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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办评”分离体制下,高等教育评估进入委托评估阶段。在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规避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道德风险成为必须要重视的问题。在以“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为表现形式的显性正式契约无法达到“完全”的治理效果时,非正式的关系契约通过未来合作价值、柔性的关系规范以及声誉效应等机制能够有效弥补正式契约的治理“漏洞”。建构关系契约,有力补充正式契约治理效果的不足,方能达到最大程度规避教育评估道德风险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