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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疏通经络和血脉,消除制约沿线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诸多瓶颈,“一带一路”才能活起来、动起来,形成互利共赢、共享繁荣的“命运共同体”。我想首先介绍丝路基金的定位和投资策略,谈谈丝路基金和“一带一路与共同体”建设的有机联系,以及丝路基金能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最后对金融如何服务“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几点考虑。
习近平主席2014年在APEC会议期间的“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宣布中国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一年多来,丝路基金遵照创设的宗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紧张有序地完成了筹建和成立工作,稳步推进投资业务的有序开展,并逐渐形成了清晰的机构定位和发展战略。
概括而言,丝路基金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丝路基金承载了助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历史使命,通过为相关领域的广泛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作为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丝路基金不追求短期获利,尤其能够为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建设期和回报期都较长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三是丝路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支持企业由EPC为主的工程承包发展为以股东身份为主的深度参与,强化对项目的掌控能力并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真正的国际化经营;四是丝路基金还可以灵活提供债权性质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支持企业根据项目特点和交易结构,妥善安排最优的融资结构;五是丝路基金堅持市场化运作,不是援助性或政策性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和要求,以实现中长期财务可持续。
丝路基金的运作秉承“对接、效益、合作、开放”这四项原则。其中,对接原则是指丝路基金的投资要与各国各地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相对接,在推进各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进程中,寻找投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投融资服务。目前,欧盟推出了总额3150亿欧元的“容克计划”、俄罗斯提出了优先发展远东地区的战略、哈萨克斯坦正推进“光明之路”发展规划、印尼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巴基斯坦制定了“愿景2025”发展规划,各国都在探索改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方案。丝路基金不是要主导制定另一套新规则,也不搞封闭性、排他性合作,而是要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发展规划与合作机制相对接,照顾合作国家的舒适度,避免居高临下和相互冲突替代,通过“帕累托改进”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
此外,效益原则是指丝路基金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要求开展投资,追求中长期合理的投资回报。这是对出资人负责,也是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互利共赢合作的前提。合作原则是指丝路基金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和国际金融秩序,与国内外企业和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开展多元化的投融资合作,形成共赢互补、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为企业和项目提供更加丰富的支持。开放原则是指丝路基金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欢迎境内外投资者在项目层面参与合作。运作一段时间后,还将考虑对更多投资者开放,或在子基金的层面上展开合作。
丝路基金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现阶段重点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如交通运输设施、公用设施等)、能源行业(如油气、新能源和电力电网等)、产能及技术合作行业(如装备制造、基础工业、高新技术引进等),以及金融合作行业(如境外金融并购和中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服务等)。
丝路基金通过对前述几个重点领域的投资,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和地区分享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经验、高新技术和优势产能,支持有实力、代表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和东道国当地的经济建设。这也符合有关国家当前阶段的发展方向和需求。
基础设施建设对一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增长至关重要,起到“一业兴百业旺”的效果。当前,全球基础设施仍显薄弱,不联不通、联而不通现象普遍,建设资金缺口巨大、融通困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毕马威研究显示,2015年-2030年全球范围内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高达50万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报告表明,2010年-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为8万亿美元。从行业分布看,电力和公路建设投资需求最大,分别占亚洲投资需求的51%和29%。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难以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投入。那么,丝路基金如何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首先,可以弥补基础设施类公共品的投资缺口,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基础设施领域许多项目是投资周期长、外部性强但短期直接经济效益低的公共品,这些行业往往较难吸引社会资本,对普通投资机构而言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属于“市场失灵”的典型代表。丝路基金作为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与一般的PE机构相比,投资期限更长,更加看重项目中长期的合理投资收益,能够跨越较长的建设和运营周期,对短期的财务回报水平容忍度较高。因此,能够有效弥补基础设施投资的缺口。
其次,具有投资杠杆和增信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筹资能力。丝路基金作为具有国家背景的专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高等级的信用,对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能够在为项目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的同时,增加企业信用、促使项目成熟并达到融资条件,从而进一步增强项目的筹资能力。
