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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尚未全面展开,但员额制改革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积极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相应的预案,以便更好地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一、法官员额制的基本逻辑解析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以及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是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前置条件。本次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在于通过推动法官队伍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建设,并将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加以明确区分。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数量庞大,而且素质良莠不齐,占用编制的部分法官常年从事非审判工作,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又为各种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所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如审判人员不足、重复劳动率偏高等影响审判效率的问题,同时因受到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禁锢,公正裁判更是难以保障。将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加以明确区分,使法官能够“心无旁骛”地审理案件,保证审判权的集中行使,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二)承办案件的问责机制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是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体现。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为法官问责机制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法官身份的模糊性,使得案件的实际裁决者难以明确,“审而不判”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官员额制则为破除这一障碍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明确了法院的法官数量,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范围,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自动避免甚至阻止外界的干扰,进而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法官员额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
(一)案多人少越来越凸显
随着经济的下行压力越来越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是必然的,而且这种增长不仅包括简单案件也包括复杂案件,甚至还会出现以前尚未出现过的疑难案件,这都给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官员额制要求法官的人数的固定化,但是另一方面案件数量是不断增长的,案件的复杂性也是不断增加的,这种静态的内在要求与动态的挑战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官员额与案件数量增长的关系是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所必须完善解决的问题。
(二)入额法官遴选机制的合理性
全国各家法院在把握法官选任标准和选任方式上仍有一些做法值得反思。比如,法官选任标准混乱不一,部分试点地区将法官按照职业资历分成不同等级并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完成员额选任,对目前同样具有审判资格的不同人员实行区别对待。又如,在具体的法官选任方式方面,目前各地区普遍采用“考核考试”的方式选任法官。这样的选任方式中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考核评分权重过高,过于看重办案业绩,部分试点地区还将任职资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评分指标,有论资排辈之嫌。二是考试内容轻忽了对法官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等专业素养的测验,有流于形式的可能。
(三)入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均为法官。但是实行员额制后一部分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即真正意义的法官,而未入额的部分“法官”则可以成为法官助理,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供辅助。实行法官负责制后,法官助理要分担许多法官的审前事务。但是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做,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实施,需要予以明确。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基本方向及建议
(一)明确员额制的准确定义
制度改革遇到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对于改革配套设施的完善,对于改革内容的明晰。对于员额制内涵的释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以便能够及时传达到当事人和公众。第一,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闻媒介有便捷、快速、受众人数广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员额制的内涵以及改革的方式,使改革的当事人和公众能及时了解改革的政策和内容,避免因信息不畅而产生的误判。第二,扩大试点法院,由于试点的地区实行的标准不一,也加大了外界的疑惑,所以在试点过程中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的成功能使改革更加顺利。
(二)入额法官遴选的规范化
法官员额制已经在多地法院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的《法官法》已經不能适应员额制改革的需要,尤其是关于法官选拔部分的规定难以和员额制相适应。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要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入额法官,但是对于遴选主体的确立仍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遴选委员会可以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优秀的律师、高校的资深法科教授以及其他有丰富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的人组成。同时要明确遴选对象,法官助理作为入额法官的后备军应当成为主要的遴选对象,此外优秀的律师、高校的老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成为遴选的对象,自愿报名,然后择优录用。
(三)法官助理和和入额法官责任分解梳理
法官员额制实施以后,法官的数量会大幅减少且案件在不断增多,而且每位法官都会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至于数量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应当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这种辅助性工作应仅限于业务性工作,如审查起诉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接待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而法官则专职开庭审理和做出判决,如此便可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法官助理应作为入额法官的后备军,这样也会增加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与策略[J].当代法学,2015,(5).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邢世伟,赵欢.贺小荣.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08-04(11).
[4]姚莉.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J].现代法学,2015,(4).
[5]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N].人民法院报,2013-06-07(5).
【关键词】: 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一、法官员额制的基本逻辑解析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以及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是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前置条件。本次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在于通过推动法官队伍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建设,并将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加以明确区分。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数量庞大,而且素质良莠不齐,占用编制的部分法官常年从事非审判工作,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又为各种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所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如审判人员不足、重复劳动率偏高等影响审判效率的问题,同时因受到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禁锢,公正裁判更是难以保障。将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加以明确区分,使法官能够“心无旁骛”地审理案件,保证审判权的集中行使,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二)承办案件的问责机制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是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体现。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为法官问责机制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法官身份的模糊性,使得案件的实际裁决者难以明确,“审而不判”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官员额制则为破除这一障碍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明确了法院的法官数量,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范围,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自动避免甚至阻止外界的干扰,进而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法官员额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
(一)案多人少越来越凸显
随着经济的下行压力越来越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是必然的,而且这种增长不仅包括简单案件也包括复杂案件,甚至还会出现以前尚未出现过的疑难案件,这都给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官员额制要求法官的人数的固定化,但是另一方面案件数量是不断增长的,案件的复杂性也是不断增加的,这种静态的内在要求与动态的挑战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官员额与案件数量增长的关系是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所必须完善解决的问题。
(二)入额法官遴选机制的合理性
全国各家法院在把握法官选任标准和选任方式上仍有一些做法值得反思。比如,法官选任标准混乱不一,部分试点地区将法官按照职业资历分成不同等级并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完成员额选任,对目前同样具有审判资格的不同人员实行区别对待。又如,在具体的法官选任方式方面,目前各地区普遍采用“考核考试”的方式选任法官。这样的选任方式中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考核评分权重过高,过于看重办案业绩,部分试点地区还将任职资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评分指标,有论资排辈之嫌。二是考试内容轻忽了对法官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等专业素养的测验,有流于形式的可能。
(三)入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均为法官。但是实行员额制后一部分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即真正意义的法官,而未入额的部分“法官”则可以成为法官助理,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供辅助。实行法官负责制后,法官助理要分担许多法官的审前事务。但是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做,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实施,需要予以明确。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基本方向及建议
(一)明确员额制的准确定义
制度改革遇到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对于改革配套设施的完善,对于改革内容的明晰。对于员额制内涵的释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以便能够及时传达到当事人和公众。第一,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闻媒介有便捷、快速、受众人数广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员额制的内涵以及改革的方式,使改革的当事人和公众能及时了解改革的政策和内容,避免因信息不畅而产生的误判。第二,扩大试点法院,由于试点的地区实行的标准不一,也加大了外界的疑惑,所以在试点过程中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的成功能使改革更加顺利。
(二)入额法官遴选的规范化
法官员额制已经在多地法院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的《法官法》已經不能适应员额制改革的需要,尤其是关于法官选拔部分的规定难以和员额制相适应。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要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入额法官,但是对于遴选主体的确立仍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遴选委员会可以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优秀的律师、高校的资深法科教授以及其他有丰富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的人组成。同时要明确遴选对象,法官助理作为入额法官的后备军应当成为主要的遴选对象,此外优秀的律师、高校的老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成为遴选的对象,自愿报名,然后择优录用。
(三)法官助理和和入额法官责任分解梳理
法官员额制实施以后,法官的数量会大幅减少且案件在不断增多,而且每位法官都会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至于数量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应当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这种辅助性工作应仅限于业务性工作,如审查起诉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接待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而法官则专职开庭审理和做出判决,如此便可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法官助理应作为入额法官的后备军,这样也会增加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与策略[J].当代法学,2015,(5).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邢世伟,赵欢.贺小荣.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08-04(11).
[4]姚莉.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J].现代法学,2015,(4).
[5]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N].人民法院报,2013-0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