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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却赋予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以证据的性质,而证据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时能采用何种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加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