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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和2010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把加快铁路建设作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举措,为加快铁路建设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投资任务连创新高,2010年全国铁路投入近7000亿元。作为铁路检察机关,在重大铁路工程建设中均与铁路建设单位共同开展了工程同步预防创“双优”活动,以实现铁路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目标。近几年来,涉铁工程项目中,也查处了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我院仅在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的一年内,就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案件6件7人,总案值达410万余元,作案时间集中在2007年至2011年。如何增强铁路工程同步预防创“双优”工作的有效性,笔者从本院以及部分全国其他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入手,从中剖析原因,提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涉铁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特点
从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关案件来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
1. 人为干预招标投标。主要是一些建设领域公开的“潜规则”:比如通过领导直接打招呼,或者是通过所谓的中介干预影响招投标,以及相关企业联合起来围标串标等。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扰乱了铁路建设市场的秩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如我院查处的某铁路工程项目就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个别领导打招呼,并将标底透露给对方,致使在投标中,该单位以最“合理”价中标,相关人员得以从中收受贿赂。
2. 征地拆迁中涉及渎职犯罪。如福厦高速铁路征地拆迁工程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牌督办。立案侦查渎职案件9件9人,贪污贿赂案件15件15人,涉案金额630余万元。主要表现为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拆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被拆迁人(或单位)联手造假,目的多是骗取拆迁补偿款,并收受被拆迁人的好处。
3.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套取工程款贪污。如原某工程局甬台温铁路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某贪污、职务侵占案。王某在工作中发现宁波东火车站软基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图中存在着正常范围内的多量,于是在“自己可能是最后一次担任项目总工,以后这样的机会可能不会再有了”这一思想的推动下,王某在工程接近尾声时,选择了施工质量比较好、人也比较实在的施工队伍,利用自己主管技术、审核工程数量的职务便利以及单位领导对其比较信任的有利条件,为自己谋取私利。王某违反工程验工计价流程,自己造验工计价单,自己先签字,再骗取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的签字,通过施工队套取现金300多万元占为己有。
4. 工程监理收受好处,危及工程质量。如重庆铁检院查处的,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南涪铁路监理站的案件。该管理站第四组多名铁路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来自被监督的施工方的好处费,违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明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依法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还配合施工单位事后补签《检验质量报告》应付上级检查,使报检程序流于形式。
5.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施工方贿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人员,作为铁路建设的业主代表,无论在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都拥有管理权,工程施工方有求于指挥部,或遵循“潜规则”,大肆向指挥部管理人员行贿。这些人员在“糖衣炮弹”前,开始还能抵挡,时间长了,出于侥幸心理,往往成了利益的俘虏,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涉铁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铁路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大、管理环节复杂、线长点多,加上近年铁路工程开工建设项目总量大、投资任务重、施工队伍杂,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分析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招投标不规范。在铁路工程招标中,由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开展招标,没有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有的项目以建设时间紧,没时间走招标程序为由,直接采用议标方式;还有的甚至为避开招标,将一项工程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再以议标的方式,由领导决定或少部分人决定将工程交由关系施工单位施工;有的工程虽然走招标程序,但规定要照顾铁路内部工程施工企业;有的在招标过程中,有方方面面的领导打招呼,违规操作,照顾关系单位。这些都给权利寻租创造了条件,埋下了祸根。
2. 监督不到位。由于监督不到位,一些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就乘机钻漏洞,捞取好处。如原某工程局甬台温铁路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某贪污300多万元一案,王某就是利用该项目已近收尾,该项目经理已到其他铁路重点工程项目兼任经理,实际上已无人监督他,从而实施了贪污行为。
3. 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执行不力。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单位没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单位备用金的使用、报销以及和上级财务部门对账等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约束,使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有的是有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违反规定的流程,不按制度办事,谁的职位高就听谁的,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有机可乘。
4. 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利用职权在招投标中替投标方打招呼,收受巨额好处,还认为是应该得到的回报。有些工程管理人员受贿后称自己是工人、不是干部,收受施工方好处费不构成受贿。有些人收受施工方的贿赂后,认为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相反还在施工管理中加强管理,甚至发停工通知书要求停工整改,就不是受贿,只是不该拿而已。有些人在之前也的确拒收贿赂多次,但是时间长了,或是发现别人在拿也没事,抱有“大家都这样,我为什么不可以拿”的心理,放弃了法律底线,收受了贿赂。而行贿方大多认为送钱是“潜规则”,“人家都在送钱,我不送就办不成事”,而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认识。
三、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
