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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中国的山寨新时代,在这里,经验老道的山寨商店和连锁店店主们正以极似正品店的店内体验与客户服务面向越来越精明的中国消费者,实用的店内地图、优惠券、购物袋以及员工制服都模仿地天衣无缝。”这是华尔街日报在报道山寨店面及类似现象时的评论。
山寨形式的升级
外形形式的山寨已经在今天被升级,更多的山寨商家也将整体经营模式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山寨品牌。山寨产品并非传统概念中的“假货”,它只是在几乎无可挑剔地模仿另一样产品或品牌。有分析人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山寨店的存在说明市场有无法被满足的需求,因为一些外国企业还未扩张到中国内陆的更多城市。例如,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只有位于北京和上海的四家专卖店,但对那些热衷苹果产品的“粉丝”而言,虽然苹果公司准许全国其它地区的经销商销售其产品,但他们同样需要在专卖店里感受产品。此原因也促使了昆明“山寨苹果零售店”的出现。
如果说过去的山寨现象只是初级的模仿知名产品,那么,现在出现的众多全方位山寨门店,则是将山寨多维地升级,这种趋势似乎也表明,中国“创业者”也意识到了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设计和客户体验等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十一家具、冰雪精灵这样的企业便应用而生。
同样在昆明,名为“十一家具”的中国企业正在模仿瑞典家具巨头宜家,从蓝黄相间的色调,到店内房间的陈设,再到特殊的铅笔和皱纹塑料袋,以及店内员工的制服和铭牌。如同宜家,“十一家具”也在地板上使用蓝色标志和黄色箭头引导顾客参观客厅样板间。据报道,在样板间里,平板电视正对沙发摆放,一旁摆着的桌子看上去更像宜家的电视储物柜(Folkvik)和系列桌椅(Liatorp),但它的真正名字却叫舒唯科拉茶几。据了解,宜家在中国有9家分店,多数在较富裕的沿海与南部城市,尚未扩张到类似昆明这样的中国西部城市。
与十一家具相比,冰雪精灵(DF)的风险要更大。冰雪精灵是2008年开业的全国连锁冰激凌店,在其店内,类似“冰雪风暴”的冰激凌都可以做到和冰雪皇后产品一样,“倒杯不洒”。冰雪精灵的冰激凌杯都印有红蓝两种颜色的DF字样,这和冰雪皇后及其缩写DQ所使用的颜色类似。冰雪精灵的服务员身着蓝色制服,戴红色围裙,这几乎就是冰雪皇后服务员的翻版。冰雪皇后在中国开设了360家店面。其主管国际营销的副总裁霍特坎普说,该公司并不知道冰雪精灵,但也有其他公司模仿冰雪皇后。这些效仿者有的直接使用公司的名称,有的则把店名改为“Dairy & Queen”。
法律风险
从山寨的苹果体验店,山寨的宜家等现象来看,已成为山寨的另一个层次,代表了傍名牌的新趋势。以前的傍名牌或山寨路线,主要是以模仿产品为主,现在开始向模仿服务发展,这种模仿应当说更加大胆,对消费者而言也更有隐蔽性。
这种山寨门店的兴起,事实上也反映和迎合了当前不断发展的消费文化。在当下,消费者不仅仅要享受产品本身,还要享受产品服务和购物环境,不仅注重产品体验与购物体验,而且注重品牌消费和文化消费,因此,中国的山寨厂商不仅要山寨产品,还企图通过山寨门店,山寨他人的购物环境、体验方式、品牌文化和消费理念。但这种山寨现象同样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这些山寨店都会不可避免地用到他人的商标、LOGO,甚至店面装潢等显著性的商业元素。如果这种使用导致混淆的话,完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这种山寨门店在商标、店面装潢,甚至员工服装、服务方式都完全模仿,并宣称自己系官方授权或加盟的门店,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袁律师认为:“虽然都是山寨门店,但还是要区分不同山寨门店的特点,从而准确地认定其法律性质。至少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上,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山寨的具体内容。比如,有的山寨门店可能只模仿使用他人的服务品牌及店面装潢,像山寨沃尔玛,里面卖的东西可能与沃尔玛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像山寨苹果店,里面卖的产品可能就是真正的苹果产品。