝给了他赚钱的能力,他就有责任在满足个人需要之外,为劳苦兄弟谋福利。他认为花钱所需要的智慧和才能并不亚于赚钱。他反对给穷人布施,认为这会培养懒人。他提出了“七大”应该关注的领 域,如教育、医疗等等。其他的慈善家基本上也是这样的想法。
富豪们捐钱的另一个现实原因是,他们的成功都得益于社会,因此他们热爱这个社会和国家,不希望社会解体。卡耐基明确反对把社会拆掉重建的主张,而在他那个年代的欧洲,这种主张的势力已经很大。美国的富人们要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他们还给政府提出建议,比如要求政府出匹配资金来共建图书馆等。除此之外,富豪们还有一种满足感——捐出去的钱能发挥大的作用,让他们很满足。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做的项目,在非洲和其他贫困国家消灭钩虫病;还有协助弗莱明发明青霉素,都能使基金的出资人、及其操作者有很大的成就感。在美国,富人们并不想把钱遗赠给孩子,他们认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剥夺了后代的创业机会,后人也不认为从父辈那里继承财产有多么光荣。
不仅仅是作为基金会创始人的第一代富人们有远见,他们请来的会长也极有远见。在私人基金会的第一代,起决定作用的一般是出资者,以后则逐步脱离家族影响,董事会由社会名流组成,实际负责人是由董事会聘请的会长,他们大多是有抱负、有能力的社会精英,其作用大略相当于企业的CEO,但是其主要工作是花钱而不是赚钱,董事们也无利可图,所以也不像企业董事会那样起监督作用。这时,基金会已变成公共财产,既不是私有,也不是国有,原来的出资者和政府都没有支配权。会长有很大的决策余地,他支配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利益上是超然的,但责任重大。他用自己的理念来使用这笔钱,实现社会理想。因此,可以看出,基金会的关注领域和会长所关注的领域有很大关系。这些社会精英代表着社会的主流思想,而更加具有理想主义,有的则表现出非凡的远见。举一个例子:二战之前,希特勒上台不久,开始迫害知识分子特别是犹太人,当时,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会长在一次报告中提出,应该抢救欧洲的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是战后欧洲复兴的主要力量,于是,就把此事纳入基金会的规划,像爱因斯坦等大批顶级知识分子的转移和工作,都受到过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直到今天,如果你读过诸如洛克菲勒和福特等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会发现他们常常有对世界形势的分析和前景展望,以及对历史的反思,有的相当深刻,这些都体现了基金会决策者、执行者的卓越远见,并严格遵守基金会成立的初衷与使命。
美国现代基金会的运作方法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税法改革和基金会的自我整顿,美国现代基金会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和大同小异的运作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注册和申请免税:根据非营利机构法律,基金会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在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冊时,基金会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章程将存入州务卿或有关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档案。一经审查批准,基金会就合法成立。在章程中申明的宗旨需包含两个要素:其一表明本基金会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公益机构的条件;其二提供有效操作的框架。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向国税局或基金会所在政府有关机构审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
第二,董事会制度: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是注册人。在章程中要先确定董事会人数和填补空位的规则,以后再由历届董事会聘请新的董事,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扩大人数。董事的人数除纯粹家庭基金会外,一般规定不少于三人。任期从一年一选到终身都有。
第三,财政管理,任何机构或企业都有财政管理。基金会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享受免税,而其收入来源既有捐赠又有投资所得,但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或大或小不等的基金会情况又不相同。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金融或投资专家;另外,视基金会工作重点,还设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大基金会多设有专门的投资代理人或机构,与它的运作部门完全分开。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也不一样,所需人力和费用各不相同。其中,办公费占预算的比例大部份在5%~10%左右。
第四,行业组织和学科基金会自己成立的行业组织是20世纪后半期的一项新事物。基金会行业组织的出现最初是出于联合自保的需要。另外,基金会也确实存在种种弊病,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发展,行业组织因此而出现了,非营利组织或私人公益事业本身也成为一门学科。
今天,在美国经常活动的公益基金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永久性的公益基金,永久性的公益基金简单来说即存续并不是有限目标一有限时间,而是有限目标一无限时间。保证永久性基金要求对资产有很好的运用,比如理财,股票配置多少,债券配置多少,不动产配置多少,这种配置结果使他们每年都有赢利,赢利部分每年必须花掉。这些基金理财回报多数在8%左右,假如,比尔·盖茨投入500亿美金,8%就是40亿,其中5%是要花掉的,剩下的3%是营运和应对通货膨胀。如此,不断地打理,不断地捐钱。资产配置有股票、不动产,股票增值大,基金规模增加就大,股票如果跌了,基金规模就小了,变现的资产就少,用来捐献的也就少了。这类公益基金资产配置基本是稳健保守的配置,相对比较平和,不是很激进的配置方法,不会都跑到股票、房地产从事高风险投资。同时也会有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这样的公益基金就必须是三种人在做:一种人是打理资产的,一种人是执行项目,还有一种人是行政管理和募集资金;第二类叫一次性基金,很好理解,就是把基金捐给某个对象,一次性捐完;第三类介于永久性基金和一次性基金之间,根据目标转化,如果能够找到重要的、有意义的事,比如捐给博物馆,那么就一次性捐了,如果找不到一次捐的事,就要变成永久的,委托专业人士打理。
美国公益基金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要求很高。第一,基金会一定要用专业的人,专业与非专业差距很大,而且专业的人有声誉,比如做环保,就要在空气、水、电等方面很专业,最好还是这方面的权威;另一方面做公益的人道德上一定要诚信,如果兼具二者,对于募集款项很有好处。目前国内很多基金的差距是人不太专业,道德上偶有瑕疵,这样募集善款是有难度的。
