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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一直是施工招标投标定价中的难题。由于每个承包商内部的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等不尽相同,又因价格信息不通畅等外部原因,如何辨别和评审合理低价与成本价,已成为施工评标中越不过的一道坎。为此,笔者对建筑成本的含义及判定方法进行了初步思考。
企业个别成本与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的区别
企业个别成本。由于每个建筑产品生产者的劳动熟练程度、生产条件等存在差异,因此生产同一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尽相同。个别劳动时间是指某一生产者生产某种建筑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的企业因其各自的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不同,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个别成本就有了高低。因此,建筑企业生产建筑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决定了该企业的个别成本。
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同一建筑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大多数生产者在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浇筑100立方米基础泵送混凝土,大多数生产者需要耗时22工日,即是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所花费的社会平均成本。但是,社会平均成本是动态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变化。为了便于比价,在判定建筑成本时,通常是把社会平均成本设定在一个静止的时间点上,进而判定同一时期
同一时点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以便两者之间进行比较。社会平均成本,是判定建筑成本的重要参考。
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之间的关系。掌握好社会平均成本与企业个别成本关系,对投标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等于还是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反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盈亏。因此,每个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并以较少的劳动消耗取得较高回报,就必须通过改进技术等手段,以缩短个别劳动时间、降低个别成本。个别成本是基础,而社会平均成本既来自于个别成本,又是个别成本的指导,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所以,建筑产品社会成本指标可为交易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指明方向,既为招标人控制造价提供了标准,也为承包商检视自身的综合能力提供了参考。为此,承包商首先必须控制个别成本,然后再调整投标价格,以显示其竞争能力。
投标价格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理论上通常由四大部分组成,即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直接工程费及间接费是承包商的成本费用,是施工投标价格最基本的内容;利润和税金则是施工投标价格中的赢利部分,是承包商通过劳动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在施工投标价格中的集中体现。
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可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两部分。其中,直接费是指制造成本,是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以及为完成工程而发生实体项目的费用。直接费和间接费是项目施工中必然要发生,且按实计算的成本费用。不同的承包商花费的成本费用有所不同。
利润。利润是承包商通过竞争后所期望获得的盈利,由承包商的竞争能力和市场的变化情况而定。利润影响价格,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利润率越高,投标价格就越高;反之,投标价格就低。
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安工程价格内的国家税收,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税金虽也影响价格,但只随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和利润的高低而同步变化,对判定施工投标价格的高低并无实际意义。
投标报价真实成本的判断
成本的指向及内涵。按照前面的论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描述的成本,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强调的成本,均是指承包商的个别成本,是投标人在零利润前提下生产该建筑产品所必须的各项花费。
判定低于成本价的首问对象。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投标报价应是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首问对象。通常情况下,标底价的成本被认为是社会平均成本的体现,除了恶意低价,一般次低价以上的价格低于成本的嫌疑相对较小。假设评标中去掉畸高畸低的报价,把包括次低价以上的所有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后,再与标底价和最低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即可对最低价偏离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成本的幅度有一个大致了解。尽管最低报价应当被列为被评审或判断的首问对象,但评标中一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最低报价就一定低于成本价。当最低报价各项指标确实无可挑剔时,对商务的评审其实也已基本完成。
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的判断。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标底的报价,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明显”依据。为此,必须提出相对的量化标准予以分析。
(1)未计利润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的利润虽然不是成本,但由于承包商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从而影响价格,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按照建筑行业利润水平一般占总造价7%计算,假定投标人放弃全部利润,那么投标报价就与标底价相差7%左右。
(2)减计管理费后的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施工管理费一般占总造价的10%左右。由于投标人为了争夺项目,往往会减计管理费率,但是,施工管理费不同于利润,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开支,只是不同的企业开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施工管理费只计取接近警戒线的5%,那么降低管理费后的投标报价减计的差率最高也即5%。
(3)降低工程直接费后的投标报价。工程直接费包括工、料、机、措施费等。一般情况下,材料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的65%左右,其余是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如果只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降价,在目前建材商信息传递较快的情况下,材料竞价也有底线,特别是建筑安装的大宗材料,一般不会超过5%。因此,可推测材料价格和其他的工程直接费部分,正常可降低3%左右。
由此得出结论: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其区间被认为在15%左右。对低于建筑成本价格的判断,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工、料、机和其他费用采取一一对应的评审和判定。它是判断建筑成本最科学、最严密、最实际有效的方法。现阶段,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采取类似方法,而在现实的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法规的完善程度、项目建设的急迫性、价格信息系统不对称、评标时间程序等方面的缺陷,以及经济专家缺乏等原因,使合理判定建筑成本的工作始终难有成效,严重制约了施工招标投标中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采取上述方法判定合理建筑成本,遏制施工招投标恶意低价中标,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企业个别成本与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的区别
