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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增强法官公信形象为视角,提出了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突出法官的职业保障等路径,以期实现民众的司法认同,提升司法公信。
关键词:认同司法;公信形象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54-02
作者简介:林微(1973-),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委员、研究室主任;陈丹华(1969-),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
认同司法是指民众从内心感受到并认可司法的公正、权威、可信。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只有不断增强其公信形象,才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司法认同度。
一、认同司法的前提: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
(一)注重法院文化的培育引领
法官职业要取得社会认同,首先必须要建立一种自我认同,要建立一种独特的、崇高的价值,才能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一般认可。法院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影响着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也具有传播思想、陶冶情操、规范行为的功效。因此,要注重培育法官精神文化,以人为本,增强法官个人认同感、集体认同感及职业认同感。首先,要设计出培养干警职业认同的文化元素。如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华,提炼出符合审判规律、具有本地特色的院训,尤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队伍的精神内核;制作主题墙,包括法官宣誓墙、院训墙、法官行动指南墙等,并组织法官集体宣誓活动,让法院精神和法官准则时刻铭记干警心中;举办优秀法官年度颁奖典礼,培养法官的职业尊荣。其次,要开展各种有助于提高集体认同的特色活动。如开展辩论赛、联欢活动、才艺展示等活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每年举办法院文化节,倡导“忠诚履职、快乐工作”理念;举办法官论坛和疑难案件评析,培养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官群体对公平、正义、高效等司法价值目标体系有共同的理解和追求,对社会现象的是非形成共同的评价标准和共同的思想道德规范,受相同或相似的良心和理性的指引。最终,在这种共同的文化氛围的熏陶和指引下,法官群体才能以独特的职业意识创造有职业特色的文化素养和底蕴,并且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脱颖而出。
(二)注重司法礼仪的细节规范
细节决定成败。一般而言,由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并不熟悉法官,主要依据法官的行为细节对法官进行评判,比如开庭时如法官总是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当事人就会产生合理怀疑,进而质疑司法公正性。司法实践中,要针对办案瑕疵加强考核,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卷宗装订归档等环节容易出现的“瑕疵”进行全面总结,并纳入考评范围。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明取信工作,坚决杜绝法律文书差错。要针对庭审语言加强规范。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庭审语言规范并下发指导,还要制定庭审忌语,对一些不良的庭审语言进行归纳提炼,禁止法官使用,还可以由二审法官针对庭审笔录对一审法官的庭审语言规范打分,并指出其不足,从而消除办案细节瑕疵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通过规范职业行为,关注行为细节,不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形象,取信于民,维护法院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形象。
(三)注重成长空间的激励效应
要为青年干警提供快速成长渠道,建立健全法院创新型人才发展机制,尽可能提升综合素质、从专业方向不断发展,形成良性激励模式,打破当前行政化构建对法官成长造成的“天花板”效应。成长的路径可以是:从定期将书记员培训成合格的法律从业者开始,到将青年法官培养成业务能手,再到将优秀法官选拔为审判专家。要建立优秀法官后备人才库,通过组建一支人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法官后备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专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官的梯次结构,有效克服“年轻时不急用,年富力强时不重用,超龄不能用”的现象。
二、认同司法的关键: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
(一)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都被认为是法官职业的特质。而在我国,普遍存在的现状却是年轻的法官大多在一线办案,由于生活经历的缺乏和办案经验的不足,有时候难以用通俗易懂的平实语言让当事人信服,并且难以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影响办案效果。而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退居幕后,这就造成了审判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为了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建议:首先,完善导师带徒成长制度,落实经验传承模式,让青年干警从一入院开始就能够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从而迅速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四种职业技能。当前,导师往往由院、庭领导担任,带徒时间精力难以保证,要注重选任那些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并对带徒效果建档考核,防止导师带徒制流于形式。其次,建立健全法官业务交流制度,通过交流切磋、加工提炼,使法官个体审判经验汇集聚合成所有法官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再次,发挥资深法官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明确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例的比重和类型,特别是要推行院庭领导带头办案,使资深法官及其审判经验直接介入重大、疑难和敏感案件的审理与把关,最大限度地运用其审判智慧。
