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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劳动法中虽已确立,但现实中运行状况并不理想,理论基础的薄弱和制度设计缺陷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人力资本理论、企业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合同理论有着内在有机联系,共同成为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劳动者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是以人力资本出资的一方契约主体,企业本身是一种契约组织,主要是劳动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劳动者理应有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即利润的权利。劳动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有要求再谈判的权利,劳动标准的共同性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再谈判必然采取集体谈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