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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尚属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以文件法律而言,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处于中等水平;但法律权利未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鉴于此,现阶段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会分离。在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即使相当部分企业引入了、引进过、或计划引入职业经理人,但受制于整个的法律制度环境,成功的案例不多。为了促使家族企业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国家、地区的执法力度是一条必行之路。
关键词:家族企业 投资者保护 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66—03
家族企业有优点,也有不足,家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取决于特定的条件,包括家族企业内部体制的效率以及家族企业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的作用。我们认为企业发展的外部制度制约条件对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比内部机制更重要,即家族企业的存在和演进路径内生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制约,其实可以归结为金融环境、法制环境这两个因素,它们是影响企业经营绩效与组织演变的重要变量。
一般学界公认的是,现阶段中国家族企业成长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处在转型时期法制环境对于投资者保护较弱,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严重滞后,同时大多数企业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企业创办者创新精神不足、创新能力递减,导致现阶段我国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古典式家族企业居多。
现阶段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集中、管理封闭,所有权开放度不高。即便有少数民营家族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但大都以失败而告终。笔者认为,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组织演进当然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的大环境,但相对全国而言,广东家族企业社会化的趋势应该显得更强一些。实际情况是否如此?本文将借鉴投资者保护理论中法律金融论的代表人物LLSV等观点,根据近年广东省工商联对省内私营企业主的调查数据,对此进行分析。
一、广东民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现状
根据2004年(2006年)广东省工商联对全省181家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现阶段广东民营企业的家族经营特点明显,虽然过半数的企业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工会,但是仍然是企业主主导企业经营。创办人多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上,由企业主本人作出决定的占36.46%;约95.30%的企业主同时担任企业总裁、(总)经理职务,企业主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36.01%。这说明私营企业主,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家族经营特点明显;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在企业治理中处于从属角色。
广东省工商联的调研数据显示,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集中、管理封闭,企业至今大都采取家族管理的经营方式,所有权开放度不高。即便有少数民营家族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但大都以失败而告终。广东民营企业主不积极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否说明在既存的制度环境中,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相比,家族企业更有效率?
法律金融论的代表人物LLSV等观点,主张法律渊源的不同会导致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差别,进而在微观层面上出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宏观层面上出现不同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和程度,从而影响国家公共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增长。鉴于以上的考虑,本文将集中探讨法制环境对于广东省民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与作用。
二、法律环境影响投资者保护的分析框架
法律因素是指东道国或地区为调整投资关系而制订并实施的各项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等。投资者保护源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除契约论外,另一派是法律论。其观点以La Porta等人(简称LLSV)为代表,他们以全球的视角在国家层面(country—level)上分析比较各国的投资者保护现状,研究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环境(法律渊源和执法质量)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LLSV(1998)以49个样本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按法律渊源(普通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分类比较了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权利(股东和债权人)。LLSV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英美法系下的国家,一股一票方面的平均分值是与抗董事权的平均分值远大于法国大陆法系下的国家、德国大陆法系下的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下的国家,而强制股利只存在于法国民法系下的国家。他们发现,普通法系的国家较之民法系的国家能提供更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因此法系根源是一个强有力的决定投资者保护的解释因素,而有效的法律法规能有效能提高投资者保护的程度,提高投资者信心,增加了公司的融资能力。
另外,法律制定确实能弥补不完备契约的缺陷,但是仅仅只有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了吗?LLSV(1999)分类衡量了49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主要从司法效率、腐败程度、掠夺风险和会计准则评级等方面进行考察)。他们发现,在很多方面普通法系国家较之民法系国家具有更高的执法质量,因此,他们指出较高的执法质量和效率能弥补法律制定本身的缺陷。
三、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
下面将分别从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分析、到广东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分析,逐一展开对广东民营家族企业法律环境的探讨。
1.对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我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经历了从弱到强,逐步健全的历史过程。本文将在LLSV(1998)和沈艺峰等(2004)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他们权威的研究指标,以更全面地衡量我国自1995年以来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历史实践进程。参照沈艺峰等(2004)的研究方法,根据中国证券会发布的《投资者维权教育手册》中的“维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索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选取1992年5月至2005年12月实施的78部法律文件。