铁检机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应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搞好源头治理,采取治本之策,力争治本效果。
1.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铁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机制,与工程建设及主管单位成立联合预防领导和工作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意见,并会同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进行监督。 2. 建立铁路工程第三方招标平台,加强监督,建立公平竞争的准入环境。设立独立于铁路的第三方招标机构,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监察、工商、公证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监督下进行招投标。评标初期,要公开发布铁路工程发包信息。对于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虽然有其相对科学、公平的一面,但也为超标准设计、虚增工程概算,业主与投标方串通并恶意报价骗取建设资金、牟取非法利益等留下可乘之机。鉴于这种情况,预防部门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议推行和采用“拦标价”招标方式(“拦标价”即设置最高、最低限价的招标方式),有效防止和减少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报价、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以过低的价格中标,在事后要求变更增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检察机关还应对投标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没有行贿记录的建筑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还可设立抽选专家环节,评标专家对中标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最终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评标委员会由不同门类的专家评委组成,因此,开标前与评标专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交流”,成为一些投标单位“活动”的主要目的,而“活动”的结果则往往造成招投标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在抽选专家评委时规定,一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员一起到场才能开始抽选专家;二是应当在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由监督人员通知专家;三是在开标前2个小时通知抽选专家,专家在接到通知后1.5个小时内赶到评标室。这样保证了抽选评标专家的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缩短了专家进入评标前的时间,起到了“绝缘”和保密作用,避免了投标单位与评标专家的事前接触。
在评标环节,应解决“围标、串标”问题。一些公司、企业不惜使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手段,以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或者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围标、串标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预防监督。一是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查内容主要是有无资质、是否借用资质和资质高低。二是对投标公司的招标文件进行比对。在监督过程中,注意把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并通过对投标文件中字体、内容排列、预算价格等内容的比对,发现问题。对存在恶意串通嫌疑的,发现后报经专家评委会讨论,应作废标处理。
而中标环节是整个招投标的结果,也是最关键环节,有的招标人和评委串通篡改评定分数、中介代理机构错误统计分数,从而达到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要把中标环节的监督重点放在核对每一个评委的评分表是否有涂改、核对计算机的统计结果与每一个评委的评分结果是否一致上,从而纠正错误中标结果。
3. 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铁检机关要积极协同铁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采取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专栏、张贴廉政广告宣传标语、发放廉政格言警句卡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营造“工程安全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以提高思想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为基础,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是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身释法以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内部执行监督。针对铁路工程线长点多、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的临时性特点,一是加强项目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企业改革发展与弘扬企业先进文化有机结合,营造“人人讲廉洁、处处行廉政”的企业廉政文化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加强监督制约。项目部班子应实行党政领导分设,重大事项应进行班子讨论,重大资金应经由党政联签。杜绝“家长制”、“一言堂”,防止权力滥用。对工程建设管理中掌握实权的岗位实行轮岗制。因为这些实权岗位上的人员可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往往成为某些人拉拢腐蚀的对象,对这些实权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突出对铁路工程建设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事项的预防和监督。要突出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教育,把工程项目主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物资采购人员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包括工程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工程资金流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在春节、中秋、工程劳务分包期间、工程质量检查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计价、隐蔽工程监理、民工工资发放等重点事项发生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
6. 深入工程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广典型经验。经常性深入铁路工程建设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预见在体制、机制、管理和教育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努力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机制、新载体、新形式和新方法。把抓调研与抓典型、抓经验总结、抓预防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在调研中发现和培育典型,在抓典型中总结经验。通过对经验的推广和宣传,发挥好典型的方向作用、启迪作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提升预防工作价值,不断把预防工作向前推进。