美国公益基金的运作方式非常多样和丰富,有点像赢利事业,每一个商业模式都各具特色,比如由5、6个小团体自己募钱自己做;在南美、非洲和亚洲,公益组织运营的方式也很特别,比如南美一些国家欠美国的钱还不起,某公益组织就去游说双方政府,劝南美把森林捐给基金会,由基金会再协调美国政府减少债务,这样一来双方都乐意,债务转化为公益,又把森林保护起来了;还有一些公益组织的组织模式很多元化,例如有一个公益基金专门去劝说那些写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捐款,这些人手里拿的遗嘱有好几十亿美金。美国的公益基金在多样性里也有一些共同性。有几点非常清晰,第一要打造很好的公益品牌,公益品牌跟 其他商业组织一样,品牌最后的竞争决定公益机构的生命力;第二是公益项目的设计要非常好,比如国内1100多个公益基金,大家记住的是希望工程这个公益品牌,因为这个公益项目非常好;第三是把企业经营的方法、理念运用在公益活动中。从美国的发展经验看,公益组织最终是靠两样东西实现持续运营的,一是透明诚信;二是效率,而实现效率最好的方式是企业组织,所以需要用企业的方法做高效的公益,改造公益组织的预期模式。综上,美国基金会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公益事业中,品牌、项目、效率是三大法宝。四、推进我国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
基金会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机制作保障。从国外基金会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保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保证。即基金会的成立、免税申请、审查监管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规定。二是政府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机构包括基金会进行管理。三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四是内部监控。基金会大多由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管理。内部有较完善的制度,特别是资助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2004年3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基金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此前,我国基金会基本上是“官办”机构。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政府部门或是想发展公益事业,或是出于自身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财政紧张,于是想到成立基金会向大众募款,这就是我国很多公募基金会的来源。很多至今颇具影响力的公募基金会,都脱胎于政府部委。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团中央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是全国妇联办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农业部办的。多年来,公募基金会在发展公益事业、尤其是募集公众善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限的公募基金会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间资本要求进入慈善领域的呼声越来越强,大量的“草根慈善”组织不断涌现。在“官办慈善”遭遇管理挑战、“草根慈善”面临募款窘境的同时,新《条例》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定,给热心慈善的企业和个人打开了一条新通道。
相比于公募基金,非公募基金会追求规范运作,善于选择专业化管理人才,同时,这也是国际慈善事业发展的趋势所在。据我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调查显示,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已初步体现出三大优势:
第一,资金来源稳定,成长性强。非公募基金会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一个或多个捐赠人,有相对稳定的捐赠收入,容易进行长远的發展规划,有利于长期发展。
第二,公益活动的实际效果显著。非公募基金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往往来自商业领域,基于商业经验,他们比较注重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推出的公益项目注重实效,保障受助人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惠。
第三,强调内部控制。由于非公募基金会追求与特定捐赠人建立稳定的关系,向捐赠人负责的意识更强。因此非常注重内部控制,包括节约成本、精简人员和对捐赠人的公开透明。
然而,目前阶段,我国非公募基金并未形成“蜂拥而上”之势,这其中固然有企业、个人对基金会运作方式较为陌生和缺乏认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政策限制带来的行业壁垒,新《条例》虽然允许企业和个人设立自己的基金会,但前提是必须找到业务主管部门。恰恰是这一条,将许多非公募基金会拒之门外。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国的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要成立基金会,必须找到一个主管部门才有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很多公益相关领域没有对应的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有些可以找到对应部门,但出于利益或者是责任的考虑,很多政府部门态度保守,这些都使得基金会寻找主管单位的难度加大。
政策的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速度,但在另外一个层面也说明,政府希望通过发挥政策力量使我国基金会更加健康、规范、持续发展。某种意义上,非公募基金相比于公募基金更需要政府的监管。
公募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募捐,自然需要公众监督其资金使用、项目运作,非公募基金会不向公众劝募,是否就没有公开透明的义务?其实,在很多发达国家,政府对非公募基金监管更加严格。因为公募基金会自有公众用脚投票,市场会淘汰没有公信的公募基金会。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缺乏公众的监督,反而更需要政府的监管。虽然非公募基金会没有用公众的钱,但它享受了减免税的待遇,因此,不仅出资人,包括政府、媒体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
其实,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无论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在从事公益活动时,都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政府有力的监管举措为我国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的环境,然而作为现代基金组织,如何加强内部监控与管理,实现健康、持续成长呢?
