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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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助游因其组织松散、合同具体义务不明、无具体法律规范的缺陷,在出现人身财产事故之后,往往会引发参加者与组织者之间关于违约责任的纠纷。鉴于这种情形,笔者从合同角度进行切入,将自助游中组织者的责任用违约责任进行适用,从而将组织者的责任纳入一个明确的责任范围中,同时考虑组织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以保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组织者的组织积极性,促进自助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自助游组织者;合同;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143-02
  
  1自助游合同的成立及法律性质分析
  11自助游合同的成立
  所谓的自助游,其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者不通过旅行社提供旅行服务,而是通过某个信息平台和志同道合的人自发聚集在一起。这种结合通常只靠一些内容模糊的声明或协议,但若进行深入分析,则根据自助游组织参与过程,能从合同的成立要件角度具体分析出自助游组织过程中的合同关系的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自助游俱乐部等组织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助游召集信息只是关于此次活动的信息,希望浏览者参与报名,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具体行程细节也将会按照参与者的意见一起商讨修改,也就是合同内容尚不确定;而且组织者也会筛选报名者,并非所有的人都会被选上获得参与资格。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组织者发布自助游招募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助游爱好者看到组织者发布的信息,权衡利弊后,想要参加的会按照公布的报名方式向组织者报名,也就是发出愿意参加此次自助游的意思表示,按照公布的自助游的具体信息作为合同内容,接受这个要约邀请,向组织者表明一旦对方同意自己的报名请求,自己就会接受所发布信息的规定约束,按照其要求完成自助游。因此,参与者报名行为可视为一种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组织者在网上平台接收到参与者的报名信息后,经审查参与者填写的个人信息符合要求后,会向其发送相关确认信息通知,表明对其报名要约做出承诺,同意参与者参加的意思表示。
  参与者发出要约,组织者做出承诺,至此,参与者与组织者已经形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关系。虽然并无明确的书面和口头合同形式,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二者已经明确表明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符合“其他形式”的要求。
  12自助游合同法律性质和结构分析
  虽然自助游的费用通常是AA制,参与者往往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交由组织者管理,但这些都是用来统一支付自助游所需的装备、景点门票和食宿交通等必需费用,自助游组织者发布的信息也通常会注明此次为非营利性活动。但根据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笔者认为自助游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
  临时担任领队的组织者并非法定的经营者,且自助游多为“驴友”私下组织,这些组织者所发布的合同内容通常只有明确的免责效果,但往往缺少有关具体旅行事宜的目的,对于具体如何约定旅行事宜并不明确。意思表示的目的意思由常素,要素和偶素三方面构成。一般的自助游合同通常由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这几方面构成,与之对应的就是目的意思的常素——一般条款,要素——必备条款和偶素——个别条款。之后笔者将具体根据合同每部分内容具体论述组织者相应的合同责任。
  2自助游组织者的违约责任
  21违反合同中的有效条款的违约责任
  自助游的合同条款中,除因违反合同法禁止条款的部分,其他合法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之后,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有履行合同中有效条款的义务。对于组织者来说,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因而造成了参与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风险的承担和赔偿条款以及具体旅行安排的条款,例如自助游地点、时间、活动类型、路线与行程安排、参加人数以及组织者对自助游的其他参加者明确的承诺等,属于可作为诉讼标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一旦发生与此类条款有关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背合同承诺,没有尽最大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组织者有过错的,受害者就有权对此提起诉讼要求组织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例如行程路线临时变化,景点严重缩水,风景实际情况不符合合同内容,食宿交通安排严重不符合合同标准等,都属于此类组织者违约行为。
  但有关权利放弃的条款中,组织者的安全注意,风险预测义务不属于强制义务,是否属于不能作为诉讼标的的附随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组织者是否应该为因此造成的事故承担违约责任仍需在下面结合自甘风险原则深入讨论。
  22涉及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若自助游合同违反了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例如:其中的一些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此免责条款不能作为归责依据。
  2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条款抽象概括,但现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无法预测。因此存在一些原因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善意疏忽的,而这些原因可能恰恰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只能用合同中的兜底条款和合同法原则进行解释适用,而这些条款通常极度概括,约定不明。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可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组织社会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中拒绝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消极不作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那么相关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自助游作为一种户外运动应当属于其他社会活动和群众性活动的范畴,这种社会活动参与者较多,所冒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也较大,应该在法律责任上对自助游组织者进行严格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组织者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拒绝保护参加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未明确拒绝,合同中未规定相关的安全义务,只要发生了人身财产事故,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明确可以免责的事由,组织者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自助游组织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情况
  31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是自甘冒险行为的简称,是指行为人也即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行为或者进入的特定环境存在特定的风险因素,但仍然自愿参与其中,继续该行为或进入该环境,那么即使受到伤害,正当风险的制造者也不承担责任。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笔者认为对于自助游此原则也应适用,即,在自助游事故纠纷中,组织者的违约责任和自甘风险原则可以同时适用。
  但是考虑到公平原则和组织者的合同义务,此原则不可滥用,应根据参与者同意风险自担的具体同意内容与事故原因和后果的范围关系,参与者的同意能力即是否是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参与者的同意是否真实、自愿有效等这几个条件,对自甘风险原则进行限制。
  因此,发生事故后,是直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还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也应根据以上几个条件判断。
  32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
  虽然组织者根据委托合同以及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为自己过错导致的参与者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保护组织者的利益,不可抗力等普遍免责事由仍然存在。
  由于组织者无法预见的,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其主观过错所导致的自助游事故,其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可被免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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