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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的后遗症一般是指:在病情基本好转后,遗留下来的某种组织、器官的缺损、功能的障碍。现代语文中,对某件事情没有完全处理好,产生某些遗留问题,也可称作“后遗症”。那末,民营企业并购国营企业,会有哪些后遗症呢?
制度环境制约企业并购
“外部制度环境”是指独立于企业并购之外,对民企并购国企整合绩效产生制约、影响的各类制度总和。实践中,影响民企并购国企外部制度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在这四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给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带来了重重障碍。
首先,产权制度不完善,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步履维艰。产权制度是指产权界定、产权使用和产权转让的各类制度总称。改革健全的产权制度,不仅为企业并购行为提供可靠保障,而且还是企业并购整合成功的前提。虽然“产权”作为“并购”行为的根本性标准,并不算入“企业并购整合”的内容。然而,清晰合理的产权界定、规范有效的产权使用,自由高效的产权流转,可以保障并购整合的顺利进行,避免民企对国企并购中出现产权纠纷,阻碍“并购整合”进程,甚至造成“并购”失败。目前,从我国产权界定来看,存在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民企中存在着大量的“家族控股”、“交叉持股”、产权不清、保护不够的现象;从产权的使用上来看,国有企业对产权的使用频率较低、使用方式单一、使用机制僵化。民营企业在产权的使用上,缺少制度化、规范化、严谨化;从产权转让来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困难,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和专门市场,难以做到国企产权的快速、无障碍转移,从而影响并购后企业的后续快速发展。
其次,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困难重重。“法律制度不健全”专指与民企并购国企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法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虽然,企业并购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然而,专门针对民企并购国企的条例却很少。在这些规章中,涉及到“并购整合”的内容、程序、方式、权利和义务的更是少之又少,造成了“并购整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民企并购国企的整合行为,更多的是在政府行为的指导下进行,结果造成政府行为过多的介入民企并购国企的整合活动。
最后,税收制度、社保制度不合理,使得“民企并购”负担沉重。税收制度是税法、税则、征税办法的总称。在当前的税收制度规定之下,民企并购国企后往往不再继续享受国企在税率、退税、免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另外,并购整合阶段,民企要对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性的折旧处理,导致并购企业当期业绩大幅波动,给并购企业造成巨大经济负担,不利于二者在财务方面的融合。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社保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保费追缴力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民企并购国企,大多在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方面,面临沉重的一次性补齐保金的压力。
内部体制差异存在巨大冲突
“内部体制”主要涵盖并购双方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组织体制、企业文化等方面。并购双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差异性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并购整合任务的难易程度。现实中,与其他类型的并购整合相比,民企和国企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更大的差异性,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民企和国企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的差异,给“并购整合”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突。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差异,造成“整合”矛盾深化。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方面,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民企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更加灵活、开放,更适合各类人才展开充分竞争,能够实现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和配置。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方面,重在强调人员稳定,限制人员流动与自由选择。民企与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差异,经常造成“整合”中出现二者管理层和职工,在人员安排、使用、安置、调动上,认识不和、意见分歧,最终产生、深化“整合”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财务管理体制的差异,导致“整合”问题不断。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民企和国企的差异性在于:与民企财务管理体制相比,国企的财务管理体制,表现出更随意、更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大多存在财务漏洞。国企财务管理体制上的特点,也为管理人员在“企业整合”中捞取利益、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提供了可能,导致“企业整合”中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
最后,组织与管理体制、企业文化的差异,带来“整合”冲突频繁。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与企业文化密切相关,受企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民企和国企,在企业文化的内容、侧重点、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民营企业文化,强调竞争、开放、创新、进取、平等;国有企业文化,更趋于保守、封闭、等级。与企业文化差异相适应,民企和国企组织与管理体制,表现出民企组织管理体制灵活、高效;国企表现出呆板、效率低下。组织管理体制、企业文化上的差异,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中,二者管理层在整合战略制定、整合实施、整合评价方面,都会做出各自不同、甚至相反的评判。二者职工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的承受力和态度倾向,也会表现出极大不同,造成了“整合”冲突的频频发生。