第三,可以灵活组合多品种投资工具,促进投融资各方利益最大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的项目通常伴随着较为复杂的交易结构,投融资模式的设计对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丝路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还可以提供贷款、债权、夹层投资、子基金等各类投资品种,是极少数能够采取全类型投资工具的投资机构,可以更好地协同企业和项目投融资各方的诉求。 第四,可以通过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带动其他行业发展。丝路基金致力于推动相关区域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管路、信息高速路在内的“六大网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这些建设必将带动众多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提振经济服务。另外,基础设施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门槛效应”和“溢出效应”。只有基础设施发展达到一定门槛,才能满足各类资源要素流动的需求,使所在区域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到国际产能合作当中。基础设施越完善,对当地制造业和服务业产出活动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如何更好地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
首先,应当发挥多边开发机构资金技术和跨国协调的优势。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为代表的多边开发机构有两大特征:一是因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超主权的信用特征,比一般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成本优势;二是因其“多边”和“发展”的属性,可向成员国提供宝贵的技术支持,并在跨区域与跨国项目中发挥协调作用。因此,“一带一路与共同体建设”应充分借助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开发机构成熟的运作,带动区域可持续发展。此外,中国已经参与了上海合作组织、东盟与中国(10+1)、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等各类多边、双边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特别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合作也应对此类安排予以充分重视。
其次,应当重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主权或类主权财富基金等大型国有机构在投资合作中的主力作用。多边开发机构在互联互通项目建设中可起到“锚”的作用,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投入巨大,需要更多有实力的大型机构来参与和引导,融资方案才更容易达成,投资风险也才可能进一步地分散或降低。因此,在“一带一路”投资合作领域,欧洲复興开发银行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中国投资公司等主权财富基金,应当发挥主力军作用。借助这些大型专业机构,既可以对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还可以推动市场、制度及信用建设,达到融智作用。
第三,应当鼓励和带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基础设施类项目往往周期长、回报低,私人资本进入的意愿不强,但私人资本力量巨大,且最具市场活力和效率要求,因此是建设“一带一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参考“容克计划”,在大型开发性、国有金融机构在前引领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优先劣后安排,借助杠杆效用和示范效应,带动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后续进入,进一步丰富项目资金来源。
归结前述三点,推动建设一个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生态体系,从多边开发机构、到大型国有机构、再到众多的民间机构,各类投融资主体通过不同的机制和利益安排,合理有序、共存共生、各尽所长、各得其利地开展投融资合作。
作者为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丝路基金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联系
(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丝路基金与生俱来的使命。
习近平主席2014年在APEC会议期间的“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宣布中国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一年多来,丝路基金遵照创设的宗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紧张有序地完成了筹建和成立工作,稳步推进投资业务的有序开展,并逐渐形成了清晰的机构定位和发展战略。
概括而言,丝路基金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丝路基金承载了助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历史使命,通过为相关领域的广泛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作为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丝路基金不追求短期获利,尤其能够为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建设期和回报期都较长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三是丝路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支持企业由EPC为主的工程承包发展为以股东身份为主的深度参与,强化对项目的掌控能力并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真正的国际化经营;四是丝路基金还可以灵活提供债权性质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支持企业根据项目特点和交易结构,妥善安排最优的融资结构;五是丝路基金堅持市场化运作,不是援助性或政策性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和要求,以实现中长期财务可持续。
(二)丝路基金的运作原则与“一带一路”共同体建设的理念高度契合。
丝路基金的运作秉承“对接、效益、合作、开放”这四项原则。其中,对接原则是指丝路基金的投资要与各国各地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相对接,在推进各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进程中,寻找投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投融资服务。目前,欧盟推出了总额3150亿欧元的“容克计划”、俄罗斯提出了优先发展远东地区的战略、哈萨克斯坦正推进“光明之路”发展规划、印尼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巴基斯坦制定了“愿景2025”发展规划,各国都在探索改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方案。丝路基金不是要主导制定另一套新规则,也不搞封闭性、排他性合作,而是要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发展规划与合作机制相对接,照顾合作国家的舒适度,避免居高临下和相互冲突替代,通过“帕累托改进”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
此外,效益原则是指丝路基金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要求开展投资,追求中长期合理的投资回报。这是对出资人负责,也是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互利共赢合作的前提。合作原则是指丝路基金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和国际金融秩序,与国内外企业和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开展多元化的投融资合作,形成共赢互补、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为企业和项目提供更加丰富的支持。开放原则是指丝路基金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欢迎境内外投资者在项目层面参与合作。运作一段时间后,还将考虑对更多投资者开放,或在子基金的层面上展开合作。