为了分析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在世界上所处的位置,表2统计了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的比较。 从表中的数据来看,中国的债权人权利指数和反董事权利指数落入了拥有最好保护措施和最差保护措施的国家之间,但却略低于转轨经济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国家,这两个指标是来自于文件的法律,而非执行中的法律,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以文件法律而言,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处于中等水平。
其中,法治、腐败和司法体系指数的数据资料给出了中国所有的法律执行指标,中国的法治和腐败两类指标的数值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大部分新兴国家和La Porta等人样本国家的世界平均水平,表明中国的法律权利只有形式的规定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在整体上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
2.对广东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在一个国家内部其法律基本是一致的,不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质量上有差别是肯定的。而法律的执行质量从本质上表现了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因此,第二层次我们主要从法律的执行质量上来体现广东省各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差距。
本文重点分析2000年以后广东省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笔者借助了近几年广东省工商联对私营企业主的调查数据,以及广东省内学者近年的调研结论,并结合广东省各市的民商案件结案率来反映广东各地区在法律执行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
广东省工商联近年的调查显示,从私营企业主的角度,广东民营企业家一致反映:要不断完善法律的保障措施,增加私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要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不断完善信息网络,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法律投资指引、行业规章、情报等信息服务。被访者虽然认同近几年来在落实保护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私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有改进,但对优化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的要求强烈。
另外,中山大学“民营经济研究”课题组在2006年《民营企业成长报告——基于广东民营企业的调研分析》一书中,对广东民营经济体制保障的问卷调研结果,也表明虽然中央和地方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供给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了,但是“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广东民企满意”。
然而从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实践看,自1988年中央颁布实施《民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到2005年的“非公36”条出台,有关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接近40部,而且个省市都自行制定了地方性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应该说法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了。从这个角度理解,可能说明样本企业的回答更多地是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而言的,因此,法律权利只有形式的规定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广东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珠江三角洲地理优势明显,基础设施齐全,经济势力雄厚,经济发展快速;东西两翼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良好,投资力度继续加大,但是相比珠江三角洲明显不足;山区地处交通闭塞,相比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缓慢。经济的发展虽系于投资,受投资环境之影响,但制度差异的反作用不可低估。制度差异将直接表现为市场化进程的差异,而在市场化进程发展迅速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不仅市场体系健全,而且市场的运行机制也相对完善,市场关系比较规范,市场竞争相对有序,因此,可以在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完全的市场信息,以此来配置生产资源、获得资金和销售产品,从而降低市场风险,吸引国内、国外资金投资,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化进程缓慢的北部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由于市场信息失灵,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许多投资者不愿冒此风险,吸引资金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其经济发展。
从结案率的角度,从2002年广东省21个市的执法情况来看,三个区域的总案件结案率和民商案件结案率均没有明显差距,除了缺失的数据之外,只有云浮的总结案率低于90%,其他市的总结案率和民商案件结案率均在90%以上,湛江的两个指标都居全省首位。这表明广东省各地区在法律执行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存在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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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广东省民营企业产权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一是企业产权结构稳定,投资者构成和所有者权益构成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二是投资者在企业主要扮演所有者、管理者、技术开发者的角色,特别是所有者、管理者互相交叉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企业投资者合作关系相对稳定,投资主体略有扩充的趋势。因此,对于广东民营企业而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比例不高。
四、主要结论
家族所有权是创办人对既存的经济制度环境的一种制度适应。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实则是基于理性算计而做出的选择。从这个层面说,家族企业的制度安排的决定及效率是状态依赖的,但当外部约束条件改变时,最优的制度安排可能也会随之改变。
国内(当然包括广东地区)的股东法律制度,表面看来比较完备,但是法律执行效率很低,这使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大大折扣,这种法律制度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
1.据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的比较,我国还属于在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程度非常弱的国家。虽然就文件法律而言,处于中等水平,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鉴于此,现阶段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会分离,创始人家族必须保留对企业的控制,并且自己进行管理。
2.在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家族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企业在规模化和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开始遇到管理瓶颈,从而感受到了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已有相当部分企业引入了、引进过、或计划引入职业经理人,但受制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环境,故成功的案例不多。
3.为了促使广东家族上市公司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国家、地区的执法力度以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一条必行之路。
