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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后,我们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和政策导向上经历了较大反复,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公平与效率问题又成为众所关注的一大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科学应对,确保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 公平;效率;良性循环
[中图分类号] F1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5-0015-03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的沉闷,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却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分配不公及社会发展失衡等情况,公平与效率问题又成为众所关注的一大问题。当前,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从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政策变化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1956年以后,我们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上经历了比较大的反复,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1978年)。这段时间,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际上是以“公平优先”思想为指导的。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公平,要实现公平,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按资分配制度和商品货币关系。在此思想指导下,我们建立起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如此,实践中还一味追求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三纯”;分配上的“人均一份”的平均主义;调节方式上的指令性计划和“一平二调”。这个时期强调“公平优先”,实际上只是强调分配结果公平的优先,没有把机会、规则、结果和权利四者的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严重忽视了人与人、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差别,割裂了收入与贡献的联系,挫伤了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阶段(1979—1993年)。从改革开放元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是我国从“公平优先”与向“效率优先”过渡的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和不断深入,效率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我们开始纠正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存在的偏差,在所有制上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方式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在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调节方式上搞市场经济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个阶段,一方面,人们看到效率与公平是分配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必须兼顾,不能偏废;另一方面,人们也认为,上述提法不足以改变过去平均主义的弊端,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提法,还需要把效率问题提高到优先考虑的地位。
第三阶段(1993至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上进入“效率优先”阶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在个人收入分配上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继续坚持这一提法,十六大还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反映了我们党在分配原则认识上的重大变化,是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反思的结果。
伴随着从公平优先到效率优先认识和政策的转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一公有制经济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单一按劳分配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这种转变,一方面使经济社会充满活力,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通过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使经济社会不公平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竞争机会不均等成为突出问题。强调效率优先,大量的资源投入效率高的部门、领域、地区,导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收入等方面差距拉大,进而导致竞争条件、机会不均等,特别是广大的农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低,在考学、就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强调效率优先,就意味着公平要服务于效率,分配要跟着效率走。这样,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就会强化其垄断地位,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力的竞争机会,获取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从各行业职工收入来看,“十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率3—5个百分点,金融和保险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20%左右,较“九五”期间提高了7个百分点,提供垄断性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超过18%,速度提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八五”末期的2.2和“九五”末期的2.6上升到10以上,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1]。强调竞争机会公平,就意味着应具有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条件,使个人、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不存在歧视性障碍;要有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们在许多方面离上述要求还相差很远。
其次,收入差距悬殊已经超过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就已超出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之后每年以0.1%速度提高,2004年将超过O.465,2005年将逼近0.47。这个数字高于印度、伊朗、波兰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高于美国、日本、法国这些发达国家[2]。收入差距的悬殊不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据统计,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在1%上下,80%中等收入的家庭仅占财产总额的一半。在城镇居民财产中,金融资产出现更加迅速地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3]。
再次,贫富差距扩大呈现难以控制的态势。一是新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的是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的。二是社会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在少数人手里集中,但大量的也是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途径进行的。三是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有关研究,近几年,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增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难以有效援助弱势群体,从而最终加大贫富差距。
此外,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分野开始固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已初步形成,并开始固化。社会资源和财富正在向强势群体集中,而以贫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下岗人员构成的弱势群体,在经济上则处于弱势,并由于在寻求机会上有求于强势群体,开始形成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关系。
这些新的挑战说明,公平与效率关系已经出现了一种非良性循环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努力形成公平与效率良性循环机制的若干思考
扭转公平与效率的非良性循环、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认为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逐步实现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转变。有人认为,效率优先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只有把效率提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为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创造物质条件。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离开生产关系、离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是互为基础和前提的。为了纠正某种倾向,一段时间内强调某个方面重要,无可非议,但如果长期甚至永远将某个方面放于优先地位,可能不妥。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无效率优先的提法。相反,他们为了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着力采取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措施,缓和收入差距,使基尼系数保持在0.3—0.4的合理区间(英、法、德、加等国),甚至0.25—0.3之间(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尽管人们认为巨额公共开支会对经济效率造成一定负担,但这些国家的竞争力在工业化国家中均名排前列。这些国家把公平放在显著地位而非兼顾地位,并仍然可以保持高效的事实告诉我们,不能迷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更不能视其为市场经济分配的惟一和永恒的准则。