应该看到,我国很多公益组织在提高专业组织运作能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方面,还有极大的改善空间。有关社会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公益组织当前最缺的是企业思维和企业化的运作规范。试想,基金会如果没有专业和严谨的管理运作,没有透明和标准的财务制度,没有合理的治理体系,自然就不会有公信力。没有公信力,自然就很难让人们放心地提供善款和捐助,公益组织领导人经常为钱而发愁就不足为怪了。
那么,一个具有很高公信力的基金会应从哪些方面培养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呢?参考国际经验,以下一些因素不容忽视:
其一,制定组织使命、愿景和策略。这是任何一家公益组织都需要明确的,你的存在是为了什么,你想做什么,你如何去做,组织对这些要有长期、中期和短期的考量因素,并且具有明细的衡量方法。
其二,加强团队和领导人“软能力”和“硬能力”培养。经营一家公益组织,领导人和团队不仅要有热情和勇气,还需要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其三,制定科学的治理结构、决策流程和财务制度。这是任何一个组织,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需要具备的基本组织运作结构。
其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能力。也即所谓的执行力,高效和专注的执行力决定了善款能否真的用在了刀刃上,而且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用。
实际上,从微观运作层面,目前我国公益组织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必要的企业基因,如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运营机制、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透明化的评估体系和治理结构等等。
高效、持续、成功运作一个基金会,在华人世 界,我们已有成功的典范可以学习,如香港的李嘉诚及其基金会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李嘉诚不但会“赚钱”,“花钱”的能力更是高人一筹,他素以简朴著称,但在强调“肥水不流外人田”、缺乏回馈社会风气的华人商界,他勇于展示自己“奢侈”的一面,于1980年成立了李嘉诚基金会。
据称,目前这一基金会拥有庞大资金,近几年平均每年捐助资金量约1亿美元。而在这样一个资金运作规模相当可观的机构,仅有12名相关工作人员:6名全职,负责会计、文书、项目管理,6名兼职人员,进行项目挑选及评测,其高效运作水平令人咋舌。
多年来,李嘉诚基金会以教育、医疗、文化、公益事业为慈善方向。其中对于教育的投资占60%,另有30%是医疗扶贫和医疗科研。在李嘉诚看来,这都是“对人的能力提升的项目”,他一直试图将教育、医疗扶贫和医疗科研的关系搭建起来,实现一加一加一大于三。“良性循环”是李嘉诚基金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
项目的最终决定均由李嘉诚本人判断,但在此之前,基金会会通过一个成熟的体制进行筛选。几乎所有发往其基金会的申请都会得到回复,即使不符合基金会捐助标准的,也会被告之所申请项目不属于其范畴。资助范畴内的项目,由基金会小组进行分析。宏观的标准有三:项目的目的是什么?项目方法是否可行?社会效益有多大?而最终提交给李嘉诚的,是每个项目最基础的元素:who、how、when、what、why——谁受益?如何受益?何时受益?受益价值为何?等等。对于多年来历经商海风云流变的李嘉诚,做出项目的选择与判断并非难事。
不是单纯的对外提供资金支持,而是高度介入其捐助项目,凭借自己的经验、阅历、决策效力对每个项目进行最终审定,这就是李嘉诚基金会成功运转的核心要素。对于刚刚步入“创业”阶段的中国基金会,尤其是具有民间背景和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我们更应学习李嘉诚的精神,将基金会当作神圣的事业认真对待、不断进步,不仅推动社会进步,亦推动组织和个人进步!参考信息: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美国基金会是怎样运作的》
《美国NGO的启发》
《华人最大慈善基金运作幕后》
《中国公益组织健康成长须如何运作》相关资料:有关我国基金会的相关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我国基金会“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定位
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国有关部门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我国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国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
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
基金会是运作财产的组织,这就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从八个方面对基金会财产运作进行了约束。
第一,財产来源要合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二,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第四,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第六,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第二十九条);
第七,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八,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条);
这些条款相互配合,构筑一个比较严密的框架,促使基金会将财产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避免基金会被用于营利目的,避免基金会财产的流失、浪费,避免基金会成为养人机构,避免基金会成为关联交易的手段。我们将依据《条例》对基金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法条例的情形将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公众的监督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条例》要求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要公开透明,对社会公示。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也将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建立、健全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公众监督机制。
我国基金会现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国基金会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軍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基金会原始基金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基金标准进行了分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基金要高于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中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高于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
这个标准的确定有三方面考虑:
第一,限制公募基金会数量过多增长,鼓励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
第二,确保基金会有能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和维持自身运转。分析表明,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有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并维持自身运作。