[基金项目:2010年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广州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战略研究”(108071)]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广东番禺511483)
(责编:贾伟)
关键词:家族企业 投资者保护 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66—03
家族企业有优点,也有不足,家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取决于特定的条件,包括家族企业内部体制的效率以及家族企业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的作用。我们认为企业发展的外部制度制约条件对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比内部机制更重要,即家族企业的存在和演进路径内生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制约,其实可以归结为金融环境、法制环境这两个因素,它们是影响企业经营绩效与组织演变的重要变量。
一般学界公认的是,现阶段中国家族企业成长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处在转型时期法制环境对于投资者保护较弱,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严重滞后,同时大多数企业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企业创办者创新精神不足、创新能力递减,导致现阶段我国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古典式家族企业居多。
现阶段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集中、管理封闭,所有权开放度不高。即便有少数民营家族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但大都以失败而告终。笔者认为,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组织演进当然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的大环境,但相对全国而言,广东家族企业社会化的趋势应该显得更强一些。实际情况是否如此?本文将借鉴投资者保护理论中法律金融论的代表人物LLSV等观点,根据近年广东省工商联对省内私营企业主的调查数据,对此进行分析。
一、广东民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现状
根据2004年(2006年)广东省工商联对全省181家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现阶段广东民营企业的家族经营特点明显,虽然过半数的企业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工会,但是仍然是企业主主导企业经营。创办人多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上,由企业主本人作出决定的占36.46%;约95.30%的企业主同时担任企业总裁、(总)经理职务,企业主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36.01%。这说明私营企业主,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家族经营特点明显;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在企业治理中处于从属角色。
广东省工商联的调研数据显示,广东民营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集中、管理封闭,企业至今大都采取家族管理的经营方式,所有权开放度不高。即便有少数民营家族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但大都以失败而告终。广东民营企业主不积极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否说明在既存的制度环境中,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相比,家族企业更有效率?
法律金融论的代表人物LLSV等观点,主张法律渊源的不同会导致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差别,进而在微观层面上出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宏观层面上出现不同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和程度,从而影响国家公共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增长。鉴于以上的考虑,本文将集中探讨法制环境对于广东省民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与作用。
二、法律环境影响投资者保护的分析框架
法律因素是指东道国或地区为调整投资关系而制订并实施的各项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等。投资者保护源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除契约论外,另一派是法律论。其观点以La Porta等人(简称LLSV)为代表,他们以全球的视角在国家层面(country—level)上分析比较各国的投资者保护现状,研究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环境(法律渊源和执法质量)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LLSV(1998)以49个样本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按法律渊源(普通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分类比较了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权利(股东和债权人)。LLSV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英美法系下的国家,一股一票方面的平均分值是与抗董事权的平均分值远大于法国大陆法系下的国家、德国大陆法系下的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下的国家,而强制股利只存在于法国民法系下的国家。他们发现,普通法系的国家较之民法系的国家能提供更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因此法系根源是一个强有力的决定投资者保护的解释因素,而有效的法律法规能有效能提高投资者保护的程度,提高投资者信心,增加了公司的融资能力。
另外,法律制定确实能弥补不完备契约的缺陷,但是仅仅只有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了吗?LLSV(1999)分类衡量了49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主要从司法效率、腐败程度、掠夺风险和会计准则评级等方面进行考察)。他们发现,在很多方面普通法系国家较之民法系国家具有更高的执法质量,因此,他们指出较高的执法质量和效率能弥补法律制定本身的缺陷。
三、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
下面将分别从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分析、到广东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分析,逐一展开对广东民营家族企业法律环境的探讨。
1.对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我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经历了从弱到强,逐步健全的历史过程。本文将在LLSV(1998)和沈艺峰等(2004)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他们权威的研究指标,以更全面地衡量我国自1995年以来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历史实践进程。参照沈艺峰等(2004)的研究方法,根据中国证券会发布的《投资者维权教育手册》中的“维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索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选取1992年5月至2005年12月实施的78部法律文件。
为了分析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在世界上所处的位置,表2统计了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的比较。 从表中的数据来看,中国的债权人权利指数和反董事权利指数落入了拥有最好保护措施和最差保护措施的国家之间,但却略低于转轨经济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国家,这两个指标是来自于文件的法律,而非执行中的法律,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以文件法律而言,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处于中等水平。
