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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我国国内刑法犯罪主体年龄呈现下降趋势,且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上升。每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触目惊心,其中不乏有犯罪记录的年轻人,因此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相关制度的完善问题引起各方的注意,本文就是经过对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相关制度的分析后,提出几点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 刑罚 制度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以山西省未成年管教所为例,该所目前在押未成年犯728名,其中14-16岁的少年犯467名,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可见,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相关制度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中,大部分罪犯年龄较小,其在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完全,可以认定主观犯罪意识很小,可塑性强,教育改造后可以减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实行一定的减刑政策,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方式,也是对未成年罪犯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未成年减刑制度中,还存在很大的空间,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1.适用程序操作上没有针对未成年的明确规定;2.未成年犯具体的减刑幅度没有具体的规定;3.针对未成年的定义没有一个明确的范畴;4.减刑条件的规定不够规范,我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减刑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统一。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对实际工作的总结,认为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
(一)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减刑制度对青少年罪犯教改后走向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只有在立法上形成完善的制度支持,才能够使得减刑有法可依,从而为未成年犯罪减刑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立法的完善,同样是对减刑制度的一种肯定,从法律层面上看,减刑的法律制度建设,对整体减刑制度更为重要。
(二)适用程序具体操作的完善。通过对相应减刑程序的完善,为未成年人的减刑做出具体的操作方式。从而在我国刑罚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减刑制度。通过实际操作,区别于成年人的判刑要求,提供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量刑方式。
(三)适用对象的完善。针对未满18岁而在服刑期间达到18岁的青年犯罪,应该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提供的要求做出有效的刑罚解释。
(四)对未成年犯减刑中适用条件及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方面的完善。通过出台的,如《刑罚执行法》法规,对未成年犯减刑的适用条件及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未成年犯狱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内容繁多,在监狱处理方式中,进行有效管理,是我国司法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笔者通过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狱政管理制度的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减刑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首先是针对罪犯的知情权的把握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态度;其次,对未成年犯生活卫生环境的规定,没有形成明显的规定;最后是计分考核制度“重狱内稳定、轻社会效果”。
我国刑法工作中,基于传统的量刑处理办法,将其融入当今的时代特征当中,制定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我国宪法要求的未成年人减刑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狱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如何通过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点进行狱政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狱政管理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针对我国狱政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执法依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重点对我国现行监狱法的主体内容进行丰富,对量刑环节、教育改造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此同时,需要对监狱中管理方法进行改进。把对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作为基本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也要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分级处理,形成较为规范的制度措施来保证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针对我国的实际狱政管理现状,对监狱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不同的犯罪性质做出明确的划分。根据不同的监狱法,对不同的犯罪性质做出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分类方式的选择,对我国整体的狱政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生活卫生制度体系。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同时对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当然,需要对相应管理机关的管理意识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管理程序做出规范化处理。
三、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完善
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方面都需要给予重点的关注,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形成健全的法律保护制度与规则,是完善青少年罪犯监狱工作的重点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的收押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上述不足,我国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构想:
(一)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能够符合未成年特点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整体技能培养制度,帮助走出监狱、走向社会的少年,能够有充足的技术在社会上立足。尤其是未完成9年基础义务教育的罪犯,更应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加强其文化德育方面的教育。
(二)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体系和心理矫正体系。通过对未成年罪犯心理的研究,可以发现,只有充分了解他们的内心,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犯下的错误,才能够为以后的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开放的社会帮教体系。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努力,为未成年犯日后在社会上的发展提供广泛的支持和帮助。对社会资源的利用,要和教管所的工作相结合,从而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帮助青少年罪犯重新走向社会。
(四)注重环境对未成年犯的积极影响,建立特色监区文化体系。根据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等因素,重点考虑到青少年时期的思维特点,通过多种多样的活动和宣传,来帮助他们走出犯罪的阴影,帮助他们在出狱后形成一个良好的人格。
(五)做好未成年犯的入监、出监教育工作。要针对青少年罪犯出狱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社会上的不良影响不会进一步诱发他们的犯罪思想。同时,全社会要对出狱后的青少年给予必要的宽容,帮助他们完成未完成的学业等。
总之,针对未成年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社会各界和司法部门等组织的紧密配合,才能为我国的未成年犯刑罚犯罪处理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套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科学规范的教育改造体系,才能使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充分发挥,促进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604.
[2] 张传伟.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力——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J].中国监狱学刊[J].2006,(5).