(二)完善法官综合素质培训提升机制
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充分运用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在职培养、联合培养和交流挂职等形式,积极拓宽法官素质提升平台。为有效节约培训资源,可积极利用现代网络资源开展自助教学,通过设置网络教学站点,在地方各级法院局域网络上开辟法官培训园地,将相关多媒体教学片安装在网络上,法官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自学相关培训课题,也可以借助网络交流培训成果。法官可以在培训期间的任何时候,选择自己所需要提高的培训内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学习,培训效果事半功倍。
三、认同司法的支持:突出法官的职业保障
(一)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
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法官法》对法官的任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人大对法官有任免权,但免职的原因并未明确,同时列举了五项辞退法官的情形,但操作流程同样不明确,无法从程序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不受侵害。更为不合理的是,对法官的裁减也参照公务员精简以年龄为标准“一刀切”,使许多资深法官在审判经验和理论修养达到顶峰的时刻也就到了职业的终点,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借鉴国外实行终身制的成功经验,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让审判资源不至过早流失。
(二)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
法官的职业要求其必须超脱,不能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除著书立说或讲课外,不能有其他营利性收入。国家要实现法治,就必须给法官必要的合理的高待遇,让法官不必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烦恼,不会因为维持正常生计而寻求其他谋生手段,否则极容易滋生腐败。对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特征相平衡,其上限应当与法官的清廉形象以及作为同类水准的其他职业从业人员取得的薪金报酬相适应,其下限则应保证法官有较为优裕、足以养廉,与其职业阶层和实际劳动状况相适应的水准。为此,建议建立法官工资单独序列,法官的工资应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实现法官等级津贴、定期增资及全薪退休制,法官只要达到一定任职年限,则自然晋升工资待遇,从而让法官的精力放在专心工作上,免去其后顾之忧,有助于法官职业良性机制的建立和法官群体向心力的形成。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视同公务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的司法津贴,从而区别一般国家机关公务员,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葛天博.存在与选择:基于司法认同的实证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
[2]胡夏冰.增强法官职业尊荣的现实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3-11-12.
关键词:认同司法;公信形象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54-02
作者简介:林微(1973-),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委员、研究室主任;陈丹华(1969-),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
认同司法是指民众从内心感受到并认可司法的公正、权威、可信。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只有不断增强其公信形象,才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司法认同度。
一、认同司法的前提: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
(一)注重法院文化的培育引领
法官职业要取得社会认同,首先必须要建立一种自我认同,要建立一种独特的、崇高的价值,才能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一般认可。法院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影响着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也具有传播思想、陶冶情操、规范行为的功效。因此,要注重培育法官精神文化,以人为本,增强法官个人认同感、集体认同感及职业认同感。首先,要设计出培养干警职业认同的文化元素。如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华,提炼出符合审判规律、具有本地特色的院训,尤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队伍的精神内核;制作主题墙,包括法官宣誓墙、院训墙、法官行动指南墙等,并组织法官集体宣誓活动,让法院精神和法官准则时刻铭记干警心中;举办优秀法官年度颁奖典礼,培养法官的职业尊荣。其次,要开展各种有助于提高集体认同的特色活动。如开展辩论赛、联欢活动、才艺展示等活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每年举办法院文化节,倡导“忠诚履职、快乐工作”理念;举办法官论坛和疑难案件评析,培养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官群体对公平、正义、高效等司法价值目标体系有共同的理解和追求,对社会现象的是非形成共同的评价标准和共同的思想道德规范,受相同或相似的良心和理性的指引。最终,在这种共同的文化氛围的熏陶和指引下,法官群体才能以独特的职业意识创造有职业特色的文化素养和底蕴,并且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脱颖而出。
(二)注重司法礼仪的细节规范