7. 加大对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和遏止职务犯罪发生。对发生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发挥打击犯罪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这一作用,结合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的检察建议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犯罪隐患,努力实现“查办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预防长远”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杭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一、涉铁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特点
从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关案件来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
1. 人为干预招标投标。主要是一些建设领域公开的“潜规则”:比如通过领导直接打招呼,或者是通过所谓的中介干预影响招投标,以及相关企业联合起来围标串标等。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扰乱了铁路建设市场的秩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如我院查处的某铁路工程项目就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个别领导打招呼,并将标底透露给对方,致使在投标中,该单位以最“合理”价中标,相关人员得以从中收受贿赂。
2. 征地拆迁中涉及渎职犯罪。如福厦高速铁路征地拆迁工程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牌督办。立案侦查渎职案件9件9人,贪污贿赂案件15件15人,涉案金额630余万元。主要表现为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拆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被拆迁人(或单位)联手造假,目的多是骗取拆迁补偿款,并收受被拆迁人的好处。
3.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套取工程款贪污。如原某工程局甬台温铁路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某贪污、职务侵占案。王某在工作中发现宁波东火车站软基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图中存在着正常范围内的多量,于是在“自己可能是最后一次担任项目总工,以后这样的机会可能不会再有了”这一思想的推动下,王某在工程接近尾声时,选择了施工质量比较好、人也比较实在的施工队伍,利用自己主管技术、审核工程数量的职务便利以及单位领导对其比较信任的有利条件,为自己谋取私利。王某违反工程验工计价流程,自己造验工计价单,自己先签字,再骗取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的签字,通过施工队套取现金300多万元占为己有。
4. 工程监理收受好处,危及工程质量。如重庆铁检院查处的,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南涪铁路监理站的案件。该管理站第四组多名铁路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来自被监督的施工方的好处费,违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明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依法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还配合施工单位事后补签《检验质量报告》应付上级检查,使报检程序流于形式。
5.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施工方贿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人员,作为铁路建设的业主代表,无论在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都拥有管理权,工程施工方有求于指挥部,或遵循“潜规则”,大肆向指挥部管理人员行贿。这些人员在“糖衣炮弹”前,开始还能抵挡,时间长了,出于侥幸心理,往往成了利益的俘虏,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涉铁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铁路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大、管理环节复杂、线长点多,加上近年铁路工程开工建设项目总量大、投资任务重、施工队伍杂,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分析其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招投标不规范。在铁路工程招标中,由铁路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开展招标,没有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有的项目以建设时间紧,没时间走招标程序为由,直接采用议标方式;还有的甚至为避开招标,将一项工程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再以议标的方式,由领导决定或少部分人决定将工程交由关系施工单位施工;有的工程虽然走招标程序,但规定要照顾铁路内部工程施工企业;有的在招标过程中,有方方面面的领导打招呼,违规操作,照顾关系单位。这些都给权利寻租创造了条件,埋下了祸根。
2. 监督不到位。由于监督不到位,一些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就乘机钻漏洞,捞取好处。如原某工程局甬台温铁路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某贪污300多万元一案,王某就是利用该项目已近收尾,该项目经理已到其他铁路重点工程项目兼任经理,实际上已无人监督他,从而实施了贪污行为。
3. 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执行不力。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单位没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单位备用金的使用、报销以及和上级财务部门对账等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约束,使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有的是有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违反规定的流程,不按制度办事,谁的职位高就听谁的,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有机可乘。
4. 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利用职权在招投标中替投标方打招呼,收受巨额好处,还认为是应该得到的回报。有些工程管理人员受贿后称自己是工人、不是干部,收受施工方好处费不构成受贿。有些人收受施工方的贿赂后,认为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相反还在施工管理中加强管理,甚至发停工通知书要求停工整改,就不是受贿,只是不该拿而已。有些人在之前也的确拒收贿赂多次,但是时间长了,或是发现别人在拿也没事,抱有“大家都这样,我为什么不可以拿”的心理,放弃了法律底线,收受了贿赂。而行贿方大多认为送钱是“潜规则”,“人家都在送钱,我不送就办不成事”,而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认识。
三、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
铁检机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应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搞好源头治理,采取治本之策,力争治本效果。
