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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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明责任制度已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为不同的诉讼模式、不同的法治理念等众多因素自成各家理论。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在理论界争议较大,同时也因为证明责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的体现均有所差异,使得证明责任的研究更为复杂。
  关键词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8-01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可作两种解释: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学者将前者称作主观性的举证责任即行为责任;将后者称作客观性的举证责任即结果责任。在英美法系,对证明责任也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以使案件交予陪审团评议的证据的行为责任,也被称为举证负担,使程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若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则案件不得交予陪审团评议,由法官通过指示评议进行判决;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予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要用证据来说服陪审团相信主张的事实,以便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利益。这种举证责任带有强烈的实体意义,又被称为说服负担。
  (二)我国的证明责任概念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在理论界有三种理论,即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的责任,至于当事人诉讼的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与证明责任没有直接关系。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事实真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观点偏重当事人的证明后果而不顾及证明后果与举证行为之间的关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包括行为与后果两个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并且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双重含义说比较全面的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诉讼意义,也比较符合司法实践,所以大多说学者赞同这一观点,是目前法学界内的主流观点。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是与其承担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此种事实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法院的证明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或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证明责任,但法院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必要时仍应收集证据。二是法庭审理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对全部证据进行调查以查明案情。三是裁判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理论上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要对控诉机关的讯问如实回答,虽然形式上并未规定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实质上对讯问的如实回答即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就相当于承担了证明责任。
  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一)承担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举证证明。具体而言在民事诉中的证明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是负证明责任。二是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三是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就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定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导致意味着特定要件事实的主张负担、提供证据负担、承担败诉风险负担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八类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实践中,只有以下五类侵权之诉案件中真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之诉。二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三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四是因医疗致人损害的诉讼。五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
  
  参考文献:
  [1]刘晓丹.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黑龙江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5.
  [2]牟逍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华东政法学院优秀学位论文.2001.
  [3]胡华军.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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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永军.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河南大学优秀学位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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