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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2005年2月的版本,新《可再生能源法》有两个地方的改动最值得关注,一是国家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二是国家明确即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由于与《新可再生能源》相配套的细则还在制定当中,如何具体的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还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基金的来源将一部分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部的专项拨款。
对比于旧版的《可再生能源法》我们不难看出,新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其实是由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转变而成的。而所谓的基金则是指法律规定或按出资者的意愿用在指定的用途上的资金。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一个有效办法。虽然基金和资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更能体现国家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决心。
改善发电收购制度
对于国家将改善电网企业调控,最为兴奋的莫过于很多“愁并网”的风电企业。
虽然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也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企业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难以落实。
而修改后的法律则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去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细则出台可能在半年以后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开始实施,法律文本中提到的相关比重、具体办法等细则仍未公布。
而据可靠消息,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细则将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办法”等。
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新《可再生能源法》在今年4月1日实施,从通过到实施只有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而除去中间的春节长假以及三月份召开的两会,真正留给制定细则的时间可以说是太少了。因此有关专家表示,细则的出台可能要等上半年。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由于与《新可再生能源》相配套的细则还在制定当中,如何具体的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还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基金的来源将一部分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部的专项拨款。
对比于旧版的《可再生能源法》我们不难看出,新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其实是由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转变而成的。而所谓的基金则是指法律规定或按出资者的意愿用在指定的用途上的资金。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一个有效办法。虽然基金和资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更能体现国家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决心。
改善发电收购制度
对于国家将改善电网企业调控,最为兴奋的莫过于很多“愁并网”的风电企业。
虽然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也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企业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难以落实。
而修改后的法律则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去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细则出台可能在半年以后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开始实施,法律文本中提到的相关比重、具体办法等细则仍未公布。
而据可靠消息,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细则将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办法”等。
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新《可再生能源法》在今年4月1日实施,从通过到实施只有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而除去中间的春节长假以及三月份召开的两会,真正留给制定细则的时间可以说是太少了。因此有关专家表示,细则的出台可能要等上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