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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然而,要使企业从行政机构的附庸物真正变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何使企业发展与法律协调问题处理好,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