在这种情形下,其商标侵权主要集中在被模仿者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上,而不是被模仿者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比如假设苹果公司在中国根本没有注册与零售相关的服务注册商标,那么,苹果可能无法主张山寨者商标侵权。此时,苹果公司只能寻求不正当竞争的路径。再如,有的山寨店既模仿使用他人的服务品牌及店面设计,又模仿使用他人的产品品牌,像山寨宜家,除了店面招牌及装潢外,里面的家具可能也处处标示为宜家品牌,此时,商标侵权既涉及相关的零售服务商标,又涉及相关的家具产品商标。”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再各界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傅钢律师认为,山寨店面在装修风格、店招等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模仿苹果或宜家,侵犯了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方面的独占性权益。
袁律师表示:“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完全能够解决这类山寨门店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早在90年代,国家工商局就发文禁止在汽车维修站点等招牌上,醒目使用汽车品牌,以防止消费者误解。换成今天的话,可以说就是那些“山寨”品牌汽车授权维修店。”
此外,这种山寨门店也提醒品牌厂商,在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上,更要进行周全的布局。比如,即使自己只生产产品,并不建设品牌专卖店,也应当将与零售相关的服务进行商标注册,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他人自建专卖店,销售你的品牌产品。
1、中国昆明的山寨宜家店“十一家具”,顾客推着购物车选购家居产品。这家山寨店模仿了宜家的店铺营销策略:从蓝黄搭配的色调到店内的陈设,再到特制铅笔和皱纹塑料袋,几乎所有东西都是在模仿宜家。
2、顾客在昆明一家未授权的苹果店内选购产品。7月,一位博客作者将这家销售正品iPad和iPhone的山寨店的图片传到网上后,该店受到全球关注。
3、在很多的商场内都可以看到的中国冰激凌连锁经营企业冰雪精灵(Dairy Fairy),店员身穿蓝色制服和红色围裙,与冰雪皇后(DQ)十分相似。
4、与冰雪皇后的知名产品“暴风雪”相似,且推广宣传口号也近似,冰雪精灵将产品取名 “冰雪风暴”。这款“冰雪风暴”和冰雪皇后的产品一样,都可以做到“倒杯不洒”。
山寨形式的升级
外形形式的山寨已经在今天被升级,更多的山寨商家也将整体经营模式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山寨品牌。山寨产品并非传统概念中的“假货”,它只是在几乎无可挑剔地模仿另一样产品或品牌。有分析人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山寨店的存在说明市场有无法被满足的需求,因为一些外国企业还未扩张到中国内陆的更多城市。例如,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只有位于北京和上海的四家专卖店,但对那些热衷苹果产品的“粉丝”而言,虽然苹果公司准许全国其它地区的经销商销售其产品,但他们同样需要在专卖店里感受产品。此原因也促使了昆明“山寨苹果零售店”的出现。
如果说过去的山寨现象只是初级的模仿知名产品,那么,现在出现的众多全方位山寨门店,则是将山寨多维地升级,这种趋势似乎也表明,中国“创业者”也意识到了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设计和客户体验等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十一家具、冰雪精灵这样的企业便应用而生。
同样在昆明,名为“十一家具”的中国企业正在模仿瑞典家具巨头宜家,从蓝黄相间的色调,到店内房间的陈设,再到特殊的铅笔和皱纹塑料袋,以及店内员工的制服和铭牌。如同宜家,“十一家具”也在地板上使用蓝色标志和黄色箭头引导顾客参观客厅样板间。据报道,在样板间里,平板电视正对沙发摆放,一旁摆着的桌子看上去更像宜家的电视储物柜(Folkvik)和系列桌椅(Liatorp),但它的真正名字却叫舒唯科拉茶几。据了解,宜家在中国有9家分店,多数在较富裕的沿海与南部城市,尚未扩张到类似昆明这样的中国西部城市。
与十一家具相比,冰雪精灵(DF)的风险要更大。冰雪精灵是2008年开业的全国连锁冰激凌店,在其店内,类似“冰雪风暴”的冰激凌都可以做到和冰雪皇后产品一样,“倒杯不洒”。冰雪精灵的冰激凌杯都印有红蓝两种颜色的DF字样,这和冰雪皇后及其缩写DQ所使用的颜色类似。冰雪精灵的服务员身着蓝色制服,戴红色围裙,这几乎就是冰雪皇后服务员的翻版。冰雪皇后在中国开设了360家店面。其主管国际营销的副总裁霍特坎普说,该公司并不知道冰雪精灵,但也有其他公司模仿冰雪皇后。这些效仿者有的直接使用公司的名称,有的则把店名改为“Dairy & Queen”。