第三,考虑现有基金会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性基金会中只有一半左右的基金会拥有1000万以上的基金。地方性的基金会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资产更少。人民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近40%的地方性基金会的基金未能达到现行规定的21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标准。由此看来,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应当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募捐范围比较小,设立基金应当低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我国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第一、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第二、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第三、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第四、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发展”与“和谐”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核心主题,然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如贫困差距、两极分化等等,怎样化解这些不和谐因素,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还不够,广大社会组织有义务也有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基金会即是其中的有效方式之一。成立基金会,仅仅扶贫只是初级形态,为一切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充裕、良好的发展条件与环境才是根本之道;而今,我国民间力量参与基金会发展的热情很高、愿望很好,然而健康、持续运作一个基金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专业力量与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尤为重要。
本报告回溯基金会的本源,立足我国基金会成长历程,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基金会运作模式,为更广泛社会力量建设、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社会理念的基金会提供理论及相关经验支撑。
一、基金会溯源
什么是基金会,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基金会指南》一书指出:“基金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它有自己的资金,由其受托人或董事会管理,旨在资助教育、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目前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
中国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作了这样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简言之,基金会一般是指服务于公共利益、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机构,是特殊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我国基金会发展扫描
基金会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备受关注的公益组织。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总数已达1369家,资产总额近200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长20%和100%。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开始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目前登记数已近400家,占基金会总数的近三成。一些大型企业,包括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家,纷纷拿出巨额资金慷慨捐赠,通过举办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一个以基金会为重要推动力的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高潮正在迅速兴起。
今天,我国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之势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大环境,追溯这三十年发展历程,在中国大地上产生、发展起来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即官办背景的国家基金会和民办背景的民间基金会。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以各自不同的管理体制、工作模式、功能作用,在不同领域为我国公益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以下是它们中的一些典型代表。
国家科学基金会。1981年由中科院89位学部委员倡议设立国家科学基金会以来的20年间,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地方科学与技术发展基金会、行业或部门科技基金会等形成了在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和一整套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基金会的经费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基金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机构属政府部门或者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基金会的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的领导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这种基金会不受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因为这种基金会不属于民间机构,也不是社会团体。
这种基金会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SFC)。它是按国务院通告设立的专门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副部级机构,其每年经费直接来自国家拨款,年度经费已从几年前的几亿元,增至2000年的十几亿元;该基金会任务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领导机构是由24位委员组成基金委員会,是由国家科技部任命的,而基金会主任则由国务院任命;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下设行政管理局和科学部,局、处等行政编制。
NSFC是一个资助型基金会,由于是支持国家水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其资助方式是无偿的,基金会对资助对象和项目的选择依靠专家和专家组,以保证其资助金使用的合理、公正,保证资助的透明和有效。
多元发展的民间基金会。与上类基金会不同,民间基金会是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范的一类社会团体,是对社会捐赠资产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机构。
由于中国的民间基金会产生于中国的政冶、经济体制之下,是在中国法律和行政管理体制之下生存、发展的,因而决定中国民间基金会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形成了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的民间基金会现状。