[3] 陈志新.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家是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EB/OL]监狱信息网,2005,(11).
[4] 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关键词:未成年犯 刑罚 制度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以山西省未成年管教所为例,该所目前在押未成年犯728名,其中14-16岁的少年犯467名,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可见,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相关制度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中,大部分罪犯年龄较小,其在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完全,可以认定主观犯罪意识很小,可塑性强,教育改造后可以减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实行一定的减刑政策,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方式,也是对未成年罪犯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未成年减刑制度中,还存在很大的空间,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1.适用程序操作上没有针对未成年的明确规定;2.未成年犯具体的减刑幅度没有具体的规定;3.针对未成年的定义没有一个明确的范畴;4.减刑条件的规定不够规范,我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减刑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统一。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对实际工作的总结,认为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
(一)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减刑制度对青少年罪犯教改后走向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只有在立法上形成完善的制度支持,才能够使得减刑有法可依,从而为未成年犯罪减刑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立法的完善,同样是对减刑制度的一种肯定,从法律层面上看,减刑的法律制度建设,对整体减刑制度更为重要。
(二)适用程序具体操作的完善。通过对相应减刑程序的完善,为未成年人的减刑做出具体的操作方式。从而在我国刑罚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减刑制度。通过实际操作,区别于成年人的判刑要求,提供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量刑方式。
(三)适用对象的完善。针对未满18岁而在服刑期间达到18岁的青年犯罪,应该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提供的要求做出有效的刑罚解释。
(四)对未成年犯减刑中适用条件及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方面的完善。通过出台的,如《刑罚执行法》法规,对未成年犯减刑的适用条件及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未成年犯狱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内容繁多,在监狱处理方式中,进行有效管理,是我国司法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笔者通过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狱政管理制度的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减刑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首先是针对罪犯的知情权的把握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态度;其次,对未成年犯生活卫生环境的规定,没有形成明显的规定;最后是计分考核制度“重狱内稳定、轻社会效果”。
我国刑法工作中,基于传统的量刑处理办法,将其融入当今的时代特征当中,制定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我国宪法要求的未成年人减刑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狱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如何通过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点进行狱政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狱政管理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针对我国狱政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执法依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重点对我国现行监狱法的主体内容进行丰富,对量刑环节、教育改造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此同时,需要对监狱中管理方法进行改进。把对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作为基本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也要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分级处理,形成较为规范的制度措施来保证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针对我国的实际狱政管理现状,对监狱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不同的犯罪性质做出明确的划分。根据不同的监狱法,对不同的犯罪性质做出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分类方式的选择,对我国整体的狱政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生活卫生制度体系。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同时对未成年罪犯在监狱内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当然,需要对相应管理机关的管理意识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管理程序做出规范化处理。
三、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完善
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方面都需要给予重点的关注,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形成健全的法律保护制度与规则,是完善青少年罪犯监狱工作的重点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的收押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上述不足,我国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构想:
(一)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能够符合未成年特点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整体技能培养制度,帮助走出监狱、走向社会的少年,能够有充足的技术在社会上立足。尤其是未完成9年基础义务教育的罪犯,更应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加强其文化德育方面的教育。
(二)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体系和心理矫正体系。通过对未成年罪犯心理的研究,可以发现,只有充分了解他们的内心,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犯下的错误,才能够为以后的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开放的社会帮教体系。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努力,为未成年犯日后在社会上的发展提供广泛的支持和帮助。对社会资源的利用,要和教管所的工作相结合,从而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帮助青少年罪犯重新走向社会。
(四)注重环境对未成年犯的积极影响,建立特色监区文化体系。根据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等因素,重点考虑到青少年时期的思维特点,通过多种多样的活动和宣传,来帮助他们走出犯罪的阴影,帮助他们在出狱后形成一个良好的人格。
(五)做好未成年犯的入监、出监教育工作。要针对青少年罪犯出狱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社会上的不良影响不会进一步诱发他们的犯罪思想。同时,全社会要对出狱后的青少年给予必要的宽容,帮助他们完成未完成的学业等。
总之,针对未成年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社会各界和司法部门等组织的紧密配合,才能为我国的未成年犯刑罚犯罪处理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套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科学规范的教育改造体系,才能使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充分发挥,促进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604.
[2] 张传伟.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力——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J].中国监狱学刊[J].2006,(5).
[3] 陈志新.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家是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EB/OL]监狱信息网,2005,(11).
[4] 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