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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司法体制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媒介的监督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大众传播媒介报道新闻事实时,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时,容易因为法律问题和司法独立产生矛盾。如果没有把握好平衡,容易产生"媒介审判"现象。本文从生活现象着手,通过案例分析"媒介审判"现象的背后的机制、影响,以及如何把握司法和舆论监督的平衡点。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1、"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再加上媒体对舆论有放大的功能,新闻报道形成的某种舆论压力,作用于国家某些权力机关部门,少数专家学者等意见领袖的观点被进一步放大,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所以,"媒介审判"作为一种非正常传播现象,在我国也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从新闻法学角度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开始了法治社会的进程。但是只能说这一进程是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中。司法体制的缺陷,执法存在的漏洞,司法内部监督不力等等,都表明我国的司法体制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如果司法本身审判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行事作风,那么即使媒介报道有失偏颇也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媒介监督权的法律保障。媒介给受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平台,同时也替受众行使话语权监督司法的审判过程,但是媒介往往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因为媒介组织自身的立场和方针的影响,而在报道中夹杂着过多的主观情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报道中渗透了商业利益,为了博得读者眼球,媒介的报道也会采用煽情夸张的语言。如果稍微把握不当,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边界就容易被模糊化,从而产生了"媒介审判"。
无论是司法的缺位,媒介的错位,到最后影响的都是受众的观念和想法,大部分的受众观念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产生了"媒介审判"。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是相对于人治来讲的。所谓人治,就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都统治在某些人的手中。可以说,中国人治社会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虽然已经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社会已经从人治走向法治。但是这种思想似乎就像一个毒瘤,还深深残留在社会的某些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部门的执法还存在着一些不信任,他们宁可相信媒介的报道,而不愿意去相信司法的公正,这就是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一。对于一个人犯罪与否,他是否罪大恶极,又应该如何量刑,这本应该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媒介却事先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的报道和宣传。没有合理行使媒介的社会监督,反而迎合了公众人治的情节,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二。
二、"媒介审判"实例分析和影响
"媒介审判"之所以会妨碍司法独立,就在于它以所谓的话语强权代替了舆论监督。比如在"蒋艳萍案件"中,媒体报道出现了大量的煽情性词语,给司法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进程。但是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要一分为二辩证地看待。"媒介审判"也可以给受众提供一个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给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随着新媒体大发展,以大众媒介为载体的大众传播随着网络的崛起也发生了改变。文章引用的实例是"药家鑫案件",从"药家鑫案"折射出的"媒介审判"的新变化。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下车查看时发现对方正在记车牌号,于是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再次撞伤行人,被附近的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诉讼。同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之所以引起社会这么广泛的关注,其实就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长期积怨的爆发。这几年来,杭州的"七十码"事件,河北的"李刚门"事件无不挑战着群众内心最深处的神经。这些事件的主角要么是"富二代",要么是"官二代,"而且都是驾着私家车将人撞伤或者撞死,态度嚣张,行径恶劣。所以社会上一旦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很容易被脸谱化,标签化。
媒介通过一系列的线索推敲,很快将"药家鑫"打成"军二代"的标签,一时间,药家的背景成为"人人喊打"的原因。随后,媒体又爆料:药父药母只是普通的职员。这时,受众撇开了对其神秘身份的追踪,进而转向其作案背后的心理机制。同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1+1》中播出了《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的节目。然而他给观众展现的却是药家鑫痛哭流涕的忏悔场面,以及剖析了药家鑫的心理,称其童年学钢琴受到的委屈,却对受害者张妙的一家没有进行跟踪报道,把被告人和受害人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网上的骂声一片,纷纷将矛头指向了媒体的偏颇报道,也最终影响了审判的结果。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作为舆论的载体的媒介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早期传统的大众媒介对社会事件进行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引导,转向了网络舆论的异军突起。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对于案情的报道的同时,还有以新媒体技术为代表的网络媒体的跟进报道。网络媒体以其实时性,交互性,受众广泛性的特点很快便将整个案件传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度。所以,网络传播中,"媒介审判"的力量更强大了。
三、如何把握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平衡点
根据上面的阐述,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平衡点?
首先,媒体必须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更要谨慎,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态度去报道事实,寻找司法与情理的平衡点。基于这点,不同媒体要有不同的视角,避免"千媒一面"。
其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同时,司法机关要尊重媒体采访报道权,加强和媒体的沟通,使得整个案件的信息透明化,案件明晰化。
再者,作为新闻工作者,更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不要试图用道德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记者是客观事实的报道者和记录者,不是审判官。
最后,作为广大的受众,应该加强法律意识,消除对媒介的依赖。
司法是维持一个社会的底线。越丰富的报道越有助于社会言论自由向前发展,但是媒体不应该为激情所左右,试图靠舆论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把握好司法独立与媒介监督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和媒介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邓欢.媒介审判现象的解读及防范[J].网络财富,2009,(14).
