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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摘 要: 本文将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为背景,探究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现状,以期通过现状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填补法律漏洞,排除恶意适用,使该办法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 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多方参与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23-01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实施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更多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给用户带来了更加丰富的购物体验。不过,依靠商品详情和用户评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感官体验有限,使得消费者并不能完全了解商品属性而买到不满意的商品,电商平台也因此成为假冒伪劣以及瑕疵产品的聚集地。因此针对网络购物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显出了积极作用,也由于法规自身的不完善性,在具体实施中暴露了许多问题。
“七天无理由退货”中存在的落地难问题由多方原因导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具有適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线上销售的产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这导致许多“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加注意,误购买了不可退货的产品;其二,《暂行办法》中新增加的“可以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三类商品”中,第二项“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看做是为“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缓和,尤其是对“较大”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部分抗拒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对法规进行扩张解释,“影响二次销售”成为商家的挡箭牌。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对网络消费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出台《暂行办法》,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落实有据,成为消费者“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之中的后顾之忧,弥补了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对于商品整体把握不足的缺陷,使得消费者可以做到放心消费,间接提高了电子商务的成交量,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消极影响。
1.商家与消费者的双重投机心理。
《暂行办法》在制度建构与立法技术上的不严密,使得消费者与商家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投机可能。商家层面,倾向于对于“影响二次销售”作出扩张解释,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设置现实障碍,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落地难;消费者层面,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做护身符,会导致消费者在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之外打擦边球,将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标准的商品强行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2.缺乏专门监督实施机构。
“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强制对象主要落在商家自身,缺乏一个能够切实监督落实的责任方。平台作为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搭建桥梁的联结,能够且应当担负起解决争议与纠纷的监督责任。而相关制度中仅以“应当”作为倡导,缺乏违规机制强制其落实该政策。
3.如同前文中所提到的争议焦点问题,反映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相关制度建构中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主体不明确和时间设计不合理。立法的目的是规范人们行为,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而不完善的法律具有很大的漏洞,反而成为人们逃避责任的依据和制造争端的机器,这与立法初衷南辕北辙。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完善建议研究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新消法”在完善实施细则与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尝试,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制度建构来说,都存在很大漏洞,容易导致投机行为和争议升级。而互联网技术的升级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法律建构跟不上事实发展速度。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要想真正实现“落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需要社会、平台与个体三方面的多方参与和共同行动。
(一)立法层面,明确完善“退货权”适用范围。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依靠立法者应该紧抓立法进度,积极征求民意,尽快出台“新消法”相应的《实施条例》。一方面,一旦购买,明确商品适用范围,相比于现行通过划分大类来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更应该建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名单,严格“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准入;另一方面,明确主体适用范围,立法者应当充分了解各种模式的运行特点,从法律层面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
(二)平台层面,建立健全退货争议仲裁机制。
平台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网络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掌握和监控交易的实时信息,在监督机制中引入平台作为监督机构,网络购物平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执行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台应当积极参与,主动检查商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中的不规范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对于恶意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的商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平台应建立小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交易实践中产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纠纷,平台应在尊重和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方责任。
(三)个体层面,积极践行理性文明的消费观念。
在商家层面,网店中出售的商品应当最大程度尽到披露详情的义务,在宣传其优点博得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应对商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引发退货的特性在醒目位置予以告知;对于依据法律法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之前提醒以确保其明知,避免争议产生。
在消费者层面,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掌握的商品信息不如商家多,且在网络购物中缺乏对于商品的整体把握,因此《消保法》中才设计了针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网络购物的良好生态,对于明知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的商品,不应强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树立诚信交易的观念,维护网络购物的良好生态。
参考文献
[1] 赵秋雁.B2C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国际借鉴[J],国际经济合作,2017 年第3期。
[2] 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6年第1期。
[3] 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J].法学,2014年第5期。
摘 要: 本文将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为背景,探究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现状,以期通过现状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填补法律漏洞,排除恶意适用,使该办法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 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多方参与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23-01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实施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更多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给用户带来了更加丰富的购物体验。不过,依靠商品详情和用户评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感官体验有限,使得消费者并不能完全了解商品属性而买到不满意的商品,电商平台也因此成为假冒伪劣以及瑕疵产品的聚集地。因此针对网络购物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显出了积极作用,也由于法规自身的不完善性,在具体实施中暴露了许多问题。
“七天无理由退货”中存在的落地难问题由多方原因导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具有適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线上销售的产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这导致许多“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加注意,误购买了不可退货的产品;其二,《暂行办法》中新增加的“可以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三类商品”中,第二项“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看做是为“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缓和,尤其是对“较大”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部分抗拒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对法规进行扩张解释,“影响二次销售”成为商家的挡箭牌。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对网络消费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出台《暂行办法》,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落实有据,成为消费者“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之中的后顾之忧,弥补了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对于商品整体把握不足的缺陷,使得消费者可以做到放心消费,间接提高了电子商务的成交量,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消极影响。
1.商家与消费者的双重投机心理。
《暂行办法》在制度建构与立法技术上的不严密,使得消费者与商家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投机可能。商家层面,倾向于对于“影响二次销售”作出扩张解释,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设置现实障碍,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落地难;消费者层面,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做护身符,会导致消费者在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之外打擦边球,将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标准的商品强行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2.缺乏专门监督实施机构。
“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强制对象主要落在商家自身,缺乏一个能够切实监督落实的责任方。平台作为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搭建桥梁的联结,能够且应当担负起解决争议与纠纷的监督责任。而相关制度中仅以“应当”作为倡导,缺乏违规机制强制其落实该政策。
3.如同前文中所提到的争议焦点问题,反映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相关制度建构中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主体不明确和时间设计不合理。立法的目的是规范人们行为,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而不完善的法律具有很大的漏洞,反而成为人们逃避责任的依据和制造争端的机器,这与立法初衷南辕北辙。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完善建议研究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新消法”在完善实施细则与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尝试,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制度建构来说,都存在很大漏洞,容易导致投机行为和争议升级。而互联网技术的升级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法律建构跟不上事实发展速度。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要想真正实现“落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需要社会、平台与个体三方面的多方参与和共同行动。
(一)立法层面,明确完善“退货权”适用范围。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依靠立法者应该紧抓立法进度,积极征求民意,尽快出台“新消法”相应的《实施条例》。一方面,一旦购买,明确商品适用范围,相比于现行通过划分大类来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更应该建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名单,严格“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准入;另一方面,明确主体适用范围,立法者应当充分了解各种模式的运行特点,从法律层面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
(二)平台层面,建立健全退货争议仲裁机制。
平台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网络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掌握和监控交易的实时信息,在监督机制中引入平台作为监督机构,网络购物平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执行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台应当积极参与,主动检查商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中的不规范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对于恶意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的商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平台应建立小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交易实践中产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纠纷,平台应在尊重和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方责任。
(三)个体层面,积极践行理性文明的消费观念。
在商家层面,网店中出售的商品应当最大程度尽到披露详情的义务,在宣传其优点博得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应对商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引发退货的特性在醒目位置予以告知;对于依据法律法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之前提醒以确保其明知,避免争议产生。
在消费者层面,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掌握的商品信息不如商家多,且在网络购物中缺乏对于商品的整体把握,因此《消保法》中才设计了针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网络购物的良好生态,对于明知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的商品,不应强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树立诚信交易的观念,维护网络购物的良好生态。
参考文献
[1] 赵秋雁.B2C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国际借鉴[J],国际经济合作,2017 年第3期。
[2] 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6年第1期。
[3] 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J].法学,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