并购的整合问题是客观存在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是并购整合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进行国民经济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和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内容极其丰富。包括: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完善的产权制度,建立现代金融和财税制度、生产要素流转制度等。当前,正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了产权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合理等阻碍,产生民企并购国企后“整合”的外部制约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不足,导致“整合”所需的外部制度条件缺失。上个世纪末,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进程,先后进行了住房、医疗、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改革。然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国营企业产权改革进展缓慢,迟迟不能解决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上,也没有取得大的突破,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财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无论从改革的深度、广度来讲,都不能满足民企并购国企后整合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整合”阻碍不断。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仍存在司法不独立,法律不健全,行政权利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过多等问题,使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不能依法、依“经济规律”办事,缺少“整合”自主权,经常在“整合”方式、内容、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受命于政府的行政指示。
并购整合问题的主观原因
“企业整合问题”,是制约民企对国企并购成败的关键性环节。当前,忽视并购后的整合,正是民企并购国企后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观原因。
首先,对“并购整合”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民企对国企的并购中,一直存在着对“并购整合”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问题。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的领导层,尤其是民企管理人员,不能深刻地认识“并购整合”的真正意义和作用,导致整合知识的匮乏、整合理念的落后。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处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并购整合”采取不合作和抵触的态度;另一方面,目标企业的职工,往往处于怕自己被“分流”,对“并购整合”大多采取抵触和反对的态度。
其次,对“并购整合”的思想认识准备不足。忽视“并购整合”,表现在民企并购国企后,对“并购整合”的思想认识准备不足上。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相关领导和人员,对于“并购整合”的难度估计不足。不能充分地认识到民企和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组织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性,没有从相关理论和心理上,为“并购整合”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另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经常忽视“并购整合”的事先调查、评估、论证,使“并购整合”缺少全面科学的论证指导。最终,导致对“并购整合”的实施效果不利。在“整合”实践中,很多民企和国企并购双方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贯彻“整合”的战略意图,在将“整合”计划落实时,出现“拷贝走了样”。由于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任务过于艰巨,也使得“整合”效果不理想。
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抓紧完善、充实、改进、提高,取得管理协同、经营协同、财务协同、无形资产协同等四个方面的效应,实现并购双方企业资源之间的共享和互补,达到并购后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各自独立价值的总和,理想的企业并购目标,必将在人们的眼前实现。
制度环境制约企业并购
“外部制度环境”是指独立于企业并购之外,对民企并购国企整合绩效产生制约、影响的各类制度总和。实践中,影响民企并购国企外部制度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在这四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给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带来了重重障碍。
首先,产权制度不完善,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步履维艰。产权制度是指产权界定、产权使用和产权转让的各类制度总称。改革健全的产权制度,不仅为企业并购行为提供可靠保障,而且还是企业并购整合成功的前提。虽然“产权”作为“并购”行为的根本性标准,并不算入“企业并购整合”的内容。然而,清晰合理的产权界定、规范有效的产权使用,自由高效的产权流转,可以保障并购整合的顺利进行,避免民企对国企并购中出现产权纠纷,阻碍“并购整合”进程,甚至造成“并购”失败。目前,从我国产权界定来看,存在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民企中存在着大量的“家族控股”、“交叉持股”、产权不清、保护不够的现象;从产权的使用上来看,国有企业对产权的使用频率较低、使用方式单一、使用机制僵化。民营企业在产权的使用上,缺少制度化、规范化、严谨化;从产权转让来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困难,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和专门市场,难以做到国企产权的快速、无障碍转移,从而影响并购后企业的后续快速发展。
其次,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困难重重。“法律制度不健全”专指与民企并购国企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法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虽然,企业并购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然而,专门针对民企并购国企的条例却很少。在这些规章中,涉及到“并购整合”的内容、程序、方式、权利和义务的更是少之又少,造成了“并购整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民企并购国企的整合行为,更多的是在政府行为的指导下进行,结果造成政府行为过多的介入民企并购国企的整合活动。
最后,税收制度、社保制度不合理,使得“民企并购”负担沉重。税收制度是税法、税则、征税办法的总称。在当前的税收制度规定之下,民企并购国企后往往不再继续享受国企在税率、退税、免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另外,并购整合阶段,民企要对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性的折旧处理,导致并购企业当期业绩大幅波动,给并购企业造成巨大经济负担,不利于二者在财务方面的融合。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社保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保费追缴力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民企并购国企,大多在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方面,面临沉重的一次性补齐保金的压力。
内部体制差异存在巨大冲突