官亦民助型基金会。“官办”和“民助”以顺序不同可以组合成“官办民助型基金会”和“民助官办型基金会”二种形式。这二种形式的基金会,都是官办,但程度不同。官办放在前面,更强调这种基金会的官办性质、或者其官办色彩更浓厚;而把官办放在民助后面,是强调其官办的色彩比前者淡一些。
比如:宋庆龄基金会可列为官办民助基金会之典型。首先其官办性质非常突出、明显。其建立本身就是相当程度的政府行为,属副部级单位,其行政事业经费仍然每年由国家财政拨款,其领导人是政府官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待遇。这些同国家科学基金会并无多大差别。但该基金会要开展业务活动,其经费还是要靠社会上的资助和募集,包括从海外获得资助,因此“民助”也是该基金会不可缺少的部分。
另外一个例子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可以列为民助官办之列。之所以把“民助”居前是因为这个基金会的所有资金还是靠社会募捐或赞助得到的,利用这笔基金作为本金并加以运作,用其收益开展本会宗旨规定的活动。但这个基金会基本上是农业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是官办的民间基金会,基金会本身没有自主决策权利。1998年成立的中国戒毒基金会等,也可划为此列。
民办官助型基金会。官助型的“民办”基金会,以官助的程度亦各有不同,“民办”程度也有很大区别。所谓“民办”,主要是指这些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工作模式还是由基金会本身决定,基金会还是由民间举办;但其原始基金的全部、大部或一部分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一次性投入或者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所进行的筹集。如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京剧发展基金会等其原始本金是由国家一次性投入,但在成立之后的运作过程中,还是采用民间基金会的模式运作。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也可划分为民办官助型基金会,该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由曲格平先生捐赠的,又在国内环保组织内通过行政手段募集基金,但该基金会本身的运作还是民办。
(纯)民办基金会。这里说的中国民办基金会,并非排除官助,并不排除官方在经费上的支持。另外,由于中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决定任何基金会,包括民办和官办,都脱离不了“官方”的领导,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因而,这里民办的概念也是相对而言。严格来说,在中国并不存在纯粹的民办基金会。这里所谓的纯民办基金会,主要是指从基金会的组建、基金来源渠道、基金会领导人产生及工作方式都是按民间基金会方式进行的,这些较少受到官方的直接干预。
我国一些名人基金会是这种类型。如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吴阶平基金会等其原始基金的建立是由捐赠人捐赠或通过社会募集,而在其工作中,由独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其资助和工作方向是由捐赠人界定或理事会决定的。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虽然有团中央的支持,但从其资金的筹集和工作模式上看,也应该属于这类。
中国科技界最大的民间基金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是由科协创办的,由科协作为领导部门,但其经费来源是由会员单位汇集或社会募集的,基金会工作是独立进行的。亦应列为此列。
振兴中华科学教育基金会是由海外华人投资设立的并按捐赠者意见开展工作,由独立的理事会领导,亦是这种类型。另外,如南京爱德基金会、上海建国公益基金会等等。
公司型基金会。在国外,公司型基金会非常普遍,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对公司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一方面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一些有善心回报社会的企业家的心愿。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我国公司型基金会将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目前,我国正式注册为基金会的公司型基金会非常少。如北京国际艺苑美术基金会、香港光华公益基金会等。如按上述把基金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大类的区分法,公司型基金会当属民办基金会之列。
名人基金会。以人名设立的基金会很多带有纪念性质或利用名人效应,如宋庆龄基金会,开始是以“纪念国家主席宋庆龄基金会”为名设立的,后来改为此名;又如孔子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吴阶平基金会、吴作人基金会等。其实所谓名人基金会的“名人”是相对的,名人有世界名人,有国家民族公认的名人,也有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学科、某一方面、某一地区的名人,也有一些人出巨资设立以他个人名字命名的基金会,虽然本人名气不大,通过设立基金会而扬名,也不为过。所以名人基金会或人名基金会将是今后基金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在遗产税法等有关政策的引导下,这种基金会的设立会越来越多。当然,名人基金会也有官办、民办之分。
在中国境内的海外基金会。在中国境内活跃着一大批在海外注册的基金会,他们以各种方式活动着。如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以美国福特基金会为代表。美国福特基金会是美国排名第二的大型独立的私人基金会,在全球设有14个代表处,中国代表处是1988年设立的。设立办事机构的,如美国亚洲基金会,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在北京设立一个办公室负责同境内各方面的联系。还有瑞典自然基金会也是以办公室身份活跃在中国境内。
另外有一些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其资助项目在境内开展,如香港求是基金会,何利何梁基金会,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蒋震公益慈善基金会,光华公益基金会等。他们在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作下开展赞助和社会公益事业。还有一些海外基金会,对中国有项目资助,申请人可以直接同他们联系,提出申请。
未设立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或者合作基金类型。目前阶段,在中国境内设立独立运行基金会受到种种限制,而且运作成本也很高。因而,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已注册的基金会中设立专项基金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以托管方式的专项基金,虽然不作为独立的基金会,但只要同托管单位有良好的协作和互助关系,一般运作还是有效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专项基金,对那些要对社会作贡献而基金不多的专家、学者、老干部,甚至一些工薪階层人士来说,也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如在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中有多项专项基金,在中华医学基金会中也有专项基金,这些基金许多是以个人名义建立的,如茅以升教育基金、施正信卫生奖学金等等。
从上述各类基金会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把我国基金会大致分为:官办、民办、介于二者之间状况的三种类型,完全官办和完全民办是极为极端的状况,而大多数是介于两者之间。这表明,我国基金会形态和状况的多样化。这是我国基金会事业在发展阶段、特别是目前阶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中国,基金会的出现虽然不过十来年时间,但已初步显示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开发了海内外的潜在资源,筹募了一部分捐款捐物,用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上,为政府和群众排忧解难,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钱物只是有形资源,伴随着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大量的无形资源被调动起来,如“志愿者”大量涌现。同时,基金会开展的工作也倡导了全社会扶危济困的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由基金会出面募捐和开展资助工作,资金效益明显,易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可谓“一举数得”。因此,基金会是我国政府值得大力鼓励和支持的事业。