(三)丝路基金的投资领域顺应“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发展的方向和需求。
丝路基金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现阶段重点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如交通运输设施、公用设施等)、能源行业(如油气、新能源和电力电网等)、产能及技术合作行业(如装备制造、基础工业、高新技术引进等),以及金融合作行业(如境外金融并购和中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服务等)。
丝路基金通过对前述几个重点领域的投资,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和地区分享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经验、高新技术和优势产能,支持有实力、代表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和东道国当地的经济建设。这也符合有关国家当前阶段的发展方向和需求。
丝路基金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的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对一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增长至关重要,起到“一业兴百业旺”的效果。当前,全球基础设施仍显薄弱,不联不通、联而不通现象普遍,建设资金缺口巨大、融通困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毕马威研究显示,2015年-2030年全球范围内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高达50万亿美元。亚洲开发银行报告表明,2010年-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为8万亿美元。从行业分布看,电力和公路建设投资需求最大,分别占亚洲投资需求的51%和29%。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难以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投入。那么,丝路基金如何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首先,可以弥补基础设施类公共品的投资缺口,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基础设施领域许多项目是投资周期长、外部性强但短期直接经济效益低的公共品,这些行业往往较难吸引社会资本,对普通投资机构而言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属于“市场失灵”的典型代表。丝路基金作为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与一般的PE机构相比,投资期限更长,更加看重项目中长期的合理投资收益,能够跨越较长的建设和运营周期,对短期的财务回报水平容忍度较高。因此,能够有效弥补基础设施投资的缺口。
其次,具有投资杠杆和增信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筹资能力。丝路基金作为具有国家背景的专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高等级的信用,对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能够在为项目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的同时,增加企业信用、促使项目成熟并达到融资条件,从而进一步增强项目的筹资能力。
第三,可以灵活组合多品种投资工具,促进投融资各方利益最大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的项目通常伴随着较为复杂的交易结构,投融资模式的设计对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丝路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还可以提供贷款、债权、夹层投资、子基金等各类投资品种,是极少数能够采取全类型投资工具的投资机构,可以更好地协同企业和项目投融资各方的诉求。 第四,可以通过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带动其他行业发展。丝路基金致力于推动相关区域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管路、信息高速路在内的“六大网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这些建设必将带动众多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提振经济服务。另外,基础设施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门槛效应”和“溢出效应”。只有基础设施发展达到一定门槛,才能满足各类资源要素流动的需求,使所在区域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到国际产能合作当中。基础设施越完善,对当地制造业和服务业产出活动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对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和共同体建设”的建议
如何更好地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
首先,应当发挥多边开发机构资金技术和跨国协调的优势。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为代表的多边开发机构有两大特征:一是因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超主权的信用特征,比一般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成本优势;二是因其“多边”和“发展”的属性,可向成员国提供宝贵的技术支持,并在跨区域与跨国项目中发挥协调作用。因此,“一带一路与共同体建设”应充分借助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开发机构成熟的运作,带动区域可持续发展。此外,中国已经参与了上海合作组织、东盟与中国(10+1)、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等各类多边、双边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特别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合作也应对此类安排予以充分重视。
其次,应当重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主权或类主权财富基金等大型国有机构在投资合作中的主力作用。多边开发机构在互联互通项目建设中可起到“锚”的作用,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投入巨大,需要更多有实力的大型机构来参与和引导,融资方案才更容易达成,投资风险也才可能进一步地分散或降低。因此,在“一带一路”投资合作领域,欧洲复興开发银行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中国投资公司等主权财富基金,应当发挥主力军作用。借助这些大型专业机构,既可以对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还可以推动市场、制度及信用建设,达到融智作用。
第三,应当鼓励和带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基础设施类项目往往周期长、回报低,私人资本进入的意愿不强,但私人资本力量巨大,且最具市场活力和效率要求,因此是建设“一带一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参考“容克计划”,在大型开发性、国有金融机构在前引领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优先劣后安排,借助杠杆效用和示范效应,带动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后续进入,进一步丰富项目资金来源。
归结前述三点,推动建设一个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生态体系,从多边开发机构、到大型国有机构、再到众多的民间机构,各类投融资主体通过不同的机制和利益安排,合理有序、共存共生、各尽所长、各得其利地开展投融资合作。
作者为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