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全世界增长最快的进口大国,中国通过贸易渠道对外施加影响的能力也与日俱增
最近,关于中国方面将制裁参与售台武器的美国公司的说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基于国家安全和道义理由对特定公司实施贸易制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司空见惯。某些西方主流媒体评论声称此举“可能给中国带来事与愿违的负面效应,包括损害中国国内工业,使中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削弱中国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采购设备的能力”,不过是耸人听闻的伪问题而已。
首先,主权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不仅有限,而且是主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愿赋予的,而不是相反。正因为如此,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规定了要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相反,所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都以尊重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发展的权利为基本前提,即使是世界历史上的绝大多数不平等条约也不敢公然践踏这一点。
让我们看看世贸组织的规则。这个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的组织赖以建立的基本规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其中第二十一条便是“安全例外”,其中明文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而台湾问题正是中国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即便有哪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企图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拥有独力实施这一做法的能力,因为它没有税收、没有军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武装力量,除非是丧失了国家主权的被占领国家,或是已经经济破产无路可走的国家,否则,谁会买账?
第三,在国际贸易中制裁外国特定公司的做法并非中国首创,更不是中国用得最多,而是美国用得最多。
任何国家要有效捍卫自己的权利,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从世界各国贸易制裁的实践来看,贸易制裁的能力本质上就是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扼制制裁目标的能力,前者是减少、终止对制裁目标供应重要原料或技术、装备,后者是控制制裁目标的销售市场。作为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对发达国家企业实施贸易制裁的能力主要源于自己的进口能力。
进口的能力是一种权力。美欧等国为什么能够依据本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向其他国家企业及其高管罚款乃至监禁?那些外国企业高管为什么会接受这些处罚?答案在于美欧巨大的进口能力。为了将来能够继续在该国市场销售产品,大多数境外当事人都会接受处罚,他们在该国范围内一般也有子公司或财产可以用来执行判决。即使是对外国人处以刑事处罚也并不十分困难,这些因违反美欧等重要进口国经济法规而获罪的外国企业高层思考角度与一般刑事罪犯不同,为了未来能够自由出入该国,他们往往会选择自愿到该国接受监禁处罚。
与此同理,作为全世界增长最快的进口大国,中国通过贸易渠道对外施加影响的能力也与日俱增。无论是单个企业、行业还是整个国家,一旦被认为有赢得中国市场或投资的前景常常就身价猛涨;与中国交恶则身价大跌,这方面的案例已不胜枚举。尽管我们不应追求滥用实施贸易制裁的能力,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自己拥有这种日益增强的能力,并在必要时果断使用。
中国尚未宣布要采取何种具体制裁措施,涉案军售公司正忐忑不安等候中国宣布制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贸易制裁要想打准打狠,就当期而言,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要落实到积极参与军售的公司,要让他们损失的不仅仅是静态的当期利益,更要让他们损失在增长最快的大市场上的前途,从而影响他们在业内的地位。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要取得和保持领先地位,都必须进入规模足够大、且增长最快的市场,率先进入者可能赢得重新洗牌跃居行业领先的机会,进入步伐缓慢和退出者将承受巨大的落伍风险。康师傅本来在台湾食品行业属于无名小厂,就是因为率先进入大陆市场而跃居台湾食品行业数一数二的巨头。在技术和资本密集行业(军火无疑名列其中),这种寡头竞争效应更为突出。
其次,我们不能把对台军售有关的国家和公司看成铁板一块的整体,我们要看到这些国家中有助长分裂主义势力的政客,也有主张与中国和谐相处者;这些公司中有的高管积极主张参与对台军售,也会有高管更看重对华关系。仅仅打击相关国家和公司整体往往不足以遏制其道德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将代价落实到相关公司积极主张参与军售的高管、积极推动军售的政客本人身上,要让此事不是成为他们在公司、在选民、在政府中的“业绩”,而是成为他们在公司、在选民、在政府中的败笔,并因此而影响他们在公司、选举和政府中的地位。这一点是制裁“打准打狠”的关键。
从长期来看,我们更需要全力以赴发展自主先进制造业,只有这样才能釜底抽薪,彻底打消某些公司有恃无恐的思想。
最近,关于中国方面将制裁参与售台武器的美国公司的说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基于国家安全和道义理由对特定公司实施贸易制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司空见惯。某些西方主流媒体评论声称此举“可能给中国带来事与愿违的负面效应,包括损害中国国内工业,使中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削弱中国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采购设备的能力”,不过是耸人听闻的伪问题而已。
首先,主权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不仅有限,而且是主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愿赋予的,而不是相反。正因为如此,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规定了要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相反,所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都以尊重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发展的权利为基本前提,即使是世界历史上的绝大多数不平等条约也不敢公然践踏这一点。
让我们看看世贸组织的规则。这个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的组织赖以建立的基本规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其中第二十一条便是“安全例外”,其中明文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而台湾问题正是中国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即便有哪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企图剥夺一个主权国家经济自卫的手段,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定拥有独力实施这一做法的能力,因为它没有税收、没有军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武装力量,除非是丧失了国家主权的被占领国家,或是已经经济破产无路可走的国家,否则,谁会买账?