其次,要把对分配公平调节的重点放在初次分配中。当前,我国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流观念是初次分配管效率,由市场来调节;再分配管公平,由政府来调节。这一观念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是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正确的观念应当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讲效率,也都要讲公平,而且对分配公平调节的重点应当放在初次分配中。因为初次分配是根本性的分配关系,在初次分配中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很难加以纠正。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一是对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垄断行业、企业,应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消除垄断,使利润率平均化;对于需要保留垄断经营权的行业、企业,其产品价格、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监管部门的控制,防止法理上归全体公民所有的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的薪酬福利,并积极探索超额垄断利润所得向全民所有者转移的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借产权改革之名将国有资产变为小集团或个人财产。三是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即分配率。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分配率都在54%—65%之间,而我国2001年各地加总分配率仅为51.45%。四是提高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中国劳动力工资低廉,福利水平低,如果把中国劳动力成本定为1.0,那么香港为4.6,印度为2.5,韩国为2.6,南非为3.4,日本为2.9,美国为2.6。劳动力价格低廉,从短期看,是中国的竞争优势;但从长期看,蕴藏着深刻的社会不公正。
再次,要充分发挥财税制度应有的调节作用。一是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要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机制,将城镇的过高收入转移给农村,解决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各级财政都要提高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者、无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生存条件与基本生活需要,解决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问题。二是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措施包括:积极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拓宽对奢侈品等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严格的征管制度来调低过高收入等。
此外,要切实为广大低收入阶层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收入的不平等多源于机会的不均等,而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受教育的机会不均等。目前社会上的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等,多数是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技能匮乏、就业能力和收入能力差的群体。当前教育领域还存在许多机会不均等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农村9年义务教育至今还没有普及,农民上学支出占家庭收入的36%,已成为沉重的负担,文盲率和辍学率居高不下。在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招生录取分数线各地区相差很大,不同地域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一样;由于家庭经济实力不同,实力雄厚的学生进入大学的机会比经济状况差的学生要大得多;由于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同,高校之间竞争的起点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均等是当前主要的不公平,也是将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的根源。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必须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作为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来抓。为此,需要改变预算内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远低于世界平均5%水平的状况,增加教育经费且向广大低收入阶层倾斜;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和高等教育制度,保证所有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并为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虽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但公平与效率决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而是关系整个社会发展稳定的大问题。目前分配公平问题对整个社会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已经通过各种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社会风险反映出来,对此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努力形成二者良性循环的社会发展机制,确保国家在快速稳定发展中崛起。
注释
[1][2] 《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23页;第222页。
[3] 胡鞍钢:《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本文作者:国防大学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公平;效率;良性循环
[中图分类号] F1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5-0015-03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的沉闷,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却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分配不公及社会发展失衡等情况,公平与效率问题又成为众所关注的一大问题。当前,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从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政策变化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1956年以后,我们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上经历了比较大的反复,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1978年)。这段时间,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际上是以“公平优先”思想为指导的。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公平,要实现公平,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按资分配制度和商品货币关系。在此思想指导下,我们建立起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如此,实践中还一味追求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三纯”;分配上的“人均一份”的平均主义;调节方式上的指令性计划和“一平二调”。这个时期强调“公平优先”,实际上只是强调分配结果公平的优先,没有把机会、规则、结果和权利四者的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严重忽视了人与人、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差别,割裂了收入与贡献的联系,挫伤了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阶段(1979—1993年)。从改革开放元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是我国从“公平优先”与向“效率优先”过渡的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和不断深入,效率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我们开始纠正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存在的偏差,在所有制上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方式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在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调节方式上搞市场经济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个阶段,一方面,人们看到效率与公平是分配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必须兼顾,不能偏废;另一方面,人们也认为,上述提法不足以改变过去平均主义的弊端,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提法,还需要把效率问题提高到优先考虑的地位。
第三阶段(1993至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上进入“效率优先”阶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在个人收入分配上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继续坚持这一提法,十六大还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反映了我们党在分配原则认识上的重大变化,是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反思的结果。
伴随着从公平优先到效率优先认识和政策的转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一公有制经济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单一按劳分配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这种转变,一方面使经济社会充满活力,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通过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使经济社会不公平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竞争机会不均等成为突出问题。强调效率优先,大量的资源投入效率高的部门、领域、地区,导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收入等方面差距拉大,进而导致竞争条件、机会不均等,特别是广大的农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低,在考学、就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强调效率优先,就意味着公平要服务于效率,分配要跟着效率走。这样,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就会强化其垄断地位,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力的竞争机会,获取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从各行业职工收入来看,“十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率3—5个百分点,金融和保险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20%左右,较“九五”期间提高了7个百分点,提供垄断性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超过18%,速度提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八五”末期的2.2和“九五”末期的2.6上升到10以上,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1]。强调竞争机会公平,就意味着应具有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条件,使个人、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不存在歧视性障碍;要有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们在许多方面离上述要求还相差很远。
