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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犯罪越来越趋向复杂,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等,有个人与个人间的犯罪、个有与单位间的共同犯罪,还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故意我们也应当分成两部分来看,分成实行故意和非实行故意。犯罪行为有个人单独完成,也有两人以上各种不同的犯罪参与而完成。区别哪些为共同的故意犯罪、哪些属于非共同的故意犯罪,笔者在此
予以浅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故意;非实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有个人单独完成,也有两人以上各种不同的犯罪参与而完成。而共同犯罪越来越趋向复杂,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等,有个人与个人间的犯罪、个有与单位间的共同犯罪,还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人数在二人以上,因此,通常在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每个人的行为都不一定相同,我国刑法根据以行为人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把组织犯包括在主犯中,把帮助犯包括在从犯或胁从犯中,对实行犯则按其在共同犯中的作用分别包括在主犯或从犯中。从这种划分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人可以被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两类。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故意我们也应当分成两部分来看,分成实行故意和非实行故意。实行故意很显然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则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共同犯罪与单独正犯一样,具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三个特征:一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的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三是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希望共同行为引起结果的发生,个别情况下,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同时自己在行为时是与他人一起进行的。在认识的程度上,共同犯罪中可能是确定的故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故意,即对构成犯罪事实无具体确定的认识,其中可分为未必故意、择一故意和概括故意。如突发性的流氓犯罪,事前没有共谋,而进行大打出手,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共同犯罪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司法实践中片面的共犯缺乏意思联络,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对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予以提供相关设施等帮助的,应认定为共犯。
对共同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特别是对团伙性的认定。因为在这种松散的犯罪团体中,必定有些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恶意,仅仅只是为了求得一种精神刺激,因此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过失和故意,以及是否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还有教唆犯、帮助犯情况。均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定罪正确量刑,以达到司法公正。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认定共同故意时除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还须具备共同的行为。同时犯和片面共犯,就是不具有共同故意下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同时犯是指没有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进行同一犯罪行为,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张明楷教授书中举例甲乙同时去商店抢劫,由于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很明显缺乏共同故意,没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更没有意思联络。应该不构成共犯。当然先在有各种争论关于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认为,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单方面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道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才好。由于是帮助他人犯罪,比较起来,还是以从犯处理为宜。
三、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依现行刑法规定共同过失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从字面也能看到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故意。但现在理论界也是有争议的,许多学者认为共同过失应当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改变共同犯罪的概念,增加共同过失的共同犯罪是由一定合理性的。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没有形成共同故意,不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
五、二人以上先后实施犯罪行为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二人先后在一家进行盗窃的,没有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实行行为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虽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比如二人入室盗窃,其中一人见女主人漂亮擅自进行抢劫,对于强奸行为就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可单独定罪。
七、事前无同谋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帮助主要指窝藏、包庇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具有事前同谋的特征,没有共同故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4.
予以浅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故意;非实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有个人单独完成,也有两人以上各种不同的犯罪参与而完成。而共同犯罪越来越趋向复杂,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等,有个人与个人间的犯罪、个有与单位间的共同犯罪,还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人数在二人以上,因此,通常在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每个人的行为都不一定相同,我国刑法根据以行为人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把组织犯包括在主犯中,把帮助犯包括在从犯或胁从犯中,对实行犯则按其在共同犯中的作用分别包括在主犯或从犯中。从这种划分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人可以被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两类。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故意我们也应当分成两部分来看,分成实行故意和非实行故意。实行故意很显然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则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共同犯罪与单独正犯一样,具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三个特征:一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的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三是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希望共同行为引起结果的发生,个别情况下,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同时自己在行为时是与他人一起进行的。在认识的程度上,共同犯罪中可能是确定的故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故意,即对构成犯罪事实无具体确定的认识,其中可分为未必故意、择一故意和概括故意。如突发性的流氓犯罪,事前没有共谋,而进行大打出手,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共同犯罪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司法实践中片面的共犯缺乏意思联络,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对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予以提供相关设施等帮助的,应认定为共犯。
对共同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特别是对团伙性的认定。因为在这种松散的犯罪团体中,必定有些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恶意,仅仅只是为了求得一种精神刺激,因此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过失和故意,以及是否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还有教唆犯、帮助犯情况。均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定罪正确量刑,以达到司法公正。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认定共同故意时除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还须具备共同的行为。同时犯和片面共犯,就是不具有共同故意下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同时犯是指没有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进行同一犯罪行为,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张明楷教授书中举例甲乙同时去商店抢劫,由于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很明显缺乏共同故意,没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更没有意思联络。应该不构成共犯。当然先在有各种争论关于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认为,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单方面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道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才好。由于是帮助他人犯罪,比较起来,还是以从犯处理为宜。
三、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依现行刑法规定共同过失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从字面也能看到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故意。但现在理论界也是有争议的,许多学者认为共同过失应当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改变共同犯罪的概念,增加共同过失的共同犯罪是由一定合理性的。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没有形成共同故意,不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
五、二人以上先后实施犯罪行为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二人先后在一家进行盗窃的,没有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实行行为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虽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比如二人入室盗窃,其中一人见女主人漂亮擅自进行抢劫,对于强奸行为就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可单独定罪。
七、事前无同谋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帮助主要指窝藏、包庇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具有事前同谋的特征,没有共同故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