企业个别成本。由于每个建筑产品生产者的劳动熟练程度、生产条件等存在差异,因此生产同一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尽相同。个别劳动时间是指某一生产者生产某种建筑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的企业因其各自的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不同,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个别成本就有了高低。因此,建筑企业生产建筑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决定了该企业的个别成本。
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同一建筑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大多数生产者在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浇筑100立方米基础泵送混凝土,大多数生产者需要耗时22工日,即是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所花费的社会平均成本。但是,社会平均成本是动态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变化。为了便于比价,在判定建筑成本时,通常是把社会平均成本设定在一个静止的时间点上,进而判定同一时期
同一时点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以便两者之间进行比较。社会平均成本,是判定建筑成本的重要参考。
建筑产品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之间的关系。掌握好社会平均成本与企业个别成本关系,对投标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等于还是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反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盈亏。因此,每个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并以较少的劳动消耗取得较高回报,就必须通过改进技术等手段,以缩短个别劳动时间、降低个别成本。个别成本是基础,而社会平均成本既来自于个别成本,又是个别成本的指导,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所以,建筑产品社会成本指标可为交易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指明方向,既为招标人控制造价提供了标准,也为承包商检视自身的综合能力提供了参考。为此,承包商首先必须控制个别成本,然后再调整投标价格,以显示其竞争能力。
投标价格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理论上通常由四大部分组成,即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直接工程费及间接费是承包商的成本费用,是施工投标价格最基本的内容;利润和税金则是施工投标价格中的赢利部分,是承包商通过劳动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在施工投标价格中的集中体现。
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可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两部分。其中,直接费是指制造成本,是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以及为完成工程而发生实体项目的费用。直接费和间接费是项目施工中必然要发生,且按实计算的成本费用。不同的承包商花费的成本费用有所不同。
利润。利润是承包商通过竞争后所期望获得的盈利,由承包商的竞争能力和市场的变化情况而定。利润影响价格,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利润率越高,投标价格就越高;反之,投标价格就低。
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安工程价格内的国家税收,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税金虽也影响价格,但只随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和利润的高低而同步变化,对判定施工投标价格的高低并无实际意义。
投标报价真实成本的判断
成本的指向及内涵。按照前面的论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描述的成本,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强调的成本,均是指承包商的个别成本,是投标人在零利润前提下生产该建筑产品所必须的各项花费。
判定低于成本价的首问对象。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投标报价应是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首问对象。通常情况下,标底价的成本被认为是社会平均成本的体现,除了恶意低价,一般次低价以上的价格低于成本的嫌疑相对较小。假设评标中去掉畸高畸低的报价,把包括次低价以上的所有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后,再与标底价和最低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即可对最低价偏离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成本的幅度有一个大致了解。尽管最低报价应当被列为被评审或判断的首问对象,但评标中一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最低报价就一定低于成本价。当最低报价各项指标确实无可挑剔时,对商务的评审其实也已基本完成。
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的判断。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标底的报价,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明显”依据。为此,必须提出相对的量化标准予以分析。
(1)未计利润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的利润虽然不是成本,但由于承包商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从而影响价格,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按照建筑行业利润水平一般占总造价7%计算,假定投标人放弃全部利润,那么投标报价就与标底价相差7%左右。
(2)减计管理费后的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施工管理费一般占总造价的10%左右。由于投标人为了争夺项目,往往会减计管理费率,但是,施工管理费不同于利润,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开支,只是不同的企业开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施工管理费只计取接近警戒线的5%,那么降低管理费后的投标报价减计的差率最高也即5%。
(3)降低工程直接费后的投标报价。工程直接费包括工、料、机、措施费等。一般情况下,材料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的65%左右,其余是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如果只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降价,在目前建材商信息传递较快的情况下,材料竞价也有底线,特别是建筑安装的大宗材料,一般不会超过5%。因此,可推测材料价格和其他的工程直接费部分,正常可降低3%左右。
由此得出结论: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其区间被认为在15%左右。对低于建筑成本价格的判断,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工、料、机和其他费用采取一一对应的评审和判定。它是判断建筑成本最科学、最严密、最实际有效的方法。现阶段,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采取类似方法,而在现实的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法规的完善程度、项目建设的急迫性、价格信息系统不对称、评标时间程序等方面的缺陷,以及经济专家缺乏等原因,使合理判定建筑成本的工作始终难有成效,严重制约了施工招标投标中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采取上述方法判定合理建筑成本,遏制施工招投标恶意低价中标,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