1.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铁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机制,与工程建设及主管单位成立联合预防领导和工作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意见,并会同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进行监督。 2. 建立铁路工程第三方招标平台,加强监督,建立公平竞争的准入环境。设立独立于铁路的第三方招标机构,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监察、工商、公证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监督下进行招投标。评标初期,要公开发布铁路工程发包信息。对于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虽然有其相对科学、公平的一面,但也为超标准设计、虚增工程概算,业主与投标方串通并恶意报价骗取建设资金、牟取非法利益等留下可乘之机。鉴于这种情况,预防部门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议推行和采用“拦标价”招标方式(“拦标价”即设置最高、最低限价的招标方式),有效防止和减少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报价、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以过低的价格中标,在事后要求变更增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检察机关还应对投标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没有行贿记录的建筑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还可设立抽选专家环节,评标专家对中标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最终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评标委员会由不同门类的专家评委组成,因此,开标前与评标专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交流”,成为一些投标单位“活动”的主要目的,而“活动”的结果则往往造成招投标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在抽选专家评委时规定,一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员一起到场才能开始抽选专家;二是应当在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由监督人员通知专家;三是在开标前2个小时通知抽选专家,专家在接到通知后1.5个小时内赶到评标室。这样保证了抽选评标专家的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缩短了专家进入评标前的时间,起到了“绝缘”和保密作用,避免了投标单位与评标专家的事前接触。
在评标环节,应解决“围标、串标”问题。一些公司、企业不惜使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手段,以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或者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围标、串标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预防监督。一是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查内容主要是有无资质、是否借用资质和资质高低。二是对投标公司的招标文件进行比对。在监督过程中,注意把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并通过对投标文件中字体、内容排列、预算价格等内容的比对,发现问题。对存在恶意串通嫌疑的,发现后报经专家评委会讨论,应作废标处理。
而中标环节是整个招投标的结果,也是最关键环节,有的招标人和评委串通篡改评定分数、中介代理机构错误统计分数,从而达到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要把中标环节的监督重点放在核对每一个评委的评分表是否有涂改、核对计算机的统计结果与每一个评委的评分结果是否一致上,从而纠正错误中标结果。
3. 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铁检机关要积极协同铁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采取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专栏、张贴廉政广告宣传标语、发放廉政格言警句卡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营造“工程安全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以提高思想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为基础,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是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身释法以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内部执行监督。针对铁路工程线长点多、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的临时性特点,一是加强项目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企业改革发展与弘扬企业先进文化有机结合,营造“人人讲廉洁、处处行廉政”的企业廉政文化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加强监督制约。项目部班子应实行党政领导分设,重大事项应进行班子讨论,重大资金应经由党政联签。杜绝“家长制”、“一言堂”,防止权力滥用。对工程建设管理中掌握实权的岗位实行轮岗制。因为这些实权岗位上的人员可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往往成为某些人拉拢腐蚀的对象,对这些实权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突出对铁路工程建设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事项的预防和监督。要突出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教育,把工程项目主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物资采购人员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包括工程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工程资金流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在春节、中秋、工程劳务分包期间、工程质量检查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计价、隐蔽工程监理、民工工资发放等重点事项发生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
6. 深入工程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广典型经验。经常性深入铁路工程建设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预见在体制、机制、管理和教育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努力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机制、新载体、新形式和新方法。把抓调研与抓典型、抓经验总结、抓预防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在调研中发现和培育典型,在抓典型中总结经验。通过对经验的推广和宣传,发挥好典型的方向作用、启迪作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提升预防工作价值,不断把预防工作向前推进。
7. 加大对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和遏止职务犯罪发生。对发生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发挥打击犯罪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这一作用,结合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的检察建议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犯罪隐患,努力实现“查办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预防长远”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杭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