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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李15岁,初三学生,身高近一米九,酷爱篮球。2011年1月,在课外活动打篮球时,被同学碰撞倒地,造成右下肢骨裂,治疗休养4个月。2011年12月,学校组织篮球比赛,小李又在比赛时被同学强烈撞击倒地,当场造成右下肢开放性骨裂。这次,小李住院治疗时被告知二次手术后有可能造成终生残疾。小李的父亲听闻后,精神遭受巨大打击,突发脑出血去世。小李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且知道其右腿有伤仍然安排其参加篮球比赛,从而导致其父亲去世,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请问,小李起诉学校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吗?
答: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明知其之前打篮球时右腿受过一次伤,仍安排他参加对抗激烈的比赛,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对小李第二次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自己在明知右腿曾经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也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至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应会根据双方责任和过错大小做出判断。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李的父亲虽因听闻小李有可能终生残疾,而引发脑出血死亡,但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考虑到小李父亲病逝,确实会给小李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可能会酌定给予小李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律师 付静
请问,小李起诉学校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吗?
答: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明知其之前打篮球时右腿受过一次伤,仍安排他参加对抗激烈的比赛,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对小李第二次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自己在明知右腿曾经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也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至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应会根据双方责任和过错大小做出判断。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李的父亲虽因听闻小李有可能终生残疾,而引发脑出血死亡,但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考虑到小李父亲病逝,确实会给小李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可能会酌定给予小李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