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之探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ishi2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案件中关于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确认存在法律规范的缺失,由于“禁止法官拒绝裁判原则”,法官有解决纠纷,维持公平正义的义务,案件的解决及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存在成为各立法域普遍认可的事实,法律漏洞也是任何法治社会着力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漏洞的认定以及法律漏洞补充的性质是本文着力研究的两大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认定性质案件回顾:原告李杏英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且使用此店设有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点半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拿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找到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其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总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为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予以解决。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照李杏英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李杏英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解决具体案件,法官进行三段论推理,作为逻辑推理第一步,就是寻找大前提,进行找法活动。找法活动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就是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然有规定,却因为过于抽象模糊,必须加以具体化。如果出现第一种可能,则需要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各个规范的意义内容,对比审查待决案件事实,得出结论。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形,就需要进行漏洞补充。如果出现第三种情形,就是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此时就需要进行价值补充。
  上述案件中,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也无关于此情形的抽象的规定,即等于关于此类情形法律关系的确认存在法律漏洞。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该怎么去认定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补充属于法律解释范围还是“造法”范围,此为本文探究的两大问题。
  1法律漏洞的认定
  法律漏洞,我国台湾学者译自德国文献,称其为“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规定本身未能反映法律规定本身所追求的目的和宗旨,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的状态。“应然”是评定是否有法律漏洞存在的硬性标准,而这种评定是通过应然与实然的比较进行的,两者相差就是存在法律漏洞。
  在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之前,首先必须进行法律漏洞存在的认定。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漏洞认定,要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的价值评价”。
  第一,若某生活事实不是法外空间和反面推论,那么该生活事实不属于法律的有意沉默,也不是可以由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要件所导出法律效果相反结论的事实。
  第二,若是经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审查发现以下几种结果:(1)现行法对该生活事实没有做出规定。(2)虽然有规定但不完全或是作出了不恰当的规定。(3)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相矛盾。符合上述两个结果的,我们就认为现行法规范对该生活事实的规定存在漏洞。
  另外,因为某个特定法律规范在多大程度上表述其立法宗旨,也就是其立法目的是什么,争议很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认定该因不符合立法目的而产生的法律漏洞比较有难度。认定目的漏洞属于评价性行为,而不是认知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对立法者在法律规范文义中没有充分表达的规范目的进行修正。
  2法律漏洞补充的性质
  法律的宗旨在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有补充法律漏洞的权限也是必要的义务。正如拉伦茨指出的,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
  21法律漏洞补充是法律解释的继续。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中将法律漏洞的补充纳入广义法律解释中,广义法律解释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黄建辉先生指出,法律之适用,系以法律解释为找法活动之首段过程,以探寻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因法律解释是在可能文义的活动范围内,而法律漏洞补充则在可能得文义范围之外,所以法律漏洞补充是在法律解释活动不足以解决可能文义范围之外的问题时,才发挥其功能的,也就是说法律漏洞补充是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两位先生的见解相得益彰,狭义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是找法活动的两个阶段。两者区分的标准是:法条可能得文义。在可能得文义范围内,则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在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外,则属于法律漏洞补充。通说认为,两者有交叉地带,即所谓法内漏洞的补充。法内漏洞既可说是在可能文义之内,也可说是可能文义范围之外。
  22法律漏洞补充非为立法,是为法律的续造。法院的角色是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案件争议。为履行职责,法院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并将其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事实。在有清楚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并给予适用。在现有法律的规定模糊时,法院此时就需要解释法律。在没有可予以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依据时,就可能需要法院去造法。
  综上所述,在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案件中,因缺乏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可直接适用的法律,在可用的法律条文文义范围之内也无法导出双方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为法律漏洞的存在。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借用关系,主要是通过否定原被告为保管合同关系而反向推论为借用关系,是为法律漏洞的补充,实属一種“造法”的尝试。然而,法院的职能并不是“造法”,而是裁决争议,解决纠纷,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在制定法本身目的论的范围之内,进行漏洞的补充。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则会使法院的权限无限制扩大,扩展到立法范畴,造成立法的混乱。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其他文献
【摘要】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道主义的保护思想,对刑罚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牛玉强案件中暴露出许多背离法律宗旨的缺陷,急需完善,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完善  一、案件发生的经过  2010年12月,牛玉强成为了名人,关于这个名人的故事还得追溯到1983年。当时牛玉强抢了一顶帽子和一把蒙古刀,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他死缓刑。1997年新
期刊
【摘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违约的两大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CISG为了克服两大法系对合同违约救济的不同规定,更好的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则采取了妥协兼容的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CISG  一、问题的提出  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联合国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之实际履行
期刊
摘要:对于股东以债权形式向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德、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特殊规制。最高院在201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案”中,也提出了该案在股东债权清偿方面的意义。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界定股东贷款问题,对其特殊处理就无法进行合理论证,不仅产生相同行为不同对待的嫌疑,在后续的具体制度构建中也会困难重重。本文试图从股东贷款的经济意义着手,讨论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债权对于股东风
期刊
主持人语:2018年3月,随着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通过,新型监察体制初步形成,涉及监察权的性质、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程序衔接,以及涉及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资格与效力等诸多问题,依然聚讼纷纭。为此,本期特邀了四位长期关注国家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领域的专家就前述问题分别撰文予以探究,意图使监察权能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汪江连副教授的论文《
期刊
【摘要】情报主导警务成为当今国内外警务改革的主流,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开展三基工程和“金盾”工程建设以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公安机关应把握情报主导警务改革的时机,加强技术侦查在公安情报收集中的应用,有利于发挥警力资源的聚合力,加快了案件的侦破速度,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关键词】情报;警务改革;技术侦查  为了满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公安机
期刊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仅威胁整个社会的秩序的稳定,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与成长,以及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健康更新和运行。通过比较大陆和香港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立法惩治和预防措施,结合自身实际相互借鉴;并通过加强司法合作和协助,共同治理青少年毒品犯罪。  【关键词】大陆;香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根据2012年3月28日香港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更新的数据,虽然21岁以下吸毒整体人数下
期刊
摘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表述基本是重复性的,缺乏深入的、针对性的阐述。如果脱离实际和国情理解这句话,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就不好解释,党领导改革和法治建设也很难顺利进行。准确把握这句话的含义,需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一致性,结合不同的时代背景,考察改革与宪法法律稳定性的关系,以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的要义,特别是要
期刊
【摘要】《唐律疏议·斗讼》一篇中有“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是这样规定的:“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疏议是这样解释的:“议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从赃科;
期刊
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是法源条款。其中的法律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符合《立法法》授权保留条件的行政法规及其细化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的实质是法律,司法解释从属于法律,合同是个案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其中的习惯指作为事实的习惯,习惯法应归入法律的范畴。《民法总则》第10条未规定第三种法源,是立法政策的选择,不构成法律漏洞。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无法充当第三种法源,而民法基本原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源
期刊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有着不同的理解,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无所适从,有必要以解释论的视角对善意取得制度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加以解释。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转让合同有效不是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合同效力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一直颇多争议。其中,尤其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第51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