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当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要了解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息权的表述,对其性质存在的争议进行有效的解决,对个人信息享有作为民事权益。在本文中详细阐述问题提出的背景,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人格权益;明确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益,其在处理规则和权利性质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增强对隐私权的合理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权益性质;民事权益
引言
众所周知,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各国所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其进行概括性论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要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对他人的信息进行使用加工以及传输,同时,涉及到隐私权和信息保护,要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和合法性的要件,对违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前个人信息权益性质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没有使用个人信息权或个人信息权利的表述,对个人信息权益性质进行详细的论述,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与私权之间的联系,对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以为理论与实操提供参考意见。
一、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民事权益
(一)个人信息特点决定个人对信息享有民事权益
在民法典中对民事权益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既规定了民事权利,也规定了民事利益,列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各种权利。首先,个人信息的特性决定自然人享有的是民事权利而非公权力,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生存的自然人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方式来对信息进行识别,涉及到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在内的个人信息认定。同时,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在信息收集、储存、加工、使用、公开的过程中涉及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尤其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变化,围绕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要降低其所造成的刑事损害后果,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买卖,造成对其权益的损害,被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形成的数据,通过算法进行社会风险产生损害人格权益,利用大数据进行人格画像会损害人格的自由,围绕个人信息所开展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控制,要避免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属于平等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个人信息保护利用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与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处于平等关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信息进行储存、加工、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其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详细规定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要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自然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对抗来自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组织所造成的损害,通过投诉起诉到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
(三)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不改变民事权益的事实
在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既要有法律的强制性调整规范,允许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进行约定规范。这一立法模式不否认消费者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确定自然人的个人权益属于民事权益,在未来的个人信息法律依据确立的过程中,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
当前的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详细规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格存在密切的联系,人格要素构成个人的整體,在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推动人格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个人相关权益进行保护,要协调价值基础,本质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民法典中也详细规定了,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将自然人个人信息归结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方面,要对人的身体属性、拥有的人格权益进行保障,民事主体针对精神性人格享有人格权益。
除此之外,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是独立的人格权益,通过隐私权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要从隐私权保护转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各种方式记录和识别特定个人信息这几道私密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把将个人信息分为隐私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要增强对信息的保护,明确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的根本差异。
除此之外,对民法典中所确定的不同人口权益其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权利性质不同,作为原告权其有绝对权和支配权,每个个人都要尊重隐私权,将个人信息权益确认为绝对权和支配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协调自然人权益的保护,与信息自由和合理使用,对个人信息规定合理使用的规则;其次,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较多,往往涉及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侵害的行为自动化处理与非自动化处理。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护,主要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理者从事个人信息储存、加工、公开等活动,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民商事领域,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了在立法方面对于信息保护的重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法律的角度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性质争议进行有效的解决,其不仅属于民事权益,而且是独立的人格权益。要对其权益性质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形成基本的架构。
参考文献
[1]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 [J].中外法学,2020(02):339-356.
[2]都雪.《民法典》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思考[J].法制博览,2021(21):50-51.
[3]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J].政治与法律,2020(08):2-14.
作者简介
郝秀英,1968年11月出生,女,辽宁锦州人,满,研究生,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权益性质;民事权益
引言
众所周知,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各国所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其进行概括性论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要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对他人的信息进行使用加工以及传输,同时,涉及到隐私权和信息保护,要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和合法性的要件,对违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前个人信息权益性质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没有使用个人信息权或个人信息权利的表述,对个人信息权益性质进行详细的论述,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与私权之间的联系,对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以为理论与实操提供参考意见。
一、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民事权益
(一)个人信息特点决定个人对信息享有民事权益
在民法典中对民事权益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既规定了民事权利,也规定了民事利益,列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各种权利。首先,个人信息的特性决定自然人享有的是民事权利而非公权力,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生存的自然人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方式来对信息进行识别,涉及到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在内的个人信息认定。同时,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在信息收集、储存、加工、使用、公开的过程中涉及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尤其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变化,围绕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要降低其所造成的刑事损害后果,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买卖,造成对其权益的损害,被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形成的数据,通过算法进行社会风险产生损害人格权益,利用大数据进行人格画像会损害人格的自由,围绕个人信息所开展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控制,要避免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属于平等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个人信息保护利用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与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处于平等关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信息进行储存、加工、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其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详细规定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要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自然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对抗来自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组织所造成的损害,通过投诉起诉到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
(三)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不改变民事权益的事实
在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既要有法律的强制性调整规范,允许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进行约定规范。这一立法模式不否认消费者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确定自然人的个人权益属于民事权益,在未来的个人信息法律依据确立的过程中,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人格权益
当前的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详细规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格存在密切的联系,人格要素构成个人的整體,在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推动人格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个人相关权益进行保护,要协调价值基础,本质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民法典中也详细规定了,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将自然人个人信息归结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方面,要对人的身体属性、拥有的人格权益进行保障,民事主体针对精神性人格享有人格权益。
除此之外,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是独立的人格权益,通过隐私权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要从隐私权保护转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各种方式记录和识别特定个人信息这几道私密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把将个人信息分为隐私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要增强对信息的保护,明确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的根本差异。
除此之外,对民法典中所确定的不同人口权益其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权利性质不同,作为原告权其有绝对权和支配权,每个个人都要尊重隐私权,将个人信息权益确认为绝对权和支配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协调自然人权益的保护,与信息自由和合理使用,对个人信息规定合理使用的规则;其次,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较多,往往涉及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侵害的行为自动化处理与非自动化处理。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护,主要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理者从事个人信息储存、加工、公开等活动,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民商事领域,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了在立法方面对于信息保护的重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法律的角度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性质争议进行有效的解决,其不仅属于民事权益,而且是独立的人格权益。要对其权益性质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形成基本的架构。
参考文献
[1]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 [J].中外法学,2020(02):339-356.
[2]都雪.《民法典》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思考[J].法制博览,2021(21):50-51.
[3]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J].政治与法律,2020(08):2-14.
作者简介
郝秀英,1968年11月出生,女,辽宁锦州人,满,研究生,教授,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