作者简介:潘宝宝(1990-),女,福建泉州人,山东大学文学院2009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彭雪婷(1990-),女,山西大同人,山东大学文学院2009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1、"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再加上媒体对舆论有放大的功能,新闻报道形成的某种舆论压力,作用于国家某些权力机关部门,少数专家学者等意见领袖的观点被进一步放大,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所以,"媒介审判"作为一种非正常传播现象,在我国也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从新闻法学角度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开始了法治社会的进程。但是只能说这一进程是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中。司法体制的缺陷,执法存在的漏洞,司法内部监督不力等等,都表明我国的司法体制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如果司法本身审判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行事作风,那么即使媒介报道有失偏颇也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媒介监督权的法律保障。媒介给受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平台,同时也替受众行使话语权监督司法的审判过程,但是媒介往往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因为媒介组织自身的立场和方针的影响,而在报道中夹杂着过多的主观情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报道中渗透了商业利益,为了博得读者眼球,媒介的报道也会采用煽情夸张的语言。如果稍微把握不当,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边界就容易被模糊化,从而产生了"媒介审判"。
无论是司法的缺位,媒介的错位,到最后影响的都是受众的观念和想法,大部分的受众观念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产生了"媒介审判"。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是相对于人治来讲的。所谓人治,就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都统治在某些人的手中。可以说,中国人治社会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虽然已经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社会已经从人治走向法治。但是这种思想似乎就像一个毒瘤,还深深残留在社会的某些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部门的执法还存在着一些不信任,他们宁可相信媒介的报道,而不愿意去相信司法的公正,这就是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一。对于一个人犯罪与否,他是否罪大恶极,又应该如何量刑,这本应该是法院的职责。但是媒介却事先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的报道和宣传。没有合理行使媒介的社会监督,反而迎合了公众人治的情节,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二。
二、"媒介审判"实例分析和影响
"媒介审判"之所以会妨碍司法独立,就在于它以所谓的话语强权代替了舆论监督。比如在"蒋艳萍案件"中,媒体报道出现了大量的煽情性词语,给司法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进程。但是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要一分为二辩证地看待。"媒介审判"也可以给受众提供一个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给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随着新媒体大发展,以大众媒介为载体的大众传播随着网络的崛起也发生了改变。文章引用的实例是"药家鑫案件",从"药家鑫案"折射出的"媒介审判"的新变化。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下车查看时发现对方正在记车牌号,于是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再次撞伤行人,被附近的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诉讼。同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之所以引起社会这么广泛的关注,其实就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长期积怨的爆发。这几年来,杭州的"七十码"事件,河北的"李刚门"事件无不挑战着群众内心最深处的神经。这些事件的主角要么是"富二代",要么是"官二代,"而且都是驾着私家车将人撞伤或者撞死,态度嚣张,行径恶劣。所以社会上一旦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很容易被脸谱化,标签化。
媒介通过一系列的线索推敲,很快将"药家鑫"打成"军二代"的标签,一时间,药家的背景成为"人人喊打"的原因。随后,媒体又爆料:药父药母只是普通的职员。这时,受众撇开了对其神秘身份的追踪,进而转向其作案背后的心理机制。同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1+1》中播出了《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的节目。然而他给观众展现的却是药家鑫痛哭流涕的忏悔场面,以及剖析了药家鑫的心理,称其童年学钢琴受到的委屈,却对受害者张妙的一家没有进行跟踪报道,把被告人和受害人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网上的骂声一片,纷纷将矛头指向了媒体的偏颇报道,也最终影响了审判的结果。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作为舆论的载体的媒介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早期传统的大众媒介对社会事件进行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引导,转向了网络舆论的异军突起。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对于案情的报道的同时,还有以新媒体技术为代表的网络媒体的跟进报道。网络媒体以其实时性,交互性,受众广泛性的特点很快便将整个案件传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度。所以,网络传播中,"媒介审判"的力量更强大了。
三、如何把握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平衡点
根据上面的阐述,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平衡点?
首先,媒体必须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更要谨慎,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态度去报道事实,寻找司法与情理的平衡点。基于这点,不同媒体要有不同的视角,避免"千媒一面"。
其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同时,司法机关要尊重媒体采访报道权,加强和媒体的沟通,使得整个案件的信息透明化,案件明晰化。
再者,作为新闻工作者,更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不要试图用道德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记者是客观事实的报道者和记录者,不是审判官。
最后,作为广大的受众,应该加强法律意识,消除对媒介的依赖。
司法是维持一个社会的底线。越丰富的报道越有助于社会言论自由向前发展,但是媒体不应该为激情所左右,试图靠舆论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把握好司法独立与媒介监督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和媒介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邓欢.媒介审判现象的解读及防范[J].网络财富,2009,(14).
作者简介:潘宝宝(1990-),女,福建泉州人,山东大学文学院2009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彭雪婷(1990-),女,山西大同人,山东大学文学院2009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