三、发达国家基金会发展经验借鉴
美国基金会成立的背景与宗旨
美国公益基金会是美国进步主义的一部分。美国进步主义在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个进步主义不是经济上的进步,而是人道主义的进步。美国的公益基金会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方面,财富的急速增长与聚集,使得大富豪、大资本家们开始考虑如何花钱、如何高效高质地花钱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程度的加快,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凸现,对比的强烈也促使人们思考平等和社会公平的问题;此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基金会的成立及其企业化管理提供了条件。
与范围相对狭窄的慈善事业不同,美国基金会面对全社会,甚至是全世界,旨在解决社会问题,而非单纯的扶贫,他们重视基础学科的投入,这些领域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纵观大部分基金会的活动,其目标就是创造社会机会的平等,而医疗、教育是他们投入的重点领域,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健康的人接受了同等教育,就具有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在此基础上的成功与失败,则是个人能力的差别了。
美国的大资本家们为什么要捐钱?他们的动机是什么?这里不得不提到,美国人自始就有一个慈善救助的传统。比如在美国,卡耐基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叫《财富的福音》,现在已经成为经典。卡耐基认为,财富的积聚是在前进的过程中必要的,社会不能再回到平均主义,但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因此,上帝给了他赚钱的能力,他就有责任在满足个人需要之外,为劳苦兄弟谋福利。他认为花钱所需要的智慧和才能并不亚于赚钱。他反对给穷人布施,认为这会培养懒人。他提出了“七大”应该关注的领 域,如教育、医疗等等。其他的慈善家基本上也是这样的想法。
富豪们捐钱的另一个现实原因是,他们的成功都得益于社会,因此他们热爱这个社会和国家,不希望社会解体。卡耐基明确反对把社会拆掉重建的主张,而在他那个年代的欧洲,这种主张的势力已经很大。美国的富人们要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他们还给政府提出建议,比如要求政府出匹配资金来共建图书馆等。除此之外,富豪们还有一种满足感——捐出去的钱能发挥大的作用,让他们很满足。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做的项目,在非洲和其他贫困国家消灭钩虫病;还有协助弗莱明发明青霉素,都能使基金的出资人、及其操作者有很大的成就感。在美国,富人们并不想把钱遗赠给孩子,他们认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剥夺了后代的创业机会,后人也不认为从父辈那里继承财产有多么光荣。
不仅仅是作为基金会创始人的第一代富人们有远见,他们请来的会长也极有远见。在私人基金会的第一代,起决定作用的一般是出资者,以后则逐步脱离家族影响,董事会由社会名流组成,实际负责人是由董事会聘请的会长,他们大多是有抱负、有能力的社会精英,其作用大略相当于企业的CEO,但是其主要工作是花钱而不是赚钱,董事们也无利可图,所以也不像企业董事会那样起监督作用。这时,基金会已变成公共财产,既不是私有,也不是国有,原来的出资者和政府都没有支配权。会长有很大的决策余地,他支配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利益上是超然的,但责任重大。他用自己的理念来使用这笔钱,实现社会理想。因此,可以看出,基金会的关注领域和会长所关注的领域有很大关系。这些社会精英代表着社会的主流思想,而更加具有理想主义,有的则表现出非凡的远见。举一个例子:二战之前,希特勒上台不久,开始迫害知识分子特别是犹太人,当时,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会长在一次报告中提出,应该抢救欧洲的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是战后欧洲复兴的主要力量,于是,就把此事纳入基金会的规划,像爱因斯坦等大批顶级知识分子的转移和工作,都受到过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直到今天,如果你读过诸如洛克菲勒和福特等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会发现他们常常有对世界形势的分析和前景展望,以及对历史的反思,有的相当深刻,这些都体现了基金会决策者、执行者的卓越远见,并严格遵守基金会成立的初衷与使命。
美国现代基金会的运作方法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税法改革和基金会的自我整顿,美国现代基金会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和大同小异的运作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注册和申请免税:根据非营利机构法律,基金会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在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冊时,基金会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章程将存入州务卿或有关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档案。一经审查批准,基金会就合法成立。在章程中申明的宗旨需包含两个要素:其一表明本基金会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公益机构的条件;其二提供有效操作的框架。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向国税局或基金会所在政府有关机构审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
第二,董事会制度: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是注册人。在章程中要先确定董事会人数和填补空位的规则,以后再由历届董事会聘请新的董事,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扩大人数。董事的人数除纯粹家庭基金会外,一般规定不少于三人。任期从一年一选到终身都有。
第三,财政管理,任何机构或企业都有财政管理。基金会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享受免税,而其收入来源既有捐赠又有投资所得,但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或大或小不等的基金会情况又不相同。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金融或投资专家;另外,视基金会工作重点,还设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大基金会多设有专门的投资代理人或机构,与它的运作部门完全分开。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也不一样,所需人力和费用各不相同。其中,办公费占预算的比例大部份在5%~10%左右。
第四,行业组织和学科基金会自己成立的行业组织是20世纪后半期的一项新事物。基金会行业组织的出现最初是出于联合自保的需要。另外,基金会也确实存在种种弊病,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发展,行业组织因此而出现了,非营利组织或私人公益事业本身也成为一门学科。