细节决定成败。一般而言,由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并不熟悉法官,主要依据法官的行为细节对法官进行评判,比如开庭时如法官总是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当事人就会产生合理怀疑,进而质疑司法公正性。司法实践中,要针对办案瑕疵加强考核,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卷宗装订归档等环节容易出现的“瑕疵”进行全面总结,并纳入考评范围。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明取信工作,坚决杜绝法律文书差错。要针对庭审语言加强规范。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庭审语言规范并下发指导,还要制定庭审忌语,对一些不良的庭审语言进行归纳提炼,禁止法官使用,还可以由二审法官针对庭审笔录对一审法官的庭审语言规范打分,并指出其不足,从而消除办案细节瑕疵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通过规范职业行为,关注行为细节,不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形象,取信于民,维护法院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形象。
(三)注重成长空间的激励效应
要为青年干警提供快速成长渠道,建立健全法院创新型人才发展机制,尽可能提升综合素质、从专业方向不断发展,形成良性激励模式,打破当前行政化构建对法官成长造成的“天花板”效应。成长的路径可以是:从定期将书记员培训成合格的法律从业者开始,到将青年法官培养成业务能手,再到将优秀法官选拔为审判专家。要建立优秀法官后备人才库,通过组建一支人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法官后备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专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官的梯次结构,有效克服“年轻时不急用,年富力强时不重用,超龄不能用”的现象。
二、认同司法的关键: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
(一)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都被认为是法官职业的特质。而在我国,普遍存在的现状却是年轻的法官大多在一线办案,由于生活经历的缺乏和办案经验的不足,有时候难以用通俗易懂的平实语言让当事人信服,并且难以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影响办案效果。而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退居幕后,这就造成了审判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为了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建议:首先,完善导师带徒成长制度,落实经验传承模式,让青年干警从一入院开始就能够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从而迅速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四种职业技能。当前,导师往往由院、庭领导担任,带徒时间精力难以保证,要注重选任那些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并对带徒效果建档考核,防止导师带徒制流于形式。其次,建立健全法官业务交流制度,通过交流切磋、加工提炼,使法官个体审判经验汇集聚合成所有法官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再次,发挥资深法官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明确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例的比重和类型,特别是要推行院庭领导带头办案,使资深法官及其审判经验直接介入重大、疑难和敏感案件的审理与把关,最大限度地运用其审判智慧。
(二)完善法官综合素质培训提升机制
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充分运用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在职培养、联合培养和交流挂职等形式,积极拓宽法官素质提升平台。为有效节约培训资源,可积极利用现代网络资源开展自助教学,通过设置网络教学站点,在地方各级法院局域网络上开辟法官培训园地,将相关多媒体教学片安装在网络上,法官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自学相关培训课题,也可以借助网络交流培训成果。法官可以在培训期间的任何时候,选择自己所需要提高的培训内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学习,培训效果事半功倍。
三、认同司法的支持:突出法官的职业保障
(一)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
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法官法》对法官的任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人大对法官有任免权,但免职的原因并未明确,同时列举了五项辞退法官的情形,但操作流程同样不明确,无法从程序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不受侵害。更为不合理的是,对法官的裁减也参照公务员精简以年龄为标准“一刀切”,使许多资深法官在审判经验和理论修养达到顶峰的时刻也就到了职业的终点,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借鉴国外实行终身制的成功经验,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让审判资源不至过早流失。
(二)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
法官的职业要求其必须超脱,不能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除著书立说或讲课外,不能有其他营利性收入。国家要实现法治,就必须给法官必要的合理的高待遇,让法官不必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烦恼,不会因为维持正常生计而寻求其他谋生手段,否则极容易滋生腐败。对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特征相平衡,其上限应当与法官的清廉形象以及作为同类水准的其他职业从业人员取得的薪金报酬相适应,其下限则应保证法官有较为优裕、足以养廉,与其职业阶层和实际劳动状况相适应的水准。为此,建议建立法官工资单独序列,法官的工资应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实现法官等级津贴、定期增资及全薪退休制,法官只要达到一定任职年限,则自然晋升工资待遇,从而让法官的精力放在专心工作上,免去其后顾之忧,有助于法官职业良性机制的建立和法官群体向心力的形成。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视同公务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的司法津贴,从而区别一般国家机关公务员,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葛天博.存在与选择:基于司法认同的实证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
[2]胡夏冰.增强法官职业尊荣的现实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