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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教材讲授法”造成了法学学习者“理论与实践脱节”、“关联学科脱节”和“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弊端.案例教学法对判例教学法的借鉴和变通适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缺陷,但案例教学法沦为注释法学的“例证法”,未能发挥应有的职业能力培养功能.在诸多现实条件变化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应进一步向判例教学法推进,促进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形成.