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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和特点,而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本文从模糊语言的界定入手,对法律中运用模糊语言的现象进行阐释,以期有利于人们对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有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模糊性 准确性 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2-01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准确严谨”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之所在,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然而,模糊性也是语言的一种本质属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语言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模糊语言是理所当然不可避免的。
一、模糊语言的界定
模糊语言是指内涵无精确涵义,外延无明确概念的词语。由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对客观事物不确定的认识而导致了语言模糊性的产生。模糊性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普遍现象和规律。虽然人们有很强的思维能力,但相对于表达概念的语义成分是有限的。这样就导致了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用语言无法准确地对其进行定义、表述、分析,不可避免地产生语言所表示的成分中语义模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模糊附加词;(2)模糊词语;(3)模糊蕴涵。
二、模糊语言在法律中运用的理性思考
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性思考:
(一)从立法上需要法律语言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与准确性
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是模糊语言存在的土壤。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也是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无穷无尽。有的无法量化,有的无法精确地涵盖。模糊语言正确运用到立法语言中,使得语言表述的概括性与准确度大大提高,既可对社会上的现象和行为包罗万象,也能保证法律语言的概括性和准确性。因此,模糊语言在立法上是必不可少的。
(二)从法律条文及条款上需要评价性的语义模糊的词语
当法律条文及条款对一定的法律行为进行描述和评价时,就要运用评价性的词语。而评价性的语言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也是语言的一大特点。例如我国《刑法》中在表述关于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模式、手段、方式、情节、后果等时,使用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紧急情况”,“重大影响”,“重大损失”,“严重危险”,“罪恶重大”,产生“后果严重”,“巨大损失”,以及“为非作恶”“为所欲为”等具有模糊性的词语。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为执法者们在适度量刑,自由裁量上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并且也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因此适度运用模糊词语,来提高法律条文的简练性与前瞻性。
(三)在言语交际上需要语言表达的实际效果
模糊语言在司法文书中的功能,是精确词语所无法替代的。人类的语言符号有其局限性,即其传达的信息和所指之间不能达成完全一一对应。模糊语能有效弥补此局限性,留给人们可供把握的空间。在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例如公安机关在缉拿案犯的通缉令,在描述通缉犯的一些体貌特征时,必须运用模糊词语表达,才能达到真实、明确的效果。
(四)在法律实践上需要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法律语言描述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使得接收者能够心领神会,轻而易举地理解所传递的较少信息内涵的信息,使得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增强。例如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的起诉书,判决书或庭审举证,质证中,法官和律师们往往以模糊词语概括表述,这不仅不影响实体真实与定罪量刑,而且也是对被害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的保护。
三、模糊语言在法律中运用要注意的问题——模糊度
虽然模糊语言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可取代作用,但是模糊度也是我们在法律中运用模糊语言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范围,就称之为超越了模糊度。对于法律语言,如果词语的模糊度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判决处置等,就是超越了模糊度。在法律语言中应当避免这种情形。如“奸污”这个词常出现在涉及强奸案件的法律文书中,这是因为人们用词时没有考虑到“奸污”含有“强奸”和“诱奸”二层含义而导致语义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和“诱奸”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它们的定罪量刑也有着根本的差别。所以此词的使用实际上是越过了其模糊度,对犯罪行为表述不确切的表达,在法庭上很容易造成定罪量刑,审案判决上的麻烦。另外,在使用量词时,也要注意其位置是否恰当。如果其位置使用不当,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会受到影响或破坏,因为其语义已超越了法律语言所允许的模糊度。总之,在法律用语中运用模糊词语时,一定要注意适度。当词语的语义表达超出其模糊度时,则是违背了法律语言的本质特性。
四、结语
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语言必须要用到模糊词语,并且模糊词语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领域,正确地运用模糊语言,可以增强语言表述的严谨性,概括性和灵活性。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模糊语的使用不能超越其模糊度,以严谨准确为目的。在模糊语言运用到法律中时,我们应当防止和杜绝因超出模糊度而引起任何表义不明,产生歧义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定性.现代外语.2001(3).
[3]董晓波.法律语言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5).
