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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三段论是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推理形式,其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法律事实为小前提、裁决结果为结论。小前提的建构是事实与法律博弈契合的过程。司法三段论的价值判断主要是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1]。实现公正司法,需要我们对小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予以重视和规范。
关键词:小前提建构;价值位阶;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60-01
作者简介:李善芝(1992-),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小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
小前提的建构是实现生活事实向案件事实、法律事实逐级转换的过程。三者的关系犹如植物的根茎叶,逐级分流却一脉相承。生活事实繁杂,为形成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须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选择,该选择过程实为价值判断的过程[2]。
生活事实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对其的特定化、法律化。生活事实繁冗,并非都对裁判结果有法律意义,需对其精简,择取与本案事实有关、涉及案件争议焦点、契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影响裁判结果公正的要件事实。分流出依证据材料、证据规则并经法定程序证明为真且客观的事实归为案件事实,成为确定小前提的基础。
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是案件事实与大前提反复核验的过程。分析整合案件事实,通过涵摄方法探寻与大前提相符度高的案件事实;分析案件事实去考量适用的大前提是否合理,相互磨合下分流出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契合、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归为法律事实,成为裁判依据。至此完成小前提的建构,价值判断也完成在小前提建构中的使命。
二、如何进行小前提的价值判断
建构小前提,并非仅是对事实的认定,也是与大前提互动的过程。立足个案和法律价值体系,秉承公正裁判的宗旨,判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符程度并作出选择。
(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大小前提的建构并非孤立无交集:事实认定是找法适法的前提,须在现行法律体系内进行。事实认定应于法有据,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分析法律条文的形式内容,结合立法背景、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等实质内容综合认定。实现大小前提相互交融,确立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高符合度的法律事实。
(二)遵循价值位阶。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事实,并非每个事实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此时需抽出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要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论证。如何对要件事实进行选择,需借助价值位阶作为考量依据[3],确认个案所涉事实代表的利益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序,明确优先保护的利益,实现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三)尊重特殊性与指导性。事实认定应立足个案,实现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地区文化呈现差异性,对事实和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地域文化,如沈阳地区的“撞车”一词,意为“时间冲突”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在对类似事实的认定上,应结合当地公众普遍接受的社会习惯、政策、风俗文化等非正式法律渊源去认定事实,实现对事实认定的合理性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同时参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相关规定及经验做法,对要件事实通过价值判断予以认定。
三、小前提建构之价值判断的具体运用
小前提中的价值判断集中体现在对证据的认定上。“沈阳公司诉长芦公司”一案中,在事实认定上,需明确律师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并对该抉择进行说理论证。
在“沈阳公司是否支付长芦公司货款”这一争议焦点的认定上,法官未采纳长芦公司“改账本是为纠正工作失误”的主张,也未采纳其提供的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需另案处理的证据,体现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价值判断。依普适价值观及交易习惯分析:第一,建平公司已实施付款行为,交易时长芦与建平未特别约定该款项用于支付建平对长芦的信用证欠款,即双方达成合意:该款项是建平转交的沈阳公司对长芦的欠款。第二,修改账本的行为是长芦单方行为,未与建平达成合意,且其不能举证证明改账行为的合法合理性。第三,若沈阳公司尚未支付长芦欠款,依商业交易习惯,长芦应在其后与沈阳公司的交易中预先扣除该项欠款,或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沈阳公司主张权利。但证据证明长芦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向沈阳公司主张权利,也未抵扣欠款,这与商事交易惯例不符。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沈阳公司已支付欠款,长芦的举证不能证明法律事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其私改账目行为实为规避商业风险,违反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小前提的建构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理性选择与感性认知的过程,每一论证都留下价值选择的印记。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尚需对其进行规范,但其成效是显著的。司法公正的实现就像互相咬合的链条,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相信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法官执业素养和水平不断提高的法治大环境下,价值判断的行使会更规范专业,助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王利明.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小前提建构;价值位阶;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60-01
作者简介:李善芝(1992-),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小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
小前提的建构是实现生活事实向案件事实、法律事实逐级转换的过程。三者的关系犹如植物的根茎叶,逐级分流却一脉相承。生活事实繁杂,为形成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须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选择,该选择过程实为价值判断的过程[2]。
生活事实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对其的特定化、法律化。生活事实繁冗,并非都对裁判结果有法律意义,需对其精简,择取与本案事实有关、涉及案件争议焦点、契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影响裁判结果公正的要件事实。分流出依证据材料、证据规则并经法定程序证明为真且客观的事实归为案件事实,成为确定小前提的基础。
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是案件事实与大前提反复核验的过程。分析整合案件事实,通过涵摄方法探寻与大前提相符度高的案件事实;分析案件事实去考量适用的大前提是否合理,相互磨合下分流出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契合、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归为法律事实,成为裁判依据。至此完成小前提的建构,价值判断也完成在小前提建构中的使命。
二、如何进行小前提的价值判断
建构小前提,并非仅是对事实的认定,也是与大前提互动的过程。立足个案和法律价值体系,秉承公正裁判的宗旨,判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符程度并作出选择。
(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大小前提的建构并非孤立无交集:事实认定是找法适法的前提,须在现行法律体系内进行。事实认定应于法有据,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分析法律条文的形式内容,结合立法背景、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等实质内容综合认定。实现大小前提相互交融,确立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高符合度的法律事实。
(二)遵循价值位阶。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事实,并非每个事实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此时需抽出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要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论证。如何对要件事实进行选择,需借助价值位阶作为考量依据[3],确认个案所涉事实代表的利益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序,明确优先保护的利益,实现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三)尊重特殊性与指导性。事实认定应立足个案,实现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地区文化呈现差异性,对事实和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地域文化,如沈阳地区的“撞车”一词,意为“时间冲突”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在对类似事实的认定上,应结合当地公众普遍接受的社会习惯、政策、风俗文化等非正式法律渊源去认定事实,实现对事实认定的合理性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同时参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相关规定及经验做法,对要件事实通过价值判断予以认定。
三、小前提建构之价值判断的具体运用
小前提中的价值判断集中体现在对证据的认定上。“沈阳公司诉长芦公司”一案中,在事实认定上,需明确律师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并对该抉择进行说理论证。
在“沈阳公司是否支付长芦公司货款”这一争议焦点的认定上,法官未采纳长芦公司“改账本是为纠正工作失误”的主张,也未采纳其提供的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需另案处理的证据,体现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价值判断。依普适价值观及交易习惯分析:第一,建平公司已实施付款行为,交易时长芦与建平未特别约定该款项用于支付建平对长芦的信用证欠款,即双方达成合意:该款项是建平转交的沈阳公司对长芦的欠款。第二,修改账本的行为是长芦单方行为,未与建平达成合意,且其不能举证证明改账行为的合法合理性。第三,若沈阳公司尚未支付长芦欠款,依商业交易习惯,长芦应在其后与沈阳公司的交易中预先扣除该项欠款,或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沈阳公司主张权利。但证据证明长芦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向沈阳公司主张权利,也未抵扣欠款,这与商事交易惯例不符。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沈阳公司已支付欠款,长芦的举证不能证明法律事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其私改账目行为实为规避商业风险,违反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小前提的建构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理性选择与感性认知的过程,每一论证都留下价值选择的印记。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尚需对其进行规范,但其成效是显著的。司法公正的实现就像互相咬合的链条,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相信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法官执业素养和水平不断提高的法治大环境下,价值判断的行使会更规范专业,助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王利明.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