第三,在国际贸易中制裁外国特定公司的做法并非中国首创,更不是中国用得最多,而是美国用得最多。
任何国家要有效捍卫自己的权利,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从世界各国贸易制裁的实践来看,贸易制裁的能力本质上就是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扼制制裁目标的能力,前者是减少、终止对制裁目标供应重要原料或技术、装备,后者是控制制裁目标的销售市场。作为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对发达国家企业实施贸易制裁的能力主要源于自己的进口能力。
进口的能力是一种权力。美欧等国为什么能够依据本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向其他国家企业及其高管罚款乃至监禁?那些外国企业高管为什么会接受这些处罚?答案在于美欧巨大的进口能力。为了将来能够继续在该国市场销售产品,大多数境外当事人都会接受处罚,他们在该国范围内一般也有子公司或财产可以用来执行判决。即使是对外国人处以刑事处罚也并不十分困难,这些因违反美欧等重要进口国经济法规而获罪的外国企业高层思考角度与一般刑事罪犯不同,为了未来能够自由出入该国,他们往往会选择自愿到该国接受监禁处罚。
与此同理,作为全世界增长最快的进口大国,中国通过贸易渠道对外施加影响的能力也与日俱增。无论是单个企业、行业还是整个国家,一旦被认为有赢得中国市场或投资的前景常常就身价猛涨;与中国交恶则身价大跌,这方面的案例已不胜枚举。尽管我们不应追求滥用实施贸易制裁的能力,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自己拥有这种日益增强的能力,并在必要时果断使用。
中国尚未宣布要采取何种具体制裁措施,涉案军售公司正忐忑不安等候中国宣布制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贸易制裁要想打准打狠,就当期而言,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要落实到积极参与军售的公司,要让他们损失的不仅仅是静态的当期利益,更要让他们损失在增长最快的大市场上的前途,从而影响他们在业内的地位。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要取得和保持领先地位,都必须进入规模足够大、且增长最快的市场,率先进入者可能赢得重新洗牌跃居行业领先的机会,进入步伐缓慢和退出者将承受巨大的落伍风险。康师傅本来在台湾食品行业属于无名小厂,就是因为率先进入大陆市场而跃居台湾食品行业数一数二的巨头。在技术和资本密集行业(军火无疑名列其中),这种寡头竞争效应更为突出。
其次,我们不能把对台军售有关的国家和公司看成铁板一块的整体,我们要看到这些国家中有助长分裂主义势力的政客,也有主张与中国和谐相处者;这些公司中有的高管积极主张参与对台军售,也会有高管更看重对华关系。仅仅打击相关国家和公司整体往往不足以遏制其道德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将代价落实到相关公司积极主张参与军售的高管、积极推动军售的政客本人身上,要让此事不是成为他们在公司、在选民、在政府中的“业绩”,而是成为他们在公司、在选民、在政府中的败笔,并因此而影响他们在公司、选举和政府中的地位。这一点是制裁“打准打狠”的关键。
从长期来看,我们更需要全力以赴发展自主先进制造业,只有这样才能釜底抽薪,彻底打消某些公司有恃无恐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