其中,法治、腐败和司法体系指数的数据资料给出了中国所有的法律执行指标,中国的法治和腐败两类指标的数值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大部分新兴国家和La Porta等人样本国家的世界平均水平,表明中国的法律权利只有形式的规定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在整体上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
2.对广东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的实证分析。在一个国家内部其法律基本是一致的,不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质量上有差别是肯定的。而法律的执行质量从本质上表现了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因此,第二层次我们主要从法律的执行质量上来体现广东省各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差距。
本文重点分析2000年以后广东省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环境,笔者借助了近几年广东省工商联对私营企业主的调查数据,以及广东省内学者近年的调研结论,并结合广东省各市的民商案件结案率来反映广东各地区在法律执行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
广东省工商联近年的调查显示,从私营企业主的角度,广东民营企业家一致反映:要不断完善法律的保障措施,增加私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要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不断完善信息网络,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法律投资指引、行业规章、情报等信息服务。被访者虽然认同近几年来在落实保护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私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有改进,但对优化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的要求强烈。
另外,中山大学“民营经济研究”课题组在2006年《民营企业成长报告——基于广东民营企业的调研分析》一书中,对广东民营经济体制保障的问卷调研结果,也表明虽然中央和地方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供给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了,但是“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广东民企满意”。
然而从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实践看,自1988年中央颁布实施《民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到2005年的“非公36”条出台,有关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接近40部,而且个省市都自行制定了地方性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应该说法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了。从这个角度理解,可能说明样本企业的回答更多地是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而言的,因此,法律权利只有形式的规定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广东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珠江三角洲地理优势明显,基础设施齐全,经济势力雄厚,经济发展快速;东西两翼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良好,投资力度继续加大,但是相比珠江三角洲明显不足;山区地处交通闭塞,相比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缓慢。经济的发展虽系于投资,受投资环境之影响,但制度差异的反作用不可低估。制度差异将直接表现为市场化进程的差异,而在市场化进程发展迅速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不仅市场体系健全,而且市场的运行机制也相对完善,市场关系比较规范,市场竞争相对有序,因此,可以在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完全的市场信息,以此来配置生产资源、获得资金和销售产品,从而降低市场风险,吸引国内、国外资金投资,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化进程缓慢的北部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由于市场信息失灵,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许多投资者不愿冒此风险,吸引资金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其经济发展。
从结案率的角度,从2002年广东省21个市的执法情况来看,三个区域的总案件结案率和民商案件结案率均没有明显差距,除了缺失的数据之外,只有云浮的总结案率低于90%,其他市的总结案率和民商案件结案率均在90%以上,湛江的两个指标都居全省首位。这表明广东省各地区在法律执行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存在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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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广东省民营企业产权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一是企业产权结构稳定,投资者构成和所有者权益构成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二是投资者在企业主要扮演所有者、管理者、技术开发者的角色,特别是所有者、管理者互相交叉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企业投资者合作关系相对稳定,投资主体略有扩充的趋势。因此,对于广东民营企业而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比例不高。
四、主要结论
家族所有权是创办人对既存的经济制度环境的一种制度适应。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实则是基于理性算计而做出的选择。从这个层面说,家族企业的制度安排的决定及效率是状态依赖的,但当外部约束条件改变时,最优的制度安排可能也会随之改变。
国内(当然包括广东地区)的股东法律制度,表面看来比较完备,但是法律执行效率很低,这使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大大折扣,这种法律制度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安排。
1.据中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的比较,我国还属于在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程度非常弱的国家。虽然就文件法律而言,处于中等水平,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鉴于此,现阶段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不会分离,创始人家族必须保留对企业的控制,并且自己进行管理。
2.在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家族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企业在规模化和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开始遇到管理瓶颈,从而感受到了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已有相当部分企业引入了、引进过、或计划引入职业经理人,但受制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环境,故成功的案例不多。
3.为了促使广东家族上市公司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国家、地区的执法力度以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一条必行之路。
[基金项目:2010年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广州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战略研究”(108071)]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广东番禺511483)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