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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民事案由当中与合同纠纷并列的、独立的一类纠纷,但由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与理论相对落后,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关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笔者从近期代理的一个不当得利案件展开,并结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考察以及对该制度自身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对我国不当得利案件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两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一次尝试性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