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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認同從法律上加強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罪阻嚇力?
澳門立法會宋碧琪議員:通過完善立法,加強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罪,有其必要性。相信若能通過專門立法,統一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規範,有助於增加阻嚇力,防止同類事件的發生。例如一七年修改的澳門《刑法典》,當中對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規定範圍擴闊、刑事化及加重處罰,新增第一百七十A條“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加重刑罰。保護對象亦從過往的未滿十四歲,擴展至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屬於公罪,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也不取決於未成年人是否自願錄製色情物品,以此彰顯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和重視。
澳門健康促進協會余惠鶯理事長:首先,法律上加強防範是否有阻嚇力,但我們會問,其實大家知不知道與法律的有關性,針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刑法典》規定了“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包括性交、肛交或口交等,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除了上述行為外,法律亦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以下行為,同樣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有關行為包括:性騷擾: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接觸,均會觸犯“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但如果“性騷擾”的是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罪”。
過往,我們在數百場性教育的講座中,發覺大部兒童青少年都不清晰相關法律,故我們了解後,配合澳門特點,加入一些與性相關的法律知識,一些概念或定義之類的內容及應對,觸犯了會有什麼問題發生等等,從預防去著手,遇到時應該如何處理等。預防兒童性侵害教育,不僅要針對女童,還應該包括男童,男童也是被性侵害的一個群體。對男童的教育應包括性別平等觀念的教育,要從小教育他們學會尊重女性,樹立平等對待女性的觀念。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呂家玟副教授:從現時法律看,目前澳門法律有足夠的條文來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罪的阻嚇作用,來保護未成年人。但實際上,會遇到的困難很多,而令成案的機會很低。比如,舉證難,這是因為,受害人群體,一般都是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弱智或殘障人士,不敢報案,更不懂得搜證。
目前,澳門法律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搔擾案件,刑法只有處罰,沒有預防。澳門的法律精神在於人身自主,其他人不可摸,至於侵犯到什麼程度,從性搔撓的定義看,是需要有身體上的接觸這個前提,比如偷拍行為,因為不存在身體接觸,法律很難定罪,故這個定義不合時宜,需要修改。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阮舒淇副理事長:預防性犯罪,減少案件的發生不能完全依賴性教育,不能寄望未成年人僅憑自身微薄的力量逃離狼爪,他們仍需要社會協助,構建保護網,從法律上加強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犯罪。有見及此,學聯早於2018年就提出訴求,要求進一步修改《刑法典》第172條,加入如受害人未滿16歲,檢察院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的條款,即令受害人未滿16歲的性犯罪案件變成公罪,由司法機關直接介入提告,令嫌犯無法通過所謂的“私了”逃避法律制裁。引入更嚴厲的法律手段,提高量刑起點保護未成年人,必懲治追究任何人對未成年人作出性犯罪的法律責任,透過法律體現社會對未成年人相關性犯罪零容忍的理念及精神。
受害者敢於報案、主動報案,亦是懲治不法之徒,提高法律阻嚇力前必須思考的重點。許多受害者不敢報案,除因為自我保護意識不足之外(此點需要透過性教育改善),亦可能是因為擔心隱私洩露,或擔心需要重複回憶受侵害時的痛苦情景。建議除將侵害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罪行改為公罪外,為保護不幸受害的未成年人,以及引入新措施以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可參考《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7條的處理方式,設立“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措施,令未成年的受害人只需進行最少的作供取證次數,令庭審不會成為二次傷害的來源,亦能加強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密性,有利受害者盡快走出陰霾。
澳門立法會宋碧琪議員:通過完善立法,加強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罪,有其必要性。相信若能通過專門立法,統一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規範,有助於增加阻嚇力,防止同類事件的發生。例如一七年修改的澳門《刑法典》,當中對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規定範圍擴闊、刑事化及加重處罰,新增第一百七十A條“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加重刑罰。保護對象亦從過往的未滿十四歲,擴展至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屬於公罪,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也不取決於未成年人是否自願錄製色情物品,以此彰顯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別保護和重視。
澳門健康促進協會余惠鶯理事長:首先,法律上加強防範是否有阻嚇力,但我們會問,其實大家知不知道與法律的有關性,針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刑法典》規定了“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包括性交、肛交或口交等,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除了上述行為外,法律亦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以下行為,同樣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有關行為包括:性騷擾: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接觸,均會觸犯“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但如果“性騷擾”的是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罪”。
過往,我們在數百場性教育的講座中,發覺大部兒童青少年都不清晰相關法律,故我們了解後,配合澳門特點,加入一些與性相關的法律知識,一些概念或定義之類的內容及應對,觸犯了會有什麼問題發生等等,從預防去著手,遇到時應該如何處理等。預防兒童性侵害教育,不僅要針對女童,還應該包括男童,男童也是被性侵害的一個群體。對男童的教育應包括性別平等觀念的教育,要從小教育他們學會尊重女性,樹立平等對待女性的觀念。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呂家玟副教授:從現時法律看,目前澳門法律有足夠的條文來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罪的阻嚇作用,來保護未成年人。但實際上,會遇到的困難很多,而令成案的機會很低。比如,舉證難,這是因為,受害人群體,一般都是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弱智或殘障人士,不敢報案,更不懂得搜證。
目前,澳門法律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搔擾案件,刑法只有處罰,沒有預防。澳門的法律精神在於人身自主,其他人不可摸,至於侵犯到什麼程度,從性搔撓的定義看,是需要有身體上的接觸這個前提,比如偷拍行為,因為不存在身體接觸,法律很難定罪,故這個定義不合時宜,需要修改。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阮舒淇副理事長:預防性犯罪,減少案件的發生不能完全依賴性教育,不能寄望未成年人僅憑自身微薄的力量逃離狼爪,他們仍需要社會協助,構建保護網,從法律上加強防範和打擊性侵害犯罪。有見及此,學聯早於2018年就提出訴求,要求進一步修改《刑法典》第172條,加入如受害人未滿16歲,檢察院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的條款,即令受害人未滿16歲的性犯罪案件變成公罪,由司法機關直接介入提告,令嫌犯無法通過所謂的“私了”逃避法律制裁。引入更嚴厲的法律手段,提高量刑起點保護未成年人,必懲治追究任何人對未成年人作出性犯罪的法律責任,透過法律體現社會對未成年人相關性犯罪零容忍的理念及精神。
受害者敢於報案、主動報案,亦是懲治不法之徒,提高法律阻嚇力前必須思考的重點。許多受害者不敢報案,除因為自我保護意識不足之外(此點需要透過性教育改善),亦可能是因為擔心隱私洩露,或擔心需要重複回憶受侵害時的痛苦情景。建議除將侵害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罪行改為公罪外,為保護不幸受害的未成年人,以及引入新措施以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可參考《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7條的處理方式,設立“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措施,令未成年的受害人只需進行最少的作供取證次數,令庭審不會成為二次傷害的來源,亦能加強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密性,有利受害者盡快走出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