其次,收入差距悬殊已经超过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就已超出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之后每年以0.1%速度提高,2004年将超过O.465,2005年将逼近0.47。这个数字高于印度、伊朗、波兰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高于美国、日本、法国这些发达国家[2]。收入差距的悬殊不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据统计,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在1%上下,80%中等收入的家庭仅占财产总额的一半。在城镇居民财产中,金融资产出现更加迅速地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3]。
再次,贫富差距扩大呈现难以控制的态势。一是新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的是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的。二是社会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在少数人手里集中,但大量的也是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途径进行的。三是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有关研究,近几年,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增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难以有效援助弱势群体,从而最终加大贫富差距。
此外,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分野开始固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已初步形成,并开始固化。社会资源和财富正在向强势群体集中,而以贫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下岗人员构成的弱势群体,在经济上则处于弱势,并由于在寻求机会上有求于强势群体,开始形成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关系。
这些新的挑战说明,公平与效率关系已经出现了一种非良性循环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努力形成公平与效率良性循环机制的若干思考
扭转公平与效率的非良性循环、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认为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逐步实现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转变。有人认为,效率优先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只有把效率提高放在首位,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为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创造物质条件。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离开生产关系、离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是互为基础和前提的。为了纠正某种倾向,一段时间内强调某个方面重要,无可非议,但如果长期甚至永远将某个方面放于优先地位,可能不妥。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无效率优先的提法。相反,他们为了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着力采取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措施,缓和收入差距,使基尼系数保持在0.3—0.4的合理区间(英、法、德、加等国),甚至0.25—0.3之间(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尽管人们认为巨额公共开支会对经济效率造成一定负担,但这些国家的竞争力在工业化国家中均名排前列。这些国家把公平放在显著地位而非兼顾地位,并仍然可以保持高效的事实告诉我们,不能迷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更不能视其为市场经济分配的惟一和永恒的准则。
其次,要把对分配公平调节的重点放在初次分配中。当前,我国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流观念是初次分配管效率,由市场来调节;再分配管公平,由政府来调节。这一观念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是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正确的观念应当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讲效率,也都要讲公平,而且对分配公平调节的重点应当放在初次分配中。因为初次分配是根本性的分配关系,在初次分配中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很难加以纠正。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一是对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垄断行业、企业,应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消除垄断,使利润率平均化;对于需要保留垄断经营权的行业、企业,其产品价格、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监管部门的控制,防止法理上归全体公民所有的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的薪酬福利,并积极探索超额垄断利润所得向全民所有者转移的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借产权改革之名将国有资产变为小集团或个人财产。三是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即分配率。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分配率都在54%—65%之间,而我国2001年各地加总分配率仅为51.45%。四是提高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中国劳动力工资低廉,福利水平低,如果把中国劳动力成本定为1.0,那么香港为4.6,印度为2.5,韩国为2.6,南非为3.4,日本为2.9,美国为2.6。劳动力价格低廉,从短期看,是中国的竞争优势;但从长期看,蕴藏着深刻的社会不公正。
再次,要充分发挥财税制度应有的调节作用。一是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要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机制,将城镇的过高收入转移给农村,解决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各级财政都要提高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者、无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生存条件与基本生活需要,解决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问题。二是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措施包括:积极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拓宽对奢侈品等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严格的征管制度来调低过高收入等。
此外,要切实为广大低收入阶层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收入的不平等多源于机会的不均等,而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受教育的机会不均等。目前社会上的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等,多数是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技能匮乏、就业能力和收入能力差的群体。当前教育领域还存在许多机会不均等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农村9年义务教育至今还没有普及,农民上学支出占家庭收入的36%,已成为沉重的负担,文盲率和辍学率居高不下。在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招生录取分数线各地区相差很大,不同地域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一样;由于家庭经济实力不同,实力雄厚的学生进入大学的机会比经济状况差的学生要大得多;由于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同,高校之间竞争的起点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均等是当前主要的不公平,也是将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的根源。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必须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作为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来抓。为此,需要改变预算内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远低于世界平均5%水平的状况,增加教育经费且向广大低收入阶层倾斜;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和高等教育制度,保证所有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并为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虽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但公平与效率决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而是关系整个社会发展稳定的大问题。目前分配公平问题对整个社会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已经通过各种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社会风险反映出来,对此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努力形成二者良性循环的社会发展机制,确保国家在快速稳定发展中崛起。
注释
[1][2] 《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23页;第222页。
[3] 胡鞍钢:《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本文作者:国防大学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