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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参与活动,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制度的体现。宪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公民监督作为反馈机制能够准确解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进而督促权力规范运行。
关键词:公民监督 法治政府 宪政制度
作者简介:刘淼,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政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31-01
一、公民监督的概念
公民监督就是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前提下,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名著《正义论》中指出,公民享有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
公民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主权在民是设立公民监督权的政治基础
主权在民理论表明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公众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具有对自己选出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为维护自身的意愿和利益,公众必须对由自己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以公众的利益为价值目标。公民监督的实质就是是以民主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二)公民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及法律都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法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监督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困境
(一)公权力的不作为
突出表现是信息公开制度不落实,听证程序的流于形式化。公权力的不作为会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公民无法获取监督政府所需的相关信息,致使监督难以落实,即使实施监督,也会因为“不得要领”而使监督流于形式。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政治体现。既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而国家机关是为人民利益的公仆,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了解公仆的一切活动情况并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对其实施监督,防止其异化。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政府在实施公务的活动时持有和控制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作为一种宝贵的公共资源和重要的财富,只有通过快速的自由流动才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实现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利共赢”。
(二)公民意识的缺失
大多数公民只具有国民精神,缺乏主人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有一种意识根深蒂固,那就是“官本位”意识。人民在遇到问题时总相信“权大于法”。与此相对应的社会应该具有的公民意识则是淡薄的、缺损的。只有努力培养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全社会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公民在行动时才会主动自觉用公民意识去指导行动。
(三)缺少宪政和法治政府所需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缺少先进的公民政治文化。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思想长期受等级制度、高度中央集权、人治为内核的封建专制体系的影响,中国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的现状告诉我们,公民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揭竿而起;要么个人自少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要么以暴制暴。。固有的奴性文化和暴民文化的存在以及宪政文化底蕴的缺失是培植公民意识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消极因素。
三、完善公民监督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选举制度
建议在选举法中明文规定人民代表的必备条件,应该包括人民代表参政议政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要求,如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在选举代表时不能一味追求代表的广泛性,也不能将代表的先进性片而地理解为只要是劳模,勤劳肯干,勇于吃苦就要被选为代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大代表往住只知当代表光荣,但却不知代表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他们难以提出有实际意义的重要议案,也不能审查议案,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国家决策。这样的大量“两手”(举手、拍手)代表,降低权力机关的威信和效率。
(二)培养公民意识
法治政府即“一个真正由人民控制的政府,一个阳光普照的政府”。公民监督主要问题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结构复杂,多为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素养,许多公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监督,也不知道如何监督,公民缺乏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必备的基本公民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在与公共权力的抗衡中,公民往往处于劣势。我们应该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包括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在内的公民意识。通过相关理念的创新和长期实践的塑造,让公民和被监督者形成同质性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使公民意识成为自觉行动的准则和标准。
(三)进一步推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一方面通过听证,行政机关认真地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客观上可以约束行政权滥用,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听证制度使民主国家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增加了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四)政府观念的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思想转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角色应该进一步转换,政府要树立建立服务型政府,树立服务意识,当好人民公仆,理性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吴学兵.政治文明视域中的公民监督功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2]蔡林慧.拓展我国公民监督路径的载体分析.理论探讨.2010(3).
关键词:公民监督 法治政府 宪政制度
作者简介:刘淼,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政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31-01
一、公民监督的概念
公民监督就是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前提下,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名著《正义论》中指出,公民享有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
公民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主权在民是设立公民监督权的政治基础
主权在民理论表明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公众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具有对自己选出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为维护自身的意愿和利益,公众必须对由自己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以公众的利益为价值目标。公民监督的实质就是是以民主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二)公民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及法律都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法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监督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困境
(一)公权力的不作为
突出表现是信息公开制度不落实,听证程序的流于形式化。公权力的不作为会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公民无法获取监督政府所需的相关信息,致使监督难以落实,即使实施监督,也会因为“不得要领”而使监督流于形式。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政治体现。既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而国家机关是为人民利益的公仆,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了解公仆的一切活动情况并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对其实施监督,防止其异化。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政府在实施公务的活动时持有和控制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作为一种宝贵的公共资源和重要的财富,只有通过快速的自由流动才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实现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利共赢”。
(二)公民意识的缺失
大多数公民只具有国民精神,缺乏主人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有一种意识根深蒂固,那就是“官本位”意识。人民在遇到问题时总相信“权大于法”。与此相对应的社会应该具有的公民意识则是淡薄的、缺损的。只有努力培养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全社会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公民在行动时才会主动自觉用公民意识去指导行动。
(三)缺少宪政和法治政府所需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缺少先进的公民政治文化。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思想长期受等级制度、高度中央集权、人治为内核的封建专制体系的影响,中国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的现状告诉我们,公民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揭竿而起;要么个人自少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要么以暴制暴。。固有的奴性文化和暴民文化的存在以及宪政文化底蕴的缺失是培植公民意识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消极因素。
三、完善公民监督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选举制度
建议在选举法中明文规定人民代表的必备条件,应该包括人民代表参政议政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要求,如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在选举代表时不能一味追求代表的广泛性,也不能将代表的先进性片而地理解为只要是劳模,勤劳肯干,勇于吃苦就要被选为代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大代表往住只知当代表光荣,但却不知代表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他们难以提出有实际意义的重要议案,也不能审查议案,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国家决策。这样的大量“两手”(举手、拍手)代表,降低权力机关的威信和效率。
(二)培养公民意识
法治政府即“一个真正由人民控制的政府,一个阳光普照的政府”。公民监督主要问题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结构复杂,多为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素养,许多公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监督,也不知道如何监督,公民缺乏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必备的基本公民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在与公共权力的抗衡中,公民往往处于劣势。我们应该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包括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在内的公民意识。通过相关理念的创新和长期实践的塑造,让公民和被监督者形成同质性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使公民意识成为自觉行动的准则和标准。
(三)进一步推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一方面通过听证,行政机关认真地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客观上可以约束行政权滥用,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听证制度使民主国家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增加了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四)政府观念的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思想转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角色应该进一步转换,政府要树立建立服务型政府,树立服务意识,当好人民公仆,理性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吴学兵.政治文明视域中的公民监督功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2]蔡林慧.拓展我国公民监督路径的载体分析.理论探讨.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