今天,在美国经常活动的公益基金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永久性的公益基金,永久性的公益基金简单来说即存续并不是有限目标一有限时间,而是有限目标一无限时间。保证永久性基金要求对资产有很好的运用,比如理财,股票配置多少,债券配置多少,不动产配置多少,这种配置结果使他们每年都有赢利,赢利部分每年必须花掉。这些基金理财回报多数在8%左右,假如,比尔·盖茨投入500亿美金,8%就是40亿,其中5%是要花掉的,剩下的3%是营运和应对通货膨胀。如此,不断地打理,不断地捐钱。资产配置有股票、不动产,股票增值大,基金规模增加就大,股票如果跌了,基金规模就小了,变现的资产就少,用来捐献的也就少了。这类公益基金资产配置基本是稳健保守的配置,相对比较平和,不是很激进的配置方法,不会都跑到股票、房地产从事高风险投资。同时也会有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这样的公益基金就必须是三种人在做:一种人是打理资产的,一种人是执行项目,还有一种人是行政管理和募集资金;第二类叫一次性基金,很好理解,就是把基金捐给某个对象,一次性捐完;第三类介于永久性基金和一次性基金之间,根据目标转化,如果能够找到重要的、有意义的事,比如捐给博物馆,那么就一次性捐了,如果找不到一次捐的事,就要变成永久的,委托专业人士打理。
美国公益基金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要求很高。第一,基金会一定要用专业的人,专业与非专业差距很大,而且专业的人有声誉,比如做环保,就要在空气、水、电等方面很专业,最好还是这方面的权威;另一方面做公益的人道德上一定要诚信,如果兼具二者,对于募集款项很有好处。目前国内很多基金的差距是人不太专业,道德上偶有瑕疵,这样募集善款是有难度的。
美国公益基金的运作方式非常多样和丰富,有点像赢利事业,每一个商业模式都各具特色,比如由5、6个小团体自己募钱自己做;在南美、非洲和亚洲,公益组织运营的方式也很特别,比如南美一些国家欠美国的钱还不起,某公益组织就去游说双方政府,劝南美把森林捐给基金会,由基金会再协调美国政府减少债务,这样一来双方都乐意,债务转化为公益,又把森林保护起来了;还有一些公益组织的组织模式很多元化,例如有一个公益基金专门去劝说那些写遗嘱的人在遗嘱中捐款,这些人手里拿的遗嘱有好几十亿美金。美国的公益基金在多样性里也有一些共同性。有几点非常清晰,第一要打造很好的公益品牌,公益品牌跟 其他商业组织一样,品牌最后的竞争决定公益机构的生命力;第二是公益项目的设计要非常好,比如国内1100多个公益基金,大家记住的是希望工程这个公益品牌,因为这个公益项目非常好;第三是把企业经营的方法、理念运用在公益活动中。从美国的发展经验看,公益组织最终是靠两样东西实现持续运营的,一是透明诚信;二是效率,而实现效率最好的方式是企业组织,所以需要用企业的方法做高效的公益,改造公益组织的预期模式。综上,美国基金会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公益事业中,品牌、项目、效率是三大法宝。四、推进我国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
基金会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机制作保障。从国外基金会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保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保证。即基金会的成立、免税申请、审查监管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规定。二是政府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机构包括基金会进行管理。三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四是内部监控。基金会大多由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管理。内部有较完善的制度,特别是资助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2004年3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基金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此前,我国基金会基本上是“官办”机构。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政府部门或是想发展公益事业,或是出于自身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财政紧张,于是想到成立基金会向大众募款,这就是我国很多公募基金会的来源。很多至今颇具影响力的公募基金会,都脱胎于政府部委。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团中央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是全国妇联办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农业部办的。多年来,公募基金会在发展公益事业、尤其是募集公众善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限的公募基金会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间资本要求进入慈善领域的呼声越来越强,大量的“草根慈善”组织不断涌现。在“官办慈善”遭遇管理挑战、“草根慈善”面临募款窘境的同时,新《条例》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定,给热心慈善的企业和个人打开了一条新通道。
相比于公募基金,非公募基金会追求规范运作,善于选择专业化管理人才,同时,这也是国际慈善事业发展的趋势所在。据我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调查显示,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已初步体现出三大优势:
第一,资金来源稳定,成长性强。非公募基金会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一个或多个捐赠人,有相对稳定的捐赠收入,容易进行长远的發展规划,有利于长期发展。
第二,公益活动的实际效果显著。非公募基金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往往来自商业领域,基于商业经验,他们比较注重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推出的公益项目注重实效,保障受助人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惠。
第三,强调内部控制。由于非公募基金会追求与特定捐赠人建立稳定的关系,向捐赠人负责的意识更强。因此非常注重内部控制,包括节约成本、精简人员和对捐赠人的公开透明。
然而,目前阶段,我国非公募基金并未形成“蜂拥而上”之势,这其中固然有企业、个人对基金会运作方式较为陌生和缺乏认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政策限制带来的行业壁垒,新《条例》虽然允许企业和个人设立自己的基金会,但前提是必须找到业务主管部门。恰恰是这一条,将许多非公募基金会拒之门外。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国的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要成立基金会,必须找到一个主管部门才有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很多公益相关领域没有对应的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有些可以找到对应部门,但出于利益或者是责任的考虑,很多政府部门态度保守,这些都使得基金会寻找主管单位的难度加大。
政策的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速度,但在另外一个层面也说明,政府希望通过发挥政策力量使我国基金会更加健康、规范、持续发展。某种意义上,非公募基金相比于公募基金更需要政府的监管。
公募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募捐,自然需要公众监督其资金使用、项目运作,非公募基金会不向公众劝募,是否就没有公开透明的义务?其实,在很多发达国家,政府对非公募基金监管更加严格。因为公募基金会自有公众用脚投票,市场会淘汰没有公信的公募基金会。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缺乏公众的监督,反而更需要政府的监管。虽然非公募基金会没有用公众的钱,但它享受了减免税的待遇,因此,不仅出资人,包括政府、媒体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
其实,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无论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在从事公益活动时,都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政府有力的监管举措为我国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的环境,然而作为现代基金组织,如何加强内部监控与管理,实现健康、持续成长呢?