法律风险
从山寨的苹果体验店,山寨的宜家等现象来看,已成为山寨的另一个层次,代表了傍名牌的新趋势。以前的傍名牌或山寨路线,主要是以模仿产品为主,现在开始向模仿服务发展,这种模仿应当说更加大胆,对消费者而言也更有隐蔽性。
这种山寨门店的兴起,事实上也反映和迎合了当前不断发展的消费文化。在当下,消费者不仅仅要享受产品本身,还要享受产品服务和购物环境,不仅注重产品体验与购物体验,而且注重品牌消费和文化消费,因此,中国的山寨厂商不仅要山寨产品,还企图通过山寨门店,山寨他人的购物环境、体验方式、品牌文化和消费理念。但这种山寨现象同样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这些山寨店都会不可避免地用到他人的商标、LOGO,甚至店面装潢等显著性的商业元素。如果这种使用导致混淆的话,完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这种山寨门店在商标、店面装潢,甚至员工服装、服务方式都完全模仿,并宣称自己系官方授权或加盟的门店,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袁律师认为:“虽然都是山寨门店,但还是要区分不同山寨门店的特点,从而准确地认定其法律性质。至少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上,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山寨的具体内容。比如,有的山寨门店可能只模仿使用他人的服务品牌及店面装潢,像山寨沃尔玛,里面卖的东西可能与沃尔玛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像山寨苹果店,里面卖的产品可能就是真正的苹果产品。在这种情形下,其商标侵权主要集中在被模仿者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上,而不是被模仿者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比如假设苹果公司在中国根本没有注册与零售相关的服务注册商标,那么,苹果可能无法主张山寨者商标侵权。此时,苹果公司只能寻求不正当竞争的路径。再如,有的山寨店既模仿使用他人的服务品牌及店面设计,又模仿使用他人的产品品牌,像山寨宜家,除了店面招牌及装潢外,里面的家具可能也处处标示为宜家品牌,此时,商标侵权既涉及相关的零售服务商标,又涉及相关的家具产品商标。”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再各界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傅钢律师认为,山寨店面在装修风格、店招等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模仿苹果或宜家,侵犯了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方面的独占性权益。
袁律师表示:“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完全能够解决这类山寨门店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早在90年代,国家工商局就发文禁止在汽车维修站点等招牌上,醒目使用汽车品牌,以防止消费者误解。换成今天的话,可以说就是那些“山寨”品牌汽车授权维修店。”
此外,这种山寨门店也提醒品牌厂商,在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上,更要进行周全的布局。比如,即使自己只生产产品,并不建设品牌专卖店,也应当将与零售相关的服务进行商标注册,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他人自建专卖店,销售你的品牌产品。
1、中国昆明的山寨宜家店“十一家具”,顾客推着购物车选购家居产品。这家山寨店模仿了宜家的店铺营销策略:从蓝黄搭配的色调到店内的陈设,再到特制铅笔和皱纹塑料袋,几乎所有东西都是在模仿宜家。
2、顾客在昆明一家未授权的苹果店内选购产品。7月,一位博客作者将这家销售正品iPad和iPhone的山寨店的图片传到网上后,该店受到全球关注。
3、在很多的商场内都可以看到的中国冰激凌连锁经营企业冰雪精灵(Dairy Fairy),店员身穿蓝色制服和红色围裙,与冰雪皇后(DQ)十分相似。
4、与冰雪皇后的知名产品“暴风雪”相似,且推广宣传口号也近似,冰雪精灵将产品取名 “冰雪风暴”。这款“冰雪风暴”和冰雪皇后的产品一样,都可以做到“倒杯不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