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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情简介自然人甲原系A公司员工,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甲担任A公司在C省D市的销售负责人。在此期间,A公司按甲的申请向D市场发货。2006年7月,甲要求离职,A公司派公司员工自然人乙、丙与甲办理交接手续。甲移交了A公司部分药品及应收货款,甲、乙、丙三人均在D市市场交接单上签名,双方货账移交后甲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