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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 ,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 ,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 ,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 ,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 :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 ,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 ;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