“内部体制”主要涵盖并购双方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组织体制、企业文化等方面。并购双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差异性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并购整合任务的难易程度。现实中,与其他类型的并购整合相比,民企和国企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更大的差异性,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民企和国企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上的差异,给“并购整合”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突。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差异,造成“整合”矛盾深化。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方面,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民企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更加灵活、开放,更适合各类人才展开充分竞争,能够实现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和配置。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方面,重在强调人员稳定,限制人员流动与自由选择。民企与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差异,经常造成“整合”中出现二者管理层和职工,在人员安排、使用、安置、调动上,认识不和、意见分歧,最终产生、深化“整合”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财务管理体制的差异,导致“整合”问题不断。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民企和国企的差异性在于:与民企财务管理体制相比,国企的财务管理体制,表现出更随意、更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大多存在财务漏洞。国企财务管理体制上的特点,也为管理人员在“企业整合”中捞取利益、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提供了可能,导致“企业整合”中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
最后,组织与管理体制、企业文化的差异,带来“整合”冲突频繁。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与企业文化密切相关,受企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民企和国企,在企业文化的内容、侧重点、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民营企业文化,强调竞争、开放、创新、进取、平等;国有企业文化,更趋于保守、封闭、等级。与企业文化差异相适应,民企和国企组织与管理体制,表现出民企组织管理体制灵活、高效;国企表现出呆板、效率低下。组织管理体制、企业文化上的差异,使得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中,二者管理层在整合战略制定、整合实施、整合评价方面,都会做出各自不同、甚至相反的评判。二者职工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的承受力和态度倾向,也会表现出极大不同,造成了“整合”冲突的频频发生。
并购的整合问题是客观存在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是并购整合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进行国民经济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和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内容极其丰富。包括: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完善的产权制度,建立现代金融和财税制度、生产要素流转制度等。当前,正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了产权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合理等阻碍,产生民企并购国企后“整合”的外部制约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不足,导致“整合”所需的外部制度条件缺失。上个世纪末,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进程,先后进行了住房、医疗、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改革。然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国营企业产权改革进展缓慢,迟迟不能解决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上,也没有取得大的突破,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在财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无论从改革的深度、广度来讲,都不能满足民企并购国企后整合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整合”阻碍不断。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仍存在司法不独立,法律不健全,行政权利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过多等问题,使民企并购国企后的整合不能依法、依“经济规律”办事,缺少“整合”自主权,经常在“整合”方式、内容、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受命于政府的行政指示。
并购整合问题的主观原因
“企业整合问题”,是制约民企对国企并购成败的关键性环节。当前,忽视并购后的整合,正是民企并购国企后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观原因。
首先,对“并购整合”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民企对国企的并购中,一直存在着对“并购整合”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问题。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的领导层,尤其是民企管理人员,不能深刻地认识“并购整合”的真正意义和作用,导致整合知识的匮乏、整合理念的落后。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处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并购整合”采取不合作和抵触的态度;另一方面,目标企业的职工,往往处于怕自己被“分流”,对“并购整合”大多采取抵触和反对的态度。
其次,对“并购整合”的思想认识准备不足。忽视“并购整合”,表现在民企并购国企后,对“并购整合”的思想认识准备不足上。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相关领导和人员,对于“并购整合”的难度估计不足。不能充分地认识到民企和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组织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性,没有从相关理论和心理上,为“并购整合”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另一方面,并购双方企业经常忽视“并购整合”的事先调查、评估、论证,使“并购整合”缺少全面科学的论证指导。最终,导致对“并购整合”的实施效果不利。在“整合”实践中,很多民企和国企并购双方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贯彻“整合”的战略意图,在将“整合”计划落实时,出现“拷贝走了样”。由于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任务过于艰巨,也使得“整合”效果不理想。
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抓紧完善、充实、改进、提高,取得管理协同、经营协同、财务协同、无形资产协同等四个方面的效应,实现并购双方企业资源之间的共享和互补,达到并购后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各自独立价值的总和,理想的企业并购目标,必将在人们的眼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