[4]孙懿华.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5]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6]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关键词模糊性 准确性 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2-01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准确严谨”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之所在,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然而,模糊性也是语言的一种本质属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语言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模糊语言是理所当然不可避免的。
一、模糊语言的界定
模糊语言是指内涵无精确涵义,外延无明确概念的词语。由于客观事物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对客观事物不确定的认识而导致了语言模糊性的产生。模糊性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普遍现象和规律。虽然人们有很强的思维能力,但相对于表达概念的语义成分是有限的。这样就导致了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用语言无法准确地对其进行定义、表述、分析,不可避免地产生语言所表示的成分中语义模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模糊附加词;(2)模糊词语;(3)模糊蕴涵。
二、模糊语言在法律中运用的理性思考
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性思考:
(一)从立法上需要法律语言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与准确性
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是模糊语言存在的土壤。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也是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无穷无尽。有的无法量化,有的无法精确地涵盖。模糊语言正确运用到立法语言中,使得语言表述的概括性与准确度大大提高,既可对社会上的现象和行为包罗万象,也能保证法律语言的概括性和准确性。因此,模糊语言在立法上是必不可少的。
(二)从法律条文及条款上需要评价性的语义模糊的词语
当法律条文及条款对一定的法律行为进行描述和评价时,就要运用评价性的词语。而评价性的语言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也是语言的一大特点。例如我国《刑法》中在表述关于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模式、手段、方式、情节、后果等时,使用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紧急情况”,“重大影响”,“重大损失”,“严重危险”,“罪恶重大”,产生“后果严重”,“巨大损失”,以及“为非作恶”“为所欲为”等具有模糊性的词语。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为执法者们在适度量刑,自由裁量上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并且也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因此适度运用模糊词语,来提高法律条文的简练性与前瞻性。
(三)在言语交际上需要语言表达的实际效果
模糊语言在司法文书中的功能,是精确词语所无法替代的。人类的语言符号有其局限性,即其传达的信息和所指之间不能达成完全一一对应。模糊语能有效弥补此局限性,留给人们可供把握的空间。在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例如公安机关在缉拿案犯的通缉令,在描述通缉犯的一些体貌特征时,必须运用模糊词语表达,才能达到真实、明确的效果。
(四)在法律实践上需要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法律语言描述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使得接收者能够心领神会,轻而易举地理解所传递的较少信息内涵的信息,使得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增强。例如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的起诉书,判决书或庭审举证,质证中,法官和律师们往往以模糊词语概括表述,这不仅不影响实体真实与定罪量刑,而且也是对被害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的保护。
三、模糊语言在法律中运用要注意的问题——模糊度
虽然模糊语言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可取代作用,但是模糊度也是我们在法律中运用模糊语言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范围,就称之为超越了模糊度。对于法律语言,如果词语的模糊度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判决处置等,就是超越了模糊度。在法律语言中应当避免这种情形。如“奸污”这个词常出现在涉及强奸案件的法律文书中,这是因为人们用词时没有考虑到“奸污”含有“强奸”和“诱奸”二层含义而导致语义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和“诱奸”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它们的定罪量刑也有着根本的差别。所以此词的使用实际上是越过了其模糊度,对犯罪行为表述不确切的表达,在法庭上很容易造成定罪量刑,审案判决上的麻烦。另外,在使用量词时,也要注意其位置是否恰当。如果其位置使用不当,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会受到影响或破坏,因为其语义已超越了法律语言所允许的模糊度。总之,在法律用语中运用模糊词语时,一定要注意适度。当词语的语义表达超出其模糊度时,则是违背了法律语言的本质特性。
四、结语
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语言必须要用到模糊词语,并且模糊词语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领域,正确地运用模糊语言,可以增强语言表述的严谨性,概括性和灵活性。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模糊语的使用不能超越其模糊度,以严谨准确为目的。在模糊语言运用到法律中时,我们应当防止和杜绝因超出模糊度而引起任何表义不明,产生歧义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定性.现代外语.2001(3).
[3]董晓波.法律语言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5).
[4]孙懿华.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5]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6]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