应该看到,我国很多公益组织在提高专业组织运作能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方面,还有极大的改善空间。有关社会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公益组织当前最缺的是企业思维和企业化的运作规范。试想,基金会如果没有专业和严谨的管理运作,没有透明和标准的财务制度,没有合理的治理体系,自然就不会有公信力。没有公信力,自然就很难让人们放心地提供善款和捐助,公益组织领导人经常为钱而发愁就不足为怪了。
那么,一个具有很高公信力的基金会应从哪些方面培养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呢?参考国际经验,以下一些因素不容忽视:
其一,制定组织使命、愿景和策略。这是任何一家公益组织都需要明确的,你的存在是为了什么,你想做什么,你如何去做,组织对这些要有长期、中期和短期的考量因素,并且具有明细的衡量方法。
其二,加强团队和领导人“软能力”和“硬能力”培养。经营一家公益组织,领导人和团队不仅要有热情和勇气,还需要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其三,制定科学的治理结构、决策流程和财务制度。这是任何一个组织,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需要具备的基本组织运作结构。
其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能力。也即所谓的执行力,高效和专注的执行力决定了善款能否真的用在了刀刃上,而且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用。
实际上,从微观运作层面,目前我国公益组织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必要的企业基因,如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运营机制、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透明化的评估体系和治理结构等等。
高效、持续、成功运作一个基金会,在华人世 界,我们已有成功的典范可以学习,如香港的李嘉诚及其基金会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李嘉诚不但会“赚钱”,“花钱”的能力更是高人一筹,他素以简朴著称,但在强调“肥水不流外人田”、缺乏回馈社会风气的华人商界,他勇于展示自己“奢侈”的一面,于1980年成立了李嘉诚基金会。
据称,目前这一基金会拥有庞大资金,近几年平均每年捐助资金量约1亿美元。而在这样一个资金运作规模相当可观的机构,仅有12名相关工作人员:6名全职,负责会计、文书、项目管理,6名兼职人员,进行项目挑选及评测,其高效运作水平令人咋舌。
多年来,李嘉诚基金会以教育、医疗、文化、公益事业为慈善方向。其中对于教育的投资占60%,另有30%是医疗扶贫和医疗科研。在李嘉诚看来,这都是“对人的能力提升的项目”,他一直试图将教育、医疗扶贫和医疗科研的关系搭建起来,实现一加一加一大于三。“良性循环”是李嘉诚基金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
项目的最终决定均由李嘉诚本人判断,但在此之前,基金会会通过一个成熟的体制进行筛选。几乎所有发往其基金会的申请都会得到回复,即使不符合基金会捐助标准的,也会被告之所申请项目不属于其范畴。资助范畴内的项目,由基金会小组进行分析。宏观的标准有三:项目的目的是什么?项目方法是否可行?社会效益有多大?而最终提交给李嘉诚的,是每个项目最基础的元素:who、how、when、what、why——谁受益?如何受益?何时受益?受益价值为何?等等。对于多年来历经商海风云流变的李嘉诚,做出项目的选择与判断并非难事。
不是单纯的对外提供资金支持,而是高度介入其捐助项目,凭借自己的经验、阅历、决策效力对每个项目进行最终审定,这就是李嘉诚基金会成功运转的核心要素。对于刚刚步入“创业”阶段的中国基金会,尤其是具有民间背景和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我们更应学习李嘉诚的精神,将基金会当作神圣的事业认真对待、不断进步,不仅推动社会进步,亦推动组织和个人进步!参考信息: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美国基金会是怎样运作的》
《美国NGO的启发》
《华人最大慈善基金运作幕后》
《中国公益组织健康成长须如何运作》相关资料:有关我国基金会的相关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我国基金会“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定位
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国有关部门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我国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国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
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
基金会是运作财产的组织,这就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从八个方面对基金会财产运作进行了约束。
第一,財产来源要合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二,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第四,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第六,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第二十九条);
第七,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八,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条);
这些条款相互配合,构筑一个比较严密的框架,促使基金会将财产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避免基金会被用于营利目的,避免基金会财产的流失、浪费,避免基金会成为养人机构,避免基金会成为关联交易的手段。我们将依据《条例》对基金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法条例的情形将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公众的监督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条例》要求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要公开透明,对社会公示。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也将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建立、健全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公众监督机制。
我国基金会现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国基金会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軍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基金会原始基金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基金标准进行了分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基金要高于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中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高于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
这个标准的确定有三方面考虑:
第一,限制公募基金会数量过多增长,鼓励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
第二,确保基金会有能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和维持自身运转。分析表明,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有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并维持自身运作。
第三,考虑现有基金会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性基金会中只有一半左右的基金会拥有1000万以上的基金。地方性的基金会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资产更少。人民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近40%的地方性基金会的基金未能达到现行规定的21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标准。由此看来,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应当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募捐范围比较小,设立基金应当低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我国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我国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第一、